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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解读:新规定客观、灵活、恰当、避免争议
告别行政支出“一刀切”时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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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内容
2016年10月25日 星期二上一期下一期
告别行政支出“一刀切”时代
详解《关于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规定》

    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标准

    作为《慈善法》的重要配套文件之一,民政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制定了《关于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于10月20日正式对外公布。

    《规定》厘清了慈善活动支出与管理费用的内容,并根据是否公募、净资产规模等因素对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标准进行了界定。

    明确管理费用具体内容

    《慈善法》第六十条规定: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基金会以外的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标准,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税务等部门依照前款规定的原则制定。

    为明确这一标准,民政部起草了《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标准》(征求意见稿),并于8月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规定》与此前的征求意见稿相比变化不大。值得一提的是,正式文件在“慈善活动支出”第二项中,增加了志愿者补贴和保险。将这部分支出纳入进来,对慈善组织来说无疑是一次“减负”。

    《规定》厘清了慈善活动支出与管理费用的内容。前者包括:直接或委托其他组织资助给受益人的款物;为提供慈善服务和实施慈善项目发生的人员报酬、志愿者补贴和保险,以及使用房屋、设备、物资发生的相关费用;为管理慈善项目发生的差旅、物流、交通、会议、培训、审计、评估等费用。

    管理费用包括:理事会等决策机构的工作经费;行政管理人员的工资、奖金、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社会保障费;办公费、水电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折旧费、修理费、租赁费、无形资产摊销费、资产盘亏损失、资产减值损失、因预计负债所产生的损失、聘请中介机构费等。

    如何理解“为提供慈善服务和实施慈善项目发生的人员报酬……”?北京致诚社会组织矛盾调处与研究中心理事何国科认为,该类“人员”包括为提供慈善服务和开展慈善项目的与慈善组织签订劳动合同的工作人员、聘请的专家以及其他兼职人员。而纳入到管理费用中的行政管理人员则包括财务人员、前台、保安、秘书、后勤等等。

    确定年度支出及管理费用

    比例

    对于慈善组织的年度慈善活动支出和管理费用,《规定》对不同类型、不同规模的组织有不同要求。

    基金会方面,慈善组织中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基金会年度慈善活动支出不得低于上年总收入的百分之七十;年度管理费用不得高于当年总支出的百分之十。

    慈善组织中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基金会,年度慈善活动支出和年度管理费用按照以下标准执行:

    (一)上年末净资产高于6000万元(含本数)人民币的,年度慈善活动支出不得低于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六;年度管理费用不得高于当年总支出的百分之十二;

    (二)上年末净资产低于6000万元高于800万元(含本数)人民币的,年度慈善活动支出不得低于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六;年度管理费用不得高于当年总支出的百分之十三;

    (三)上年末净资产低于800万元高于400万元(含本数)人民币的,年度慈善活动支出不得低于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七;年度管理费用不得高于当年总支出的百分之十五;

    (四)上年末净资产低于400万元人民币的,年度慈善活动支出不得低于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八;年度管理费用不得高于当年总支出的百分之二十。

    社会团体和社会服务机构方面,慈善组织中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社会团体和社会服务机构年度慈善活动支出不得低于上年总收入的百分之七十;年度管理费用不得高于当年总支出的百分之十三。

    慈善组织中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社会团体和社会服务机构,年度慈善活动支出和年度管理费用按照以下标准执行:

    (一)上年末净资产高于1000万元(含本数)人民币的,年度慈善活动支出不得低于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六;年度管理费用不得高于当年总支出的百分之十三;

    (二)上年末净资产低于1000万元高于500万元(含本数)人民币的,年度慈善活动支出不得低于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七;年度管理费用不得高于当年总支出的百分之十四;

    (三)上年末净资产低于500万元高于100万元(含本数)人民币的,年度慈善活动支出不得低于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八;年度管理费用不得高于当年总支出的百分之十五;

    (四)上年末净资产低于100万元人民币的,年度慈善活动支出不得低于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八且不得低于上年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年度管理费用不得高于当年总支出的百分之二十。

    落实“管理费用最必要”

    原则

    阶梯式的管理规定从何而来?与《规定》同时发布的配套说明中提到,民政部进行了深入调查研究,并委托清华大学数学科学系对基金会、社会团体和社会服务机构的近5年来相关数据进行了量化分析,在此基础上起草了有关规定。对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充分考虑了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在组织性质、活动特点、资产规模和构成等方面的差异。

    配套说明中还指出,为了适应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的非线性、不规律,将《慈善法》第六十条规定的可以用“前三年收入平均数额”代替“上一年总收入”的计算方式,由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基金会拓展到所有的慈善组织(第十条)。

    为了落实“管理费用最必要”原则,保障慈善组织维持运转的最低需求,规定慈善组织的年度管理费可以用“前三年收入平均数额”代替“上一年总收入”,费用低于20万元人民币时,不受年度管理费用比例一般规定的限制(第十一条)。

    ■ 本报记者 王会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