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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组织成立登记时需同步开展党建工作
推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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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内容
2016年09月20日 星期二上一期下一期
《半月谈》专访民政部部长李立国:
推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

    9月2日下午,民政部向首批认定的16家慈善组织颁发了标明慈善组织属性的登记证书、公开募捐资格证书。民政部部长李立国为16家慈善组织逐一颁发两证。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引发社会关注。《意见》有何亮点?释放了哪些政策红利?如何推动社会组织发展?《半月谈》记者就这些公众关心的问题,专访了民政部部长李立国。

    记者:请简单介绍一下当前我国社会组织的发展情况。

    李立国: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组织快速发展,整体实力不断增强。截至今年第二季度末,全国依法登记的社会组织达67万个,其中社会团体32.9万个,社会服务机构33.6万个,基金会5038个,遍布教育、文化等14个行业领域,在促进经济发展、繁荣社会事业、创新社会治理、扩大对外交往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记者:请谈一下《意见》的出台对推动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及提升社会治理能力的积极意义。

    李立国:《意见》首次将“走出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组织发展之路”作为社会组织改革发展的总体要求,并明确“社会组织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要求“充分发挥社会组织服务国家、服务社会、服务群众、服务行业的作用”,为社会组织发挥正能量提供了广阔空间。

    在此基础上,《意见》做出一系列政策措施安排,为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提供了政策支撑和制度保障,并提出了社会组织改革发展的总体目标,即到2020年,建立健全统一登记、各司其职、协调配合、依法监管的中国特色社会组织管理体制,基本建立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社会组织制度,基本形成结构合理、功能完善、竞争有序、诚信自律、充满活力的社会组织发展格局。

    《意见》对社区社会组织发展还做出专门部署,采取降低准入门槛、积极扶持发展、增强服务功能等措施,大力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发挥其在创新基层社会治理中的积极作用。《意见》的出台将有利于进一步厘清政府、市场、社会关系,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有利于改进公共服务供给方式,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有利于激发社会活力,巩固和扩大党的执政基础。

    记者:以前不少社会组织反映登记困难,在简政放权、激发活力的改革方面,《意见》有何亮点?

    李立国:《意见》进一步明确和细化了四类社会组织(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直接登记的要求,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确定的条件和程序,支持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依法成立;采取降低准入门槛、简化登记程序等办法,支持符合条件的社区社会组织登记成立,对达不到登记条件的社区社会组织,由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实施管理,鼓励在街道(乡镇)成立社区社会组织联合会,支持其开展活动,发挥积极作用。当前,要加快修订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行政法规,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和相关配套政策。

    下一步,我们将深入贯彻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精神,按照国务院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针对社会组织成立登记,进一步完善办事服务指南,制定统一的制式表格,并附示范文本以及常见错误示例,制定审查工作细则,同时推进信息化建设,建立健全办事指南和行政审批信息发布制度,加强行政审批事项和权力清单公开力度,确保信息公开真实、完整、及时,做到权力公开透明,群众明白办事。

    记者:当下很多社会组织发展遇到缺钱和缺人两大瓶颈,《意见》就此释放了哪些政策红利?

    李立国:《意见》从支持社会组织提供公共服务、完善财政税收支持政策、完善人才政策、发挥社会组织积极作用等方面,提出了一系列扶持政策。

    在职能空间上,明确要结合政府职能转变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将政府部门不宜行使、适合市场和社会提供的事务性管理工作及公共服务,通过竞争性方式交由社会组织承担,逐步扩大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范围和规模。

    在经费保障上,明确中央财政继续安排专项资金,有条件的地方可参照安排专项资金,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并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符合条件社会组织的金融支持力度,研究完善社会组织税收政策体系和票据管理制度,改进和落实慈善事业捐赠税收优惠制度。在人才激励上,明确把社会组织人才纳入国家人才工作体系,平等享受有关职称评聘等政策,对符合条件的给予相关补贴、纳入相关表彰奖励范围,具有国际活动能力的向国际组织推荐。

    记者:过去社会组织管理存在“重登记、轻监管”的问题,当下如何处理好“放”和“管”的关系?

    李立国:《意见》着力构建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各司其职、协调配合,登记前审查与事中事后监管全过程衔接,行政监管与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综合监管体系和联合执法机制,明确了民政部门、行业管理部门以及外交、公安、价格、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的监管职责,强调了实行双重管理的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的前置审查和有关管理责任。

    在负责人管理方面,《意见》要求建立社会组织负责人任职、约谈、警告、责令撤换、从业禁止等管理制度,落实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制度,提出了建立负责人不良行为记录档案,强化社会组织负责人过错责任追究等管理措施。

    在资金监管方面,《意见》从财务、税收、审计、金融管理等4个方面提出了具体措施。在行业自律方面,《意见》明确要求建立行业性诚信激励和惩戒机制,建立社会责任标准体系等措施。

    在社会监督方面,《意见》提出建立健全社会组织年度报告、信息公开和第三方评估等制度,建立投诉举报受理和奖励机制,鼓励社会各界参与监督。同时,明确通过主动注销、依法吊销登记证书、撤销登记和予以取缔等措施健全社会组织退出机制。下一步,我们将认真落实这些监管措施,切实做到一手抓积极引导发展,一手抓严格依法管理,保证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

    记者:近年来社会组织的覆盖面和数量大幅增加,在加强管理基础上,如何引导社会组织诚信自律建设?

    李立国:社会组织诚信自律建设的进程、质量和水平,不仅直接影响到国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进展,而且对于转变政府管理方式、完善市场经济体系、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等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意见》把加强社会组织诚信自律建设作为加强社会组织自身建设的重要内容进行部署,提出推动社会组织建立诚信承诺制度,建立行业性诚信激励和惩戒机制等一系列政策措施。

    贯彻《意见》关于加强社会组织诚信自律建设的要求,一方面,要按照全面依法治国的要求,加强对社会组织非营利性的审查和管理,健全相应的法规政策和管理制度,推进社会组织信用信息平台建设,完善社会组织守信奖励激励政策措施和失信惩戒机制。另一方面,社会组织要依照法规政策和章程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和运行机制以及党组织参与社会组织重大问题决策等制度安排,落实民主选举、民主决策和民主管理,健全内部监督机制,成为权责明确、运转协调、制衡有效的法人主体,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同时,要加强社会监督,鼓励支持新闻媒体、社会公众对社会组织诚信自律进行监督,制定实施各类社会组织信息公开办法,探索建立社会组织年度报告制度,探索建立专业化、社会化的第三方监督机制,建立健全社会组织第三方评估机制,建立对社会组织违法违规行为及非法社会组织投诉举报受理和奖励机制。

    (据半月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