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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张明敏 15年前,2001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以下简称《信托法》)实施,“公益信托”正式亮相,但因当时需要“公益事业的管理机构批准”的要求,具体机构指向并不明确,公益信托并未因《信托法》获得长足发展。 15年后,2016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以下简称《慈善法》)实施,“慈善信托”被看成是继捐赠后又一种新的慈善途径,甚至被看成是激活“沉睡”多年公益信托的有效手段。 在实施当日,就有不少信托公司成功“抢滩”。 据《公益时报》了解,截至目前,全国已有9家信托公司推出了10项慈善信托计划,但受托人“清一色”全部为信托公司…… 究其原因,信托税收优惠、公募资质、非货币类等不明确因素是慈善组织当前开展慈善信托所面临的问题。 那么,慈善组织离慈善信托究竟有多远? 法律赋予慈善组织资格 却无人问津 2016年9月1日,国投泰康信托员工捐赠82万设立的“2016年真爱梦想1号教育慈善信托”在北京市民政局完成备案,该公司员工代表作为委托方,国投泰康信托作为受托方,受益人为全国中小学校师生,慈善项目执行人为上海真爱梦想公益基金会。 同一天,中航通用飞机有限责任公司、中航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和中航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工会三方作为委托人设立的“爱飞客慈善集合信托计划”在江西省南昌市民政局备案成功,中航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受托方,慈善项目执行人为广东省爱飞客公益基金会。 同样是在9月1日,深圳市民政局发布公告,深圳市第1号信托“中国平安教育发展慈善信托计划”成功备案,深圳市社会公益基金会和平安保险(集团)有限公司的8名高管(自然人)作为委托人,中国平安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受托人,慈善项目执行人为深圳市社会公益基金会。 长安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长安慈——山间书香儿童阅读慈善信托”也于9月1日在陕西省西安市民政局顺利完成备案。陕西省慈善协会作为委托人,长安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受托人,受益人为偏远地区及落后地区儿童,慈善项目执行人为公益机构。 《慈善法》实施首日,诸多慈善信托诞生,但其受托人全部为信托公司,慈善组织基本扮演慈善项目执行方角色。 根据《慈善法》第五章第四十六条之规定,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可以由委托人确定其信赖的慈善组织或者信托公司担任。 此时,本已具有法定受托人资质的慈善组织难免有些尴尬。 南都基金会理事长徐永光指出:“《慈善法》规定,慈善组织可以作为慈善信托的受托人,不仅只基金会一种类型,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只要是获得慈善组织身份都能够成为慈善信托的受托方。” 为何受托人不是慈善组织? 深圳壹基金公益基金会(以下简称“壹基金”)从今年年初开始尝试慈善信托的实践,多家优秀的信托公司也与壹基金有过接触。壹基金考虑设计一种“共同受托人”的模式,信托公司和公益机构发挥各自的专业性,即信托公司负责信托产品的设计、资金募集和资金投向;公益机构作为专业的公益组织,负责慈善信托收益部分的使用,进行专业化公益项目匹配和项目运作。但基于对现行法规中慈善信托受托人的理解,最终,这种“共同受托人”模式没能成功落地。 “信托公司背后往往是优质的高净值人群,当这部分群体开始产生慈善投入的需求时,公益组织可以提供专业的公益产品供其选择,并负责受益人遴选、公益项目设计执行;信托公司负责信托产品理财保值增值。如果双方专业分工,合力制胜,获得高净值人群的信任,那对促进中国公益行业可持续性地获得优质资源将是一个非常有价值的的合作模式。”壹基金副秘书沈旻说。 除了对慈善信托受托人的角色认定外,另一个因素也成为慈善组织作为受托人的绊脚石。 2016年8月25日,根据民政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关于做好慈善信托备案有关工作的通知》备案条件之第5条规定,“设立慈善信托应当开立慈善信托专用资金账户证明、商业银行资金保管协议”。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讲师马剑银表示:“《通知》没有规定慈善组织如何开立慈善信托专用资金账户,银行没有获得明确授权给慈善组织开设此类账户,而这需要民政部门与银监会还有人民银行进行会商,形成明确规则,给予慈善组织设立慈善信托专用账户的权利,而人民银行目前在慈善信托设立问题上是缺位的。” 受托人: 慈善组织PK信托公司 截至发稿时,目前有9家信托机构在《慈善法》实施后推出共10支慈善信托计划,受托人无一例外均为信托公司,慈善组织无一入围,那么,作为受托人,慈善组织与信托公司究竟谁更合适? 刚刚推出“爱飞客慈善集合信托计划”的中航信托研发与产品创新部负责人袁田认为,信托公司作为慈善信托受托有优势。 “慈善信托的特点在于信托财产的独立性,信托公司作为金融机构受到严格监管,能够保障信托资产独立性。其次,信托公司具有较高水准资产管理能力,慈善信托财产中能更好实现保值增值要求,优先尽到保值义务。”袁田说。 南都公益基金会理事长徐永光则对上述慈善信托信托公司的优势的言论进行了反驳。 “慈善信托财产具有独立性,则被认为不是信托公司固有财产,如果信托公司破产清算,则受托的慈善信托财产受到保护,不被清偿。但如果基金会作为受托对象,安全性可能比信托公司要更高,因为在中国,基金会作为慈善组织不能破产;其次,基金会投资均是一般性投资,资金风险控制在较低范围,慈善信托财产应该说更有保障。”徐永光说。 慈善信托早有雏形 2007年,南都公益基金会“新公民计划”公益项目接受88岁国立西南联合大学老教授一笔10万元捐款,目的是给新公民计划学校老师和学生设立奖学金。5年后,该老教授又向该项目捐赠30万,至此,该项目累计收到老教授40万个人捐赠。《慈善法》实施后,南都公益基金会征求老教授意见希望将其转成慈善信托计划,按照规定,慈善信托计划中可以设立监察人,征询老教授意见选定监察人,正完成一笔由慈善组织担当受托人的慈善信托计划。 南都公益基金会理事长徐永光看来,老教授向基金会公益项目捐赠40万时,慈善信托还未出台,但这已经是一种质同形异的“慈善信托”雏形。 “基金会接受捐款的过程,本就存在委托、受托、受益等元素,只是未用慈善信托的法条。”徐永光说。 徐永光这种说法得到了清华大学教育基金会副秘书长王丹的赞同。 王丹说,由于教育基金会特点,使得很多捐赠人愿意做留本基金,在基金会设立专项基金,本金不动,利用增值部分做公益,这实际上已经实现了慈善信托的功能。“如果单从捐赠或成立基金来说,这已经有了慈善信托的雏形。” 慈善信托暂无公募资质 根据2001年10月1日施行的《信托法》第六十条之规定,“为了下列公共利益目的之一而设立的信托,属于公益信托:(一)救济贫困;(二)救助灾民;(三)扶助残疾人;(四)发展教育、科技、文化、艺术、体育事业;(五)发展医疗卫生事业;(六)发展环境保护事业,维护生态环境;(七)发展其他社会公益事业”。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2008年6月2日发布的93号文第四条规定,“信托公司设立公益信托,可以通过媒体等方式公开进行推介宣传。公益信托的委托人可以是自然人、机构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其数量及交付信托的金额不受限制。信托公司应当在商业银行开立公益信托财产专户,并可以向社会公布该专户账号”。 该文件发布后被看做当时推动公益信托的“强心剂”,公益信托明确了公募属性。 长安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公益信托工作室负责人上官利青表示,慈善信托除突破了公益信托审批难的困境外,也希望能进一步延续公益信托可以公开公募、资金没有起点限制的优势,同时明确税收优惠政策,才能赋予慈善信托真正的活力,从而更好地满足捐赠人/委托人的需求,使更多的资金进入公益领域,促进公益事业的发展。 长期以来,公益信托虽然具有公募资质,但受制于找不到公益事业管理机构,而发展缓慢。 根据《信托法》第六章第六十二条之规定,“公益信托的设立和确定其受托人,应当经有关公益事业管理机构批准。未经公益事业管理机构的批准,不得以公益信托的名义进行活动。公益事业管理机构对于公益信托活动应当给予支持”。 但“公益事业管理机构”究竟具体指的是哪个部门并未明确,这成了公益信托发展的最大障碍。 2013年,有7家机构提出向上海真爱梦想公益基金会捐赠股权收益支持公益事业发展,并与基金会签订股权收益权捐赠协议。2014年,上海真爱梦想公益基金会希望将此笔股权收益联合金融机构,成立中国首支权益类的慈善信托,并希望更多机构通过捐赠股权收益实现慈善目的,但随后在向民政部门申请过程中被否决。 作为当时的推动者之一,上海真爱梦想公益基金会副秘书长朱秋霞认为:“慈善信托作为一种具有创新意义的慈善模式,如不能公募,公众不能参与,那只会成为少数富人阶层的行为,注定其社会影响力不会太大。” (下转09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