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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底全国70万社会组织将有新“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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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内容
2017年04月11日 星期二上一期下一期
行政审批中公民、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基本信息将共享

    近日,中央编办(国务院审改办)、发展改革委、公安部、民政部、工商总局联合发出《关于实行行政审批中公民、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基本信息共享的通知》,提出2017年上半年,公安部、工商总局、民政部、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分别完成向各地政务服务大厅(网)开放共享相关信息。2017年下半年起,不断扩大共享信息内容,更多地向全社会公开信息;已经公开的,要优化信息检索和查询模式,方便快捷查询。

    向全社会发布社会组织

    基本信息

    《通知》明确了基本信息共享的内容。

    公安部牵头通过国家电子政务外网,为各地政务服务大厅(网)共享国家人口基础信息库中的公民基本信息:姓名、公民身份号码、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出生地等。

    工商总局牵头通过互联网(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全社会发布企业基本信息: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注册号)、企业类型、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注册资本、成立日期、住所或经营场所、经营期限、经营范围、登记机关、核准日期、登记状态等。

    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牵头通过互联网(事业单位在线网),向全社会发布事业单位基本信息:事业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事证号)、宗旨和业务范围、住所、法定代表人、开办资金、经费来源、举办单位、证书有效期等。

    民政部牵头通过互联网(中国社会组织网),向全社会发布社会组织基本信息:社会组织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登记证号)、法定代表人、设立登记日期、住所、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状态、注册资金等。

    如何查询共享基本信息

    《通知》明确了行政审批基本信息共享的接入和查询方式。

    1、公民基本信息共享:

    各地政务服务大厅(网)要使用IE8版本以上终端浏览器,通过国家电子政务外网,按授权登陆国家人口基础信息库共享服务系统(http://59.255.92.16/gkgxfw),核查公民基本信息。地方政务服务大厅也可装备居民身份证阅读机具,核验居民身份真伪,进行人、证一致性核查比对,查询公民基本信息。

    2、企业基本信息共享:

    各地政务服务大厅(网)可登陆(链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 gov.cn/),或者登陆工商总局官网、链接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输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企业名称、注册号),查询企业基本信息。如遇到数据不一致或有疑义等,可联系当地企业登记机关处理或由上级企业登记机关研究处理。

    3、事业单位基本信息共享:

    各地政务服务大厅(网)可登陆(链接)事业单位在线网(http://gjsy.gov.cn/),或者登陆中国机构编制网、链接到事业单位在线网,点击进入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或各地的查询链接,输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事业单位名称或登记证号),查询事业单位基本信息。如遇到数据不一致或有疑义等,可联系当地事业单位登记机关处理或由上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研究处理。

    4、社会组织基本信息共享:

    各地政务服务大厅(网)可登陆(链接)中国社会组织网(http://www.chinanpo.gov.cn/index.html),或者登陆民政部官网、链接到中国社会组织网,点击进入民政部或各地的查询链接,输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社会组织名称或登记证号),查询社会组织基本信息。如遇到数据不一致或有疑义等,可联系当地民政部门处理或由上级民政部门研究处理。

    加强便民利民服务

    《通知》指出,公民、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基本信息,是行政审批中使用频率最高的信息,用以核对申请人等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唯一性,保障行政审批依法实施。由于这类信息尚未实现全国共享,给申请人带来诸多不便,申报材料重复提交、重复审查、重复证明等大量存在,不同程度地加剧了行政审批难,各地呼吁尽早解决此问题,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减少无谓证明、奇葩证明,让信息多跑路、群众少跑腿。

    《通知》强调,要从解决企业和群众反映强烈的行政审批难等问题出发,加快推进行政审批基本信息共享工作,完善信息采集归集制度办法,做好信息系统建设维护,促进相关信息条块联通,确保信息共享纵向贯通、横向协调,提高行政审批服务质量,让企业和群众办事更方便、更快捷、更有效率。

    各地政务服务大厅(网)要围绕提高可办理率、方便办事的要求,将公民、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基本信息的查询系统,统一链接到各自政务服务系统,优化再造流程,推进线上线下融合,提供简便易用的审批服务。凡是能通过公民身份号码或统一信用代码核验查询、共享复用的信息,不得要求申请人和其他部门重复提供。如申请人所持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护照等法定身份证件或法人登记证书等原始证明,与共享核查的信息不一致时,应以法定身份证件或原始证明为准,不得拒绝办理业务,并及时向相应主管部门反映。

    ■ 本报记者 王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