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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别行政支出“一刀切”时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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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内容
2016年10月25日 星期二上一期下一期
专家解读:新规定客观、灵活、恰当、避免争议

    对于刚出台的新规,恩友财务理事王亮表示赞赏。他认为,首先《规定》专业地界定了管理费的内涵:细则第四条,慈善组织的业务活动支出包括直接给受益人的款物,为提供慈善服务和实施慈善项目而发生的人员报酬及房屋、设备等相关费用,以及为管理慈善项目而发生的差旅、会议、评估等费用。细则第五条,慈善组织的管理费是指为保证机构正常运转而发生的理事会工作经费、行政部门的人员费用及办公、管理等费用。细则第六条,对于无法直接归属的共同费用,应该按照合理的方法进行分摊。这三条规定,非常清晰地界定了慈善组织各项费用的核算口径,明确了管理费用的范围。这充分地体现了法律制定的专业性、严谨性,也很好地回答了之前大家的担心。

    其次,客观地给出了管控的比例台阶。细则第七条,对公募的基金会管理费依照《慈善法》仍然规定是10%,但是对于社团和社会服务机构,则将这一比例提升到13%。细则第八条,对于非公募的基金会,按照净资产的规模,对管理费的比例设定为12%、13%、15%、20%四个档次。细则第九条,对于非公募的社团和社会服务机构,也按照净资产的规模,对管理费的比例设定为13%、14%、15%、20%。管控比例的核心驱动因素其实是规模。因此,这次细则充分地按照不同规模详细规定了具体的管控比例。机构规模越大,总的支出额度就越大,相应地管理费的占比必然是不断降低,通过规定不同档次的管理费比例,充分地体现了这一客观规律。同时,对于规模较小的慈善组织,管理费的比例最大达到了20%,比《慈善法》的基本规定提高了一倍,充分反映了民政部门对于慈善机构的理解与支持。

    再次,恰当地给予了灵活的调整空间。细则第十条,当机构业务规模变动较大时,可以采用前三年的平均收入代替上年总收入,同时,对于上年总收入也剔除掉时间限定为上年不得使用的限定性收入,这样就充分保证了比例计算基础的灵活性。细则第十一条,当管理费的绝对值低于20万元时,不受任何比例限制。也就是说,对于任何慈善机构,其最低的管理费用支出都可以达到20万元,这充分保障了初创慈善机构的生存空间。细则第十二条,当机构成立未满一年,或者因突发资产损失、分立合并等事项导致管理费用无法满足比例规定时,及时向民政部门报告并向社会公开说明情况就可以。这条规定与会计制度进行了完整衔接,为非正常因素导致的比例变动提供了可行的解决方案。

    华南师范大学公共管理学院讲师褚蓥也认为,《规定》进一步明确了活动支出和管理费用的内涵和外延。在实务当中,慈善组织对两者的认识比较模糊,容易将活动支出高估,将管理费用低估,引发了不少财务方面的争议。而且,实践中,也有慈善组织利用这一漏洞,逃避管理的情况出现。这一次的“管理费用”规定,明确了两者的内涵与外延,可以有效避免这方面的问题。

    对于慈善活动支出和管理费用的比例,在此前,我国只有一套标准。而事实上,由于慈善组织的规模不同,难以适用同一标准。而这次的“管理费用”则按照是否有公募资格、组织的类型、资产规模、年度收入等几大标准,将慈善组织分成数类,每一类都适用不同的标准。这说明我国政府是真心诚意要推动慈善事业发展的,是逐步放宽对慈善组织的管理的。褚蓥也乐观地认为,在这次“管理费用”规定出台以后,我国的慈善事业或将迎来一个更好的未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