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上接08版) 而《公益时报》记者查询2016年5月28日由国务院印发的《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第七章第21条规定获知,“明确治理与修复主体。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原则,造成土壤污染的单位或个人要承担治理与修复的主体责任。责任主体发生变更的,由变更后继承其债权、债务的单位或个人承担相关责任;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的,由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或双方约定的责任人承担相关责任。责任主体灭失或责任主体不明确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依法承担相关责任”。 葛枫认为,《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明确规定,只有在责任主体灭失或责任主体不明确的情况下,才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依法承担相关责任。本案中,虽然土地被国家收回,但污染主体属于三家涉案企业并无异议,理应承担修复责任。现在政府已在修复,案涉企业应该承担修复费用。 无法绕过的坎 据《公益时报》记者了解,一起环境公益诉讼的经济成本要远高于一起普通诉讼,而“案件受理费”还仅仅是这成本中的一部分。 环境公益诉讼的经济成本由诉讼费用和律师费用两大部分构成,前者除包括“案件受理费”外,还有申请费以及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等部分构成。 但在环境公益诉讼中,往往庭辩双方争执的最多的就是鉴定问题,其鉴定费用少则几十万元,动辄几百万甚至上千万元。2011年,在云南铬渣污染事件中,鉴定机构开出700万元的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费用的报价,就曾让“自然之友”被迫停滞诉讼。 而环境公益诉讼中的律师费用也远高于传统诉讼。尽管律师费由委托人与律师在遵循自愿有偿的原则下协商确定,但其最终数额取决于代理该法律事务所耗费的时间、法律事务本身的难易程度以及办案所需的其他成本支出。 从法律事务所耗费的时间来看,环境公益诉讼所消耗的时间远远超出传统诉讼所耗费的时间,这是由环境公益诉讼的复杂性和专业性特点决定的。2010年底,贵州省贵阳市清镇市人民法院判决了一起环境公益诉讼案,为这起环境公益官司“埋单”的是贵阳市“两湖一库”环境保护基金会。贵阳市环保法庭庭长蔡明在结案后感慨道:“有些环保大案件,诉讼费、律师费、鉴定费、为诉讼耗费的其他费用等,加起来动辄数十万元、上百万元,这是因为环保案件专业性强,取证、鉴定等过程耗时、耗力、耗材。” 从法律事务本身的难易程度来看,环境公益诉讼的难度也远大于传统诉讼。首先,环境公益诉讼立案难,行政干预司法是其根源所在;其次是取证难,环保组织在多起污染案中的取证经历都印证了这一点;再次是鉴定难,这既源于环境污染案件的专业性、技术性特征,也源于人为设置的障碍;最后是胜诉难,因为环境公益诉讼涉及面广,尤其是胜诉案件所具有的示范效应及其对地方经济、财政的冲击,让法院不敢判决原告胜诉。这几点原因共同造就了环境公益诉讼律师费高居不下的局面。 2016年底,中华环保民间组织可持续发展年会在京召开,发布了《环境公益诉讼观察报告(2015年卷)》,该报告回顾了前十年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开展的整体情况,会议也围绕该报告进行讨论,与会专家纷纷呼吁减轻原告诉讼成本。 中华环保联合会法律中心诉讼部副部长魏哲表示,由于环保组织资金实力有限,没有能力提前支付全部律师费,虽然很多律师本着一颗公益之心,费用不高,但是长此以往不利于整个制度良性运转。 诉讼费豁免先例 然而在几年前,也有公益组织因提起环境公益诉讼被免于缴纳诉讼费的案例。 2015年6月3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推进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2015年)》一文,其中第二十四条规定,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原告一律缓交案件受理费,需支付鉴定费的可申请从环境公益诉讼资金账户先行垫付。原告败诉的,人民法院一般应决定免收案件受理费;其中第二十五条也表示,人民法院可以与有关部门共同探索建立对胜诉原告给予适当奖励的激励机制,鼓励更多的组织积极参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据《公益时报》记者了解,2014年9月16日,公益组织“贵阳公众环境教育中心”起诉百隆、红枫、吉利3家陶瓷企业排污案,在贵州省贵阳市下辖的清镇市生态保护法庭开庭。这是《贵州省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颁布后,贵阳公众环境教育中心提起的首例环境公益诉讼。 2015年6月5日,清镇市人民法院生态保护法庭受理此案,随后相关专家赴三家企业污染现场进行调查,并制定出切实可行的治理方案。庭审现场,原被告双方同意调解,并达成一致意见。被告3家企业按照协议分别进行为期90天、80天和100天的整改,停止向外环境排放污水和未达标的废气以及倾倒垃圾,并对已排放的污水进行无害化处理,保证大气排放达标。原被告双方同意签署和解协议,并将和解协议进行为期一个月的官方公示,以方便进行公共监督。法庭根据公示情况,在有必要调整的前提下,由法院出具最终调解书。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经人民法院调解达成协议的案件,诉讼费用的负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 最终,由于调解达成,本该原、被告双方各自承担一半诉讼费用,公益组织贵阳公众环境教育中心被免于缴纳案件诉讼费用。 公益诉讼需“兜底”机制 我国《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第三十条明确指出,应“加强社会监督、推进信息公开、推动公益诉讼”,鼓励依法对污染土壤等环境违法行为提起公益诉讼。 但本次环保组织需承担189.18万元案件受理费,葛枫认为这明显超出了他们的承受能力,并且也会打击民间组织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积极性。 “环保组织提起诉讼的目的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所以不应该让环保组织来承担这么高的成本。应该有相应的机制来保障,比如建立一个基金,如果是败诉了,败诉的成本由基金来出。不然的话,这会严重打击其他社会公益组织提起公益诉讼的积极性。”葛枫说。 “科学合理的制度设计可以解决社会组织诉讼成本高的困难。”葛枫还提出,比如由原告承担的鉴定评估费、律师费及为诉讼支出的其他合理成本可以由被告支持,经过去两年的实践证明,这是一项可行的制度。 由于自然之友和绿发会已经针对一审判决发起上诉,所以这笔高昂的费用暂时不会生效,但绿发会已经未雨绸缪,在网上对这笔“天价”案件受理费发起了众筹。 据了解,这次面对公众的众筹限定每人只捐两元钱。“主要目的是让更多公民参与到这个过程中来,扩大公众参与环保诉讼的热情。公众参与在环保中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要想彻底把中国的环保问题解决,必须要有广泛的、实实在在的公众参与。”绿发会秘书长周晋峰表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