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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社会组织直接登记实施负面清单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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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内容
2016年12月20日 星期二上一期下一期
深圳社会组织直接登记实施负面清单管理
清单之外皆可登记

    12月6日,深圳市民政局发布了《深圳市社会组织直接登记负面清单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并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至12月31日。

    《暂行办法》规定深圳市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实行社会组织直接登记负面清单(以下简称负面清单)管理。凡清单之外的皆可直接登记,社会组织直接登记范围将扩大。

    登记管理机关

    编制、调整清单

    登记管理机关将依据《暂行办法》规定编制《禁止设立的社会组织负面清单》和《限制设立的社会组织负面清单》,以清单方式列出禁止和限制社会组织设立的情形。

    登记管理机关将建立社会组织直接登记负面清单编制决策咨询委员会(以下简称决咨委)。决咨委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会组织研究人员、法律专业人员组成。决咨委负责就负面清单草案合理性提出咨询意见,供决策参考。

    编制负面清单按照“提出草案→征求意见→发布实施”程序进行;调整负面清单时,登记管理机关还应当在发布实施前组织决咨委提出咨询意见。

    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编制负面清单草案后,应当向相关主管部门、单位征求意见,并通过登记管理机关门户网站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不少于15日。

    登记管理机关调整负面清单时,应当组织决咨委对征集意见处理提出意见,并结合决咨委意见进行修改完善。登记管理机关结合决咨委半数以上(含半数)委员的意见对负面清单进行修改完善。

    负面清单草案经决咨委提出意见并修改完善后,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发布实施。

    负面清单公布后,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进行调整:因法律、法规颁布、修订、废止涉及清单内容的;负面清单相关内容在实施过程中发现不符合社会经济发展情况;开展决策咨询时,半数以上(含半数)委员提出新增或减少负面清单内容的;其他应当调整的情形。

    六种情况将列入负面清单

    根据《暂行办法》,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列入禁止设立的社会组织负面清单:(一)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文件明确禁止设立的;(二)宗旨、业务范围及活动可能危害国家统一、安全和民族团结,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三)国家禁止外国个人、组织进入的行业或领域。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限制设立的社会组织负面清单:(一)法律、法规规定社会组织设立须经业务主管单位批准的;(二)依据法律、法规规定须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的;(三)法律、法规限制社会组织登记数量的。

    根据目前的清单,“法律、法规规定社会组织设立须经业务主管单位批准的”包括:政治、法律及哲学社会科学类社会组织;部分宗教类和涉外类社会组织;异地商会等社团;法律、法规规定社会组织设立须经业务主管单位批准的其他情形。

    “法律、法规限制社会组织登记数量的”包括在同一行政区域内已有业务范围相同或者相似的社会团体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没有必要成立的;在同一行政区域内已有3家以上(含3家)业务范围相同或者相似的行业协会。

    (王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