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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北京师范大学中国公益研究院与深圳国际公益学院联合发布了《中国亿元捐赠与战略慈善发展报告》。该报告通过分析大额捐赠行为的公开资料发现,大额捐赠更注重时间规划。 据统计,2011至2016年间,累计捐赠总额超过一亿元人民币的慈善家(含个人及其控股企业捐赠,不含私人基金会捐赠)有123位,捐赠总额(含承诺)达1131.43亿元。报告提到,这123位亿元捐赠人的24笔承诺捐赠,规划期一般5至10年。 有规划的拨付,看上去很美好。此前,记者对10余笔发生在2016年的大额捐赠(承诺捐赠金额在一亿元以上)进行了采访,除陈一丹捐赠25亿港元设立“一丹奖”已全额到账,其余全部为分期到账,规划到账时间为10年的也很常见。 由于不少捐赠是根据项目进展拨付资金,在项目没有新进展的情况下,捐赠行为何时落地也没有明确的时间,甚至有些捐赠在拨付了少量资金之后一拖再拖,最后可能不了了之。此外,由于涉及股权及有价证券等非现金形式,一些大额捐赠也迟迟没有兑现。 按项目拨付,是严谨还是 托辞 《中国亿元捐赠与战略慈善发展报告》指出,受税制影响,早年捐赠只能在当年抵扣税款,如果企业超过应纳税款的12%,多余部分无法享受捐赠税前扣除的优惠,因此很多捐赠人会分批拨付善款,从而享受最大化的税收优惠。 毋庸置疑,这是很多企业考虑分批拨付善款的原因之一。不过,记者在采访中发现,很多大额捐赠都是按项目进度拨付资金,而由于项目规划需要一定周期,捐赠方与受捐方对项目具体实施形式未达成一致,或项目进展缓慢、未达到捐赠方预期等原因,导致捐赠迟迟无法落地。这样的例子有很多: 比如,2016年9月,重庆博恩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熊新翔向其母校电子科技大学捐资10.3亿元。其中3000万元分三年到账,另外10亿元分10年到账。记者了解到,该笔捐赠属于项目制,即根据项目的实际进展来拨付,而目前尚处于项目洽谈阶段,只有等项目具体落实之后资金才会逐步到账。 更早之前,2016年2月,浙江通策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宣布向中国科学院大学教育基金会捐赠两亿元,用于校园建设,并按照建设进度分期拨付。2016年2月底,企业拨付了首笔2000万元资金。不过,由于双方对建设规划还在讨论中,尚未确定具体方案,这笔资金仍未使用。 为让善款真正用到实处、使其符合捐赠人的意愿,同时不对企业正常运作产生大的影响,大额捐赠分期拨付无可厚非,按照捐赠协议执行也没有问题。不过,在少数情况下,“分期到账”或“按项目效果拨付”也容易成为企业捐赠或其他形式捐赠“烂尾”的由头。 2011年12月21日,帝亚吉欧公司旗下尊尼获加品牌在上海举办新闻发布会,宣布启动“语路”问行动。项目投1000万元,寻找六位梦想实践家。2012年4月,六位获胜者人选确定。按计划,每人166.7万元的资助金分三期支付,由合作基金会代为支付,即帝亚吉欧与相关基金会签署捐赠协议,基金会再与获选者签署资助协议。 不过,事情并不像预期的那样顺利,有人只拿到了一年的资助,有人虽拿到两期资助,但情况也并不乐观。期间,企业联系人及合作基金会都有变动,受助人虽然按照要求提交项目计划,但此后的沟通并不顺畅,甚至与企业失去了联系,而活动承办方与基金会也互相推诿。 结果是,当时非常需要这笔资金来开展项目的参与者计划受到很大影响;而拥有其他筹款渠道的参与者也逐渐失去耐心,事件最后不了了之。 股权捐赠,是慷慨还是忽悠 除了现金捐赠,近年来股权捐赠的案例也越来越多,因为现代企业家的财富很多是以股票、证券等形式存在的。由于股权捐赠数额通常都很大,因此也会得到媒体及社会特别关注。 2009年10月,新华都实业集团董事长陈发树宣布成立新华都慈善基金会,同时宣布捐出其个人持有的市值83亿元人民币的股票资产。不过在此后两年半时间,新华都慈善基金会仍没有收到这笔捐赠。 据媒体2012年的报道,新华都慈善基金会提供的《福建新华都慈善基金会关于捐赠情况的说明》显示,自新华都慈善基金会成立至2012年6月底,由捐赠人捐赠的股票权益性现金收入共计1.58亿元;与此同时,基金会通过不同形式的慈善活动支出共计1.87亿元,差额部分已通过捐赠人减持股紫金矿业股票予以弥补。 该说明指出,上述(当时市值83亿元)股份每年产生的权益性收益,是基金会每年基本的慈善资金来源。但2009年10月20日财政部颁发的《关于企业公益性捐赠股权有关财务问题的通知》明确规定:企业捐赠后,必须办理股权变更手续,不再对已捐赠股权行使股东权利。 对于股票迟迟没有过户的原因,新华都方面称,根据当时的法律法规,捐赠人捐赠的有价证券过户到基金会将产生巨额税款,可用于做慈善的资金将大大减少。陈发树83亿元的股票如果兑现捐赠,要缴纳20.75亿元的企业所得税,剩下的62.25亿元资本,每年产生的收益还要被收税。也就是说,企业当时是以税负过高为由没有兑现捐赠。 另一笔引起广泛关注的股权捐赠发生在2015年。当年8月,何巧女承诺将个人所持有的北京东方园林生态股份有限公司7630万股股票通过减持的形式,以现金的方式捐赠给北京巧女公益基金会,当时股票价值约为29.23亿元,根据项目进展逐年拨付。该笔捐赠使得何巧女位居2015中国捐赠百杰榜第一名。不过,截止到去年4月,媒体证实该笔捐赠并未实施。 法律能否化解“诺而不捐” 窘境 2016年4月2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公益股权捐赠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支持和鼓励公益事业发展。 该通知第一条规定,企业向公益性社会团体实施的股权捐赠,应按规定视同转让股权,股权转让收入额以企业所捐赠股权取得时的历史成本确定;第二条规定,企业实施股权捐赠后,以其股权历史成本为依据确定捐赠额,并依此按照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在所得税前予以扣除。公益性社会团体接受股权捐赠后,应按照捐赠企业提供的股权历史成本开具捐赠票据。 另外,2017年2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修改企业所得税法的决定,以更大税收优惠鼓励企业进行慈善捐赠。修改后的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为: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而原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的捐赠只允许按照占企业利润12%的比例在当年进行扣除,超出12%的部分不再允许扣除。此次修订实际上是对捐赠扣除优惠政策的扩大,解决了一大部分大额捐赠支出的税前扣除。经过这次调整,中国税收优惠鼓励慈善捐赠的力度也超过了许多国家,如美国、荷兰、韩国的扣除比例是10%,德国分为5%和10%两档。 如果上述两笔股权捐赠发生在今天,那么捐赠者恐怕也没有理由不兑现承诺了。 不过,记者通过对几家基金会的采访了解到,对于企业或其他机构“诺而不捐”的现象,他们表示能够理解。广东某基金会负责筹款的工作人员谈到,“有时候可能是因为企业对项目的理解和执行方不同,导致企业没有及时拨付款项,或拖着不给。我们一般会和企业进行友好沟通,截至目前没有遇到过特别恶劣的情况。” 在一些民间发起的基金会看来,即使发生“诺而不捐”的情况,可能也不是出于主观恶意,而是在承诺捐赠时对情况判断不够,没有考虑执行过程中会遇到的问题。“我们对接的都是小型的资源,大多是有公益心的普通民众,如果通过法律程序去追讨捐款,可能会把大家吓跑。因此,我们只能尽量做正面引导,鼓励大家积极参与。”上海联劝公益基金会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 对于“诺而不捐”的现象,北京师范大学中国公益研究院慈善法律中心主任黎颖露表示,可根据慈善法第41条请求支付剩余捐赠,“不过实践中诺而不捐的现象确实很少是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的,当然慈善法也就此作出了支付令等简化程序,便于慈善组织维护自己的权利。” 慈善法第41条规定,捐赠人应当按照捐赠协议履行捐赠义务。捐赠人违反捐赠协议逾期未交付捐赠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慈善组织或者其他接受捐赠的人可以要求交付;捐赠人拒不交付的,慈善组织和其他接受捐赠的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或者提起诉讼: (一)捐赠人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公开承诺捐赠的; (二)捐赠财产用于本法第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慈善活动,并签订书面捐赠协议的。 不过,该条款也同时提出,捐赠人公开承诺捐赠或者签订书面捐赠协议后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经向公开承诺捐赠地或者书面捐赠协议签订地的民政部门报告并向社会公开说明情况后,可以不再履行捐赠义务。 ■ 本报记者 皮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