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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1:谁有求助的权利? 法律无法、无意也不该禁止人在陷入困境时求助的权利,也无法对于“陷入困境”作出具体界定。每个身处其中的人对于困境的理解也各不相同:有人认为只有山穷水尽才是,有人可能认为降低生活质量便是。尤其在家人身患重病之时,无法替亲人承受病痛,更会希望以足够财富来保障医疗。 但是,别忘了有一种法律之外的规则一直在那里:公众对于困境的理解是“耗尽了私人资源的山穷水尽”。疾病本身不是向公众募集款项的充分理由,而“疾病+贫穷”才是。因此当个人向公众发出求助信息时,不仅要表明疾病的存在、支出的庞大,还要说明求助人经济窘迫无力支付。这些信息对于资助者判断是否掏钱事关重要。对这一规则的违反不一定违法,但是舆论反扑的威力你会因此充分领教到。 问题2:个人求助与慈善募捐区别何在? 就规则而言,个人求助与慈善募捐有以下区别:第一,主体不同,个人求助的主体是个人,慈善募捐的主体是具有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第二,目的不同,个人求助的目的是为了解除特定人的困难,而慈善募捐的目的是为了从事慈善活动,其受益人为不特定的社会公众或者其一部分;第三,法律适用不同,个人求助当事人之间是赠与的法律关系,适用合同法规定,慈善捐赠当事人之间是捐赠的法律关系,适用慈善法和公益捐赠相关法律;第四,税收待遇不同,个人求助中的资助者不能就其资助的款项要求税前抵扣,而慈善捐赠中的捐赠人可以享受公益捐赠税前抵扣的税收优惠;第五,监督不同。个人求助只能依靠当事人之间的契约关系来制约,而慈善募捐则由大量法律法规予以规制。 问题3:个人求助不受慈善法调整,法律对其无能为力? 求助者与资助者之间是一种特定法律关系:附特定目的的赠与。特定目的便是:帮助求助者解除困境。所以如果求助者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有意隐瞒事实的,会构成民法上的欺诈,资助者可以要求撤销法律行为并返还财产;如果求助者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以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数额较大的财物的,会构成诈骗罪并定罪量刑。 问题4:罗尔是“卖文”还是求助? 带有商业营销目的的“卖文”,卖点应该是文章的知识性或者文采让读者折服并因而转发,但是本案中此文之所以被大量转发,并非文章自身给予读者的知识增量或者精神满足,而是因为读者出于对作者处境的同情。这已经悄然将“卖文”改成了“求助转发”。转发之余,有不少读者直接打赏数额不等的资金,几乎天天达到微信设置的上限(5万元),甚至有读者按图索骥将资金打赏到罗尔自己的微信公号或者转账至罗尔的微信。这些打赏资金已经不在罗尔和小铜人的协议之中了,而是读者对于罗尔“个人求助”的回应。所以应该适用问题二中所述的规则。 问题5:法律是否要限制个人网络募捐求助? 法律不该封闭个人求助的自由空间。既然个人求助行为不受慈善法的规制,那么当它们出现问题时如何解决呢?对于发布者而言,信息的真实性由自己负责,在目前的法律框架内,可以适用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如果求助人捏造虚假信息骗捐、诈捐,情节严重的,可以以诈骗罪论处,适用刑法的相关规定。对于个人求助信息平台而言,负有风险防范提示义务,告知捐赠者其平台上的个人求助信息是由个人发布的。 在求助信息的审核方面,个人求助平台至少应该承担形式审查的义务,要求求助信息发布者提供有效的身份证件、病例材料或者其他受灾证明文件、财产状况说明。在资金监管方面,由于平台本身并没有经手所筹得的善款,善款直接由第三方支付平台发放给受助者,所以平台对该笔资金的监管能力很有限。但是当平台首次收到举报或者投诉时,应该及时采取措施,并且配合相关部门进行必要调查。 问题6:你还该不该相信个人求助信息? 这取决于你自己。很多时候,助人方式(无论是慈善捐赠还是直接赠与)无所谓高低上下,纯粹取决于资助者(捐赠者)的意愿。网络社会中的信息本就真伪掺杂,怀有同情之心帮助他人的义举永远值得赞美和嘉许。傻傻的善良胜过聪明的冷漠。相信的依然会选择相信,只是会更加谨慎,会选择更加安全的表达爱心的渠道。尽管慈善组织的公信力有待进一步提升,但是其中治理结构良好、执行力强、透明度高的慈善组织会逐渐赢得公众信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