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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众泽益志愿服务中心副主任 陈和午/文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在笔者看来,《意见》可谓释放了社会组织的洪荒之力,凸显“去行政化”、“规范化”、“党建化”、“人才化”四大重磅信号。 信号一:社会组织去行政化。《意见》明确规定:“在职公务员不得兼任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负责人。”长期以来,中国部分社会组织政社不分问题非常突出。此次《意见》给公务员在社会组织兼职念紧箍咒,一方面反映了中央在“创新社会治理”,实现从“管理”到“治理”转变,理顺政府、市场和社会组织之间关系的决心,另一方面也折射出在中国政府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提速的大势下,将向社会组织释放、转移或委托更多的资源和职能,更好地发挥社会组织在社会公共事务管理中的作用。 信号二:社会组织管理规范化。《意见》强调对社会组织进行“严格管理和监督”,并明确,严禁社会组织之间建立垂直领导或变相垂直领导关系,严禁社会组织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这意味着在放开社会组织、斩断社会组织与公权力之间紧密捆绑的同时,对社会组织的监管也会大大加强,一方面诸如民政部公布的“山寨社团”、“野鸡协会”等现象会继续受到打击;另一方面对于处于初级发展阶段的社会组织而言,其自身运作需要进一步规范化、透明化。 信号三:社会组织党建化。《意见》明确规定“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很显然,在社会组织的发展上,“支部建在连上”这个传统不能丢,社会组织如何结合自身的业务特点,探索具有特色的非公党建模式将是新方向。 信号四:社会组织人才化。近年来,社会组织的人才瓶颈一直未能有效破冰,职业化专业人才不足始终是横亘在社会组织发展道路上的一大障碍。《意见》强调:“把社会组织人才工作纳入国家人才工作体系,对社会组织的专业技术人员执行与相关行业相同的职业资格、注册考核、职称评定政策,对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专门人才给予相关补贴,将社会组织人才纳入国家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这从政策源头上消除了社会组织所面临的人才不平等的尴尬,营造了社会组织人才成长的公平环境,有利于激活社会组织的人才活力,有利于构建社会组织的人才体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