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2017年1月25日上午,被媒体称为“常州毒地”案的环境公益诉讼案宣判——根据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北京市朝阳区自然之友环境研究所(以下简称“自然之友”)和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中国绿发会”)两个环保组织败诉,两组织须承担189.18万元的案件受理费。 对此,自然之友环保法律项目负责人葛枫表示:“这种判决理由依据不充分,正在着手准备上诉。” 环境公益诉讼属于新事物,环保组织败诉也属正常,但民间组织被判赔承担189.18万的“天价”诉讼费用,的确有些灼人眼球。与之形成对比的是,2014年9月,公益组织“贵阳公众环境教育中心”起诉当地百隆、红枫、吉利3家陶瓷企业排污,双方达成庭前调解协议,本该原、被告双方对半的诉讼费用,原告方获得法院“优待”被免缴。 我国《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第三十条这样写道:加强社会监督、推进信息公开、推动公益诉讼。但面对如此高的诉讼成本,民间组织今后会否在拾起法律武器捍卫公众环境利益的那一刻就打起了“退堂鼓”? “天价”案件受理费何来? 据《公益时报》获得的判决书显示,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在案涉地块环境污染损害修复工作已由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政府依法组织开展,环境污染风险已得到有效控制,两家公益组织作为原告提起公益诉讼维护社会环境公共利益的诉讼目的已在逐步实现,因此,“对两原告提出判令三被告消除危险或赔偿环境修复费用、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根据判决,案件受理费1891800元由两原告自然之友、绿发会共同负担。如此之高的案件受理费究竟是怎样计算出来的? 据相关专家解释,每一个诉讼案件至少有一个诉讼标的,即原告在诉状中所主张的具体金额,这也是法院据以收取案件受理费的依据。 而据2007年4月1日由国务院发布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章第十三条显示,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 1.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 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5%交纳; 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 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 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 6.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9%交纳; 7.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交纳; 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7%交纳; 9.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6%交纳; 10.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由此,按照该案判决书显示的189.18万元案件受理费用作反推,原告所主张的具体金额在3.7亿元人民币以上。 备受关注的“常州毒地” 2016年1月13日,江苏省常州市外国语学校学生家长向媒体反映,从2015年12月开始,该校多名学生皮肤出现过敏、咳嗽、流鼻血、呕吐、口腔溃疡等不良反应,怀疑与学校正北侧一块正在进行土壤修复施工的土地有关,该地块在2010年之前是由三家化工企业在经营生产。 2016年4月,媒体调查报道发布,江苏省常州市外国语学校因临近化工厂旧址,近500名学生患病,个别学生更被查出淋巴癌、白血病等危疾,学校地下水有毒物超标近数千或上万倍不等。 2016年8月,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专项督导组、环保部和江苏省政府调查组、国家卫计委和江苏省卫计委医疗卫生专家组进行了3个多月的调查。 2016年8月26日晚8时51分,江苏省常州市政府新闻办官方微博全文刊发该校污染事件调查结果。 根据对挥发性有机物的检测结果显示,常州市外国语学校校园“与青枫公园空气状况无明显差异”;土壤和地下水均未检出氯苯类、四氯化碳、农药类等污染物,表明校园未受化工污染。学校卫生、饮用水符合国家标准,食品卫生符合要求。通报又指,化工企业场地附近居民健康与常州市其他地区的水平没明显差异,常外部分学生出现甲状腺结节“成因不明”,但甲状腺结节近年来在一般人群中检出率有大幅增高趋势。 调查组发现的问题,主要集中在化工企业场地的前期修复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如未建设密闭大棚及配套废气收集设备、日常监管不足、学校未经竣工环保验收违规投入使用等。 对此,江苏省常州市已对10名干部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对事发地新北区政府给予通报批评,并责成其加强监管化工企业场地修复过程,尽快将其建成生态公园,确保达到治理要求。 两组织决定起诉 2016年4月29日上午,“自然之友”、“中国绿发会”正式向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环境公益诉讼立案材料,针对常州市常隆地块场地污染提起环境公益诉讼。 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江苏常隆化工有限公司、常州市常宇化工有限公司、江苏华达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原称“常州市华达化工厂”)等三家企业消除其原厂址污染物对周围环境影响,并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同时在国家级、江苏省级和常州市级媒体上向公众赔礼道歉,并承担原告因本诉讼支出的污染检测检验费、评估鉴定费用、律师费、差旅费、调查取证费、专家咨询费、案件受理费等。 三被告原厂址位于江苏省常州市通江中路与辽河路交叉路口西北角,占地面积约26万平方米。上述被告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严重污染了原厂址常隆地块,后虽搬离、却均未对该污染场地进行妥善修复。 2016年5月20日,原告环保社会组织“自然之友”收到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寄来的受理案件通知书。通知称,自然之友诉常州市常隆地块污染环境公益诉讼纠纷一案5月16日已经立案。原告请求法院判江苏常隆化工有限公司等三被告消除其原厂址污染物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并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用。 修复责任主体在谁? 根据《公益时报》记者获得的判决书信息显示,本案争议焦点为,早已撤走的案涉企业是否还需承担环境修复责任? 判决书显示,案涉地块上的生产企业亦经历国有、集体企业产权制度改革、股权转让、中外合资等复杂变迁。在此期间,有关环境污染侵权责任法律法规逐步完善,企业环境保护法律责任逐步严格,防治污染的技术手段逐步发展。案涉地块环境污染系数十年来化工生产积累叠加造成,但两原告未提交可以清晰界定三被告与改制前各个阶段生产企业各自应当承担的环境污染侵权责任范围、责任形成、责任份额以及责任金额的证据。 综上,在案涉地块环境污染损害修复工作已由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政府依法组织开展,环境污染风险已得到有效控制,后续的环境污染监测、环境修复工作仍然正在实施的情况下,两原告提起本案公益诉讼维护社会环境公共利益的诉讼目的已在逐步实现,因此,对两原告提出的判令三被告消除危险或赔偿环境修复费用、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在公益组织提起环境公益诉讼起诉前,案涉地块企业属性经历多次变迁,现已撤出此地,而该地块也早已被国家回收,现正由当地政府在进行土地修复。而庭审中,常隆公司、常宇公司、华达公司三家被告化工公司共同辩称,自己并不是案涉地块土壤污染治理、修复的责任主体。 对此,自然之友环保法律项目负责人葛枫表示:“这种判决理由依据不充分,正在着手准备上诉。” “这种判决不能被认可。”葛枫说,“案涉企业土地虽然被国家回收,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污染场地修复的责任主体并没有转移,仍然应该由污染者三家化工企业承担修复责任。” (下转09版) ■ 本报记者 张明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