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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3月20日9时 近年来,见义勇为反被追责的案例屡屡发生。明明是见义勇为,甚至在救人时受伤,可到头来不仅得不到被救助人的感谢,反而可能被要求赔偿,让见义勇为者“流血又流泪”。 3月15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涉及“见义勇为”的条文中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多名法律界人士称,这一表述的修改,体现了立法层面对于“见义勇为”的提倡。不过,这一法律的正式实施,要到2017年10月1日。 2015年10月16日晚,四川绵阳一处广场,黄章和家人在看马戏时,发现一名女童口鼻被捂住,由一名年轻男子抱着,往一辆出租车跑去。黄章认为女童遭遇了“人贩”,随即出手“见义勇为”,男子倒地身亡。事后查明,身亡男子并非“人贩”,而是女童生母的男友,前来将女童带回生母身边抚养。 2015年10月17日,黄章被警方刑拘,同年11月10日取保候审。2016年5月19日,绵阳市涪城区检察院以故意伤害罪对其提起公诉。 2017年3月16日,据新京报记者从绵阳市涪城区法院获得的判决结果显示,2015年见义勇为额黄章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但“免予刑事处罚”。法院认为,黄章主观目的为“见义勇为”,且男子死亡有其自身客观原因。黄章额外承担了8万元的民事赔偿,并与死者的家人达成了谅解。 据公开报道显示,对于《民法总则》的规定,代表委员们认为,用法律形式对见义勇为行为予以鼓励和保护,这是《民法总则》的一大亮点,显示了民法制度与社会生活的有效对接,有利于匡扶社会正气。 不过也有人担心,会出现滥用见义勇为不承担民事责任之一条款的事情发生。 究竟该如何看待这一规定呢?《公益时报》联合新浪公益、问卷网和凤凰公益推出本期“益调查”:你认为见义勇为造成不良后果可以不承担民事责任吗? 调查自2017年3月17日至3月20日,共1088名网友参与。调查结果显示,约75%的网友表示见义勇为不承担民事责任是合理的,因为这样能够消除见义勇为者的后顾之忧,倡导培育见义勇为、乐于助人的良好社会风尚,有利于弘扬社会正能量,让做好事者有底气。 也有18%的网友认为不合理,只要是见义勇为,就享受依法的“特殊待遇”,很可能造成以暴易暴的后果或导致私刑和报复等不良行为的出现。 对于《民法总则》规定见义勇为不承担民事责任后,你是否会见义勇为,65%的网友表示会见义勇为,因为助人为乐乃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并且有了法律保障之后消除了后顾之忧;9%的网友表示不会,多一事不如少一事;24%的网友会视情况而定;2%的网友表示说不清楚。 关于见义勇为有了法律保障后,你认为遇到紧急的突发事件该怎么做,50%的网友认为为了救更多的人,应该第一时间勇敢地站出来;14%的网友选择先保护自己,不必挺身而出;35%的网友表示会量力而行,视具体情况而定;1%的网友选择其他。 ■ 本报记者 李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