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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接08版) 委托人权利应保证 2016年9月1日,中国平安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设立了“中国平安教育发展慈善信托计划”,该信托计划委托人为深圳市社会公益基金会和平安保险(集团)有限公司的8名高管(自然人),深圳市社会公益基金会信托资金来源于平安集团下属多家公司的定向捐赠,受托人为中国平安信托有限责任公司,通过信托资金保值增值之后再投向项目执行的公益机构,以达到慈善目的。 这个看上去并无任何不妥的慈善信托模式却被有些专家认为是在将慈善信托开倒车。 南都公益基金会理事长徐永光表示:“这个慈善信托模式中,捐赠人的慈善信托权利被剥夺了。捐赠者捐赠给慈善组织成立基金,而后由慈善组织委托信托机构进行慈善信托,这个信托计划跟捐赠者就没了关系,是由作为独立法人的慈善组织进行慈善信托,无形中剥夺了捐赠者的信托权利。” “如果是通过慈善信托做公益,就应该让财产所有者参与到信托计划当中,否则是慈善信托在中国的倒退。”徐永光表示。 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讲师姜雪莲也表达了相同看法,她说:“捐赠人捐赠财产给基金会,然后由基金会给信托公司,此时捐赠人与信托资产已毫无关系,而慈善信托中又没有要求必须设立监察人,委托人就应该有一定监督权利,捐赠人通过捐赠给基金会设立信托计划,反而没有了监督权利,这有些不太符合慈善信托发展的方向。” 但这些在深圳市社会公益基金会秘书长杨钦焕看来,并不准确。 杨钦焕认为,“委托人权益得到保证确实十分重要,但设立该慈善信托时他们就已经想到了一个“双保险”。” “首先,慈善信托中捐赠方与基金会签订的是定向捐赠协议,协议中充分保障捐赠方权益。其次,针对该慈善信托设立专门的理事会,理事会由受托人、委托人、定向捐方代表和业内专家共同组成,这就在最大限度上保证了委托人的利益。”杨钦焕说。 基金会大多呈观望状态 中国扶贫基金会是较早开始尝试慈善信托的基金会之一。 2015年,一笔巨额资金欲通过中国扶贫基金会设立慈善信托,再展开项目执行,最终还是通过捐赠设立专项基金的方式进入到中国扶贫基金会,慈善信托未能完成。 中国扶贫基金会秘书长助理丁亚冬看来,这样一笔巨额资金没有设为慈善信托,通过捐赠形式,扶贫工作可以做得更广。 “如果不是慈善信托,直接捐赠设立基金,只要基金会理事会认可,同意授权后就可以进行公益项目,这样做反倒比慈善信托公益范围更大,方便快捷。”丁亚东说,“捐赠者不管是一次性注入资金设立基金,还是每年注入的方式,基金会在资金使用过程中也会进行监管,会根据资金使用情况制动拨付计划,对捐赠资产进行保值增值,这已经类似慈善组织作为慈善信托的受托人模式。” 对于慈善信托的发展,丁亚冬觉得,普通公众捐赠10元、100元,通过公众平台直接参与慈善显得更为便捷。下一步,中国扶贫基金会也并不打算做公众层面的慈善信托,而更多愿意进行高净值人群慈善信托计划。 “通过与富人慈善、家庭财富管理结合,大笔资金设立慈善信托,能够拓展我们现有捐赠量和分别出捐赠合作伙伴界限,这样来说意义最大。”丁亚冬说。 阿拉善SEE基金会是中国本土最大的环境保护组织,2008年由阿拉善SEE生态协会发起成立,致力于资助和扶持中国民间环保NGO的成长,打造企业家、NGO、公众共同参与的社会化保护平台,可持续地保护自然生态环境。 最近,基金会刚刚签完一亿元的捐赠协议,这笔资金做成慈善信托还是设立专项基金,阿拉善SEE基金会仍在考虑之中。 这在该基金会副秘书长张媛看来,作为慈善组织最终都是达到慈善目标,能通过简单方式达到则更有优势。 “设立专项基金对于捐赠人权益来说是可以得到保障的。通过理事会监管、专项基金管委会投票就可以保障捐赠人权益和公益项目执行效果,并对捐赠资产保值增值,设立慈善信托涉及信托专用账户、民政审查备案,反倒麻烦。”张媛说,“现阶段,捐赠免税也有法可依,但慈善信托免税条文尚不明朗,这样反而使慈善信托显得没有优势。” 据《公益时报》记者了解,目前,阿拉善SEE基金会正在号召所有会员企业家捐出1%的股权,现阶段已经有6名企业家承诺捐献,但捐赠资金到底是以慈善信托方式还是捐赠方式呈现,并没有结果。 免税、非货币暂无优惠条款 《慈善法》第五章第四十四条之规定,“本法所称慈善信托属于公益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慈善目的,依法将其财产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照委托人意愿以受托人名义进行管理和处分,开展慈善活动的行为”。 该规定中对委托人财产并未有清晰界定,这意味着用货币类与非货币类设立慈善信托均可。 据《公益时报》了解,《慈善法》实施后9家信托公司推出的10支慈善信托,均为货币类信托财产,而更多非货币类财产设立慈善信托现阶段则面临较高赋税和相关制度缺失。 2009年2月12日,曹德旺在福建证券监督管理局福建辖区证券期货监管工作会议上表示,计划捐出家族持有福耀玻璃中70%股份约7亿股成立河仁慈善基金会,按当时市值折算近35亿元人民币。但当时国内还没有通过股权捐赠成立慈善基金会先例和相关法规,河仁慈善基金会在注册、纳税和上市公司控股地位等遭遇体制障碍。 当时有专家测算,如果7亿股份股权折算35亿元人民币捐赠完成,所交赋税需数亿元之多,这显然不太符合捐赠初衷。 2010年,最终曹德旺决定出资2000万元,在国家民政部登记注册成立何仁慈善基金会。 时任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创新与社会责任研究中心主任(现为清华大学公益慈善研究院副院长)的邓国胜高度赞扬了曹德旺的股捐,称其推动了相关政府的变革,为未来企业家、富人捐赠股票趟一条新路。 而2015年,重庆市沙坪坝区张阿姨想将其下一间门面捐赠给重庆市残疾人福利基金会也遭遇高额赋税,使得张阿姨和受赠方感到犹豫。通过向税务部门咨询,捐赠过户完成,这间40万元门面需要缴纳超7万元赋税。 《公益时报》记者在查阅相关规定后发现,据1999年,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收入,除国务院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项目外,均应计入应纳税收入总额,依法计征企业所得税”。 清华大学教育基金会副秘书长王丹表示:“慈善信托是新生事物,和捐赠一样都需要去探索推进,特别是非货币类设立的慈善信托,其赋税如何缴纳和减免,这些细则应该尽快出台,保障慈善信托健康有序发展。” 相对于清华大学教育基金会副秘书长王丹的担心,南都公益基金会理事长徐永光对非货币类慈善信托则看得更为乐观。 “非货币类资产作慈善信托将会成为今后的主流。”徐永光说,“高净值人群资产大多存在形式都是非货币,只有当非货币进入慈善信托,这个行业才有可能大发展。” “未来十年,将会进入到第一代富豪的财富代际交替传承时期,将会有更多家族信托、慈善信托出现。十年内,慈善信托增量估计达到1万亿人民币。”徐永光补充道。 对话 北京大学非营利组织法研究中心主任金锦萍 《公益时报》:怎样看待慈善信托? 金锦萍:目前,信托在公众中存在一个误区,认为信托是理财产品、理财工具,这是一种误解。慈善信托不仅仅是慈善财产的一种经营管理方式,而是跟慈善组织一样都是从事慈善事业的一种途径,是信托制度在慈善领域的具体运用,这是今后需要做大量工作普及的知识。 《公益时报》:慈善信托怎样获得税收优惠政策? 金锦萍:由于《慈善法》规定的慈善信托在规则上并不充分,与民事信托之间的差异不大,所以按照《慈善法》设立慈善信托,不意味着就能获得税收优惠。不能既希望信托设立和监管环节便利,又能获得税收优惠。要获得税收优惠,还应符合财税部门的标准,并受到严格监管,充分披露信息,达成权利和义务的对等。 《公益时报》:慈善组织能否成为慈善信托受益人? 金锦萍:从法理上而言,慈善信托是没有受益人的,只有给付请求权人。但是慈善组织作为“受益人”并不违反慈善信托的原意。慈善组织可以从慈善信托中得到资金,但并不以受益人角色出现。慈善组织要么作为公益项目执行人(在法律关系中往往作为受托人或者受托人的代理人),要么作为慈善信托的受资助方,获得慈善信托拨付的资金去做公益项目,最终实现慈善目的。 《公益时报》:慈善信托如何保证委托人权益? 金锦萍:当前为了解决税收优惠问题,往往采取让委托人先将资金捐赠给慈善组织,然后通过慈善组织作为委托人再成立慈善信托。如此运作之后,慈善组织在慈善信托中则成为了委托人角色,而原先的委托人成为了慈善组织的捐赠者。潜在风险有两种:要么慈善组织成为管道,其成为捐赠人的傀儡,代替捐赠人按照其意愿行使委托人权利;要么捐赠者已经与慈善信托没有关系,捐赠者将财产捐赠给基金会设立慈善信托,慈善信托委托人主体也变成了慈善组织,那么应当由委托人行使的权利,现在交给了慈善基金会去行使,怎样确保慈善信托中原先委托人权益和意愿被尊重,成为难题。信托制度虽然灵活,但不能忘记原本初心。 《公益时报》:慈善信托推动《慈善法》发展? 金锦萍:慈善信托本身无法完善《信托法》中未完善之处,慈善信托依然要适用《信托法》和《慈善法》。针对货币之外的其他财产设立信托的相关财产公示制度的构建,信托财产多元化、税收税制等问题,都需要法律和政策予以进一步明确。慈善信托出现会将这些问题变得更加突出,改革的动力和压力有望增大,从而导致政策倡导方面更为有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