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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月25日上午,被媒体称为“常州毒地”案的环境公益诉讼案宣判——根据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北京市朝阳区自然之友环境研究所(以下简称“自然之友”)和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中国绿发会”)两个环保组织败诉,两组织须承担189.18万元的案件受理费。对此,自然之友环保法律项目负责人葛枫表示:“这种判决理由依据不充分,正在着手准备上诉。” 环境公益诉讼属于新事物,环保组织败诉也属正常,但民间组织被判赔承担189.18万的“天价”诉讼费用,的确有些灼人眼球。与之形成对比的是,2014年9月,公益组织“贵阳公众环境教育中心”起诉当地百隆、红枫、吉利3家陶瓷企业排污,双方达成庭前调解协议,本该原、被告双方对半的诉讼费用,原告方获得法院“优待”被免缴。我国《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第三十条这样写道:加强社会监督、推进信息公开、推动公益诉讼。但面对如此高的诉讼成本,民间组织今后会否在拾起法律武器捍卫公众环境利益的那一刻就打起了“退堂鼓”? 08-10版 封面报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