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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依法向捐赠人反馈情况或者开具捐赠票据”需承担法律责任,最严重的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修订完成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作出了上述规定。 新的《红十字会法》对红十字会的监督机制和内部治理结构做了进一步补充和完善;增设了法律责任专章,加大对违反红十字会法行为的打击力度。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社会法室主任郭林茂表示,近些年来,中国红十字会的公信力受到质疑是由很多原因造成的,但是有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由于红十字会制度约束的缺失,由于各方面的监督,以及红十字会财产收入的信息透明等方面都存在制度的缺失。这次通过法律的修订,就是要编好制度的笼子,使红十字会进一步规范。 禁止通过红十字会牟利 对于捐赠人来说,最大的担心无非是善款去了不该去的地方。当年,郭美美事件的引爆点就是她在微博上的认证身份居然是“中国红十字会商业总经理”。新的《红十字会法》实施后,这一现象将不会再产生。 其第十六条明确规定,红十字标志和名称受法律保护。禁止利用红十字标志和名称牟利,禁止以任何形式冒用、滥用、篡改红十字标志和名称。 与修订前的“禁止滥用红十字标志”相比较,新法中的禁止性条款更加严格,更加没有空子可钻。像“红十字会商业总经理”这种称呼一看就是违法的,也是不可能存在的职务。 不仅如此,新法还进一步明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冒用、滥用、篡改红十字标志和名称的;利用红十字标志和名称牟利的,造成损害将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这一规定不仅针对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同样针对红十字会及其工作人员。 除此之外,新法还强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红十字会的财产。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强调对捐赠人权益的保障 捐赠人是公益事业存在的基础,对捐赠人权益的保护是公益行业发展的必要条件。尽管红十字会系统一直在接收捐赠,但原来的《红十字会法》则几乎没有这方面的规定,新的《红十字会法》对此进行了强调: 1、捐赠票据。红十字会依法接受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组织捐赠的款物,应当向捐赠人开具由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公益事业捐赠票据。捐赠人匿名或者放弃接受捐赠票据的,红十字会应当做好相关记录。 2、捐赠款物使用。红十字会应当按照募捐方案、捐赠人意愿或者捐赠协议处分其接受的捐赠款物。红十字会违反募捐方案、捐赠人意愿或者捐赠协议约定的用途,滥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捐赠人可以向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投诉、举报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反馈信息。捐赠人有权查询、复制其捐赠财产管理使用的有关资料,红十字会应当及时主动向捐赠人反馈有关情况。 为了保证这些权益能够落实,新的《红十字会法》特别规定,红十字会及其工作人员违背募捐方案、捐赠人意愿或者捐赠协议,擅自处分其接受的捐赠款物的;未依法向捐赠人反馈情况或者开具捐赠票据的,由同级人民政府审计、民政等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加强对机构的内外部监督 要保障相关各方的权益,最终还是要落实到机构本身。新法从内外部监督方面加强了对红十字会的监管。 首先,增加了监事会这一内部监督机构。新法规定,各级红十字会设立理事会、监事会。理事会、监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其监督。监事会民主推选产生监事长和副监事长。理事会、执行委员会工作受监事会监督。 其次,加强了对机构财务的内外部监管。新法规定,红十字会应当建立财务管理、内部控制、审计公开和监督检查制度。红十字会应当及时聘请依法设立的独立第三方机构,对捐赠款物的收入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将审计结果向红十字会理事会和监事会报告,并向社会公布。 再次,强调了信息公开的重要性。新法规定,红十字会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规范信息发布,在统一的信息平台及时向社会公布捐赠款物的收入和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 本报记者 王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