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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5日,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公布了《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标准》(征求意见稿),并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6年8月31日。 征求意见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进行了明确规定。 慈善组织中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年度慈善活动支出不得低于上年总收入的70%。慈善组织中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则根据上年度净资产的不同分别执行不同的标准。 公募慈善组织的70%、 10%和13% 《慈善法》第六十条规定:慈善组织中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基金会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或者前三年收入平均数额的70%;年度管理费用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特殊情况下,年度管理费用难以符合前述规定的,应当报告其登记的民政部门并向社会公开说明情况。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基金会以外的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标准,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税务等部门依照前款规定的原则制定。 征求意见稿对此进行了细化。由于慈善组织可以采用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组织形式,慈善组织可以申请公募资格,也可以不申请公募资格。因此征求意见稿按照组织形式的不同,以及是否具有公募资格进行了分类,不同的类别执行不同的标准。 具备公募资格的慈善组织分为两类,其年度慈善活动支出比例相同,但年度管理费用标准不同。慈善组织中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基金会年度慈善活动支出不得低于上年总收入的70%;年度管理费用不得高于当年总支出的10%。慈善组织中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社会团体和社会服务机构年度慈善活动支出不得低于上年总收入的70%;年度管理费用不得高于当年总支出的13%。 非公募慈善组织 按资产分档执行 不具备公募资格的慈善组织也分为基金会、社会团体和社会服务机构两类,但其标准根据上年末净资产有分为不同的档次。 慈善组织中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基金会年度慈善活动支出和年度管理费用的标准分为四档,总的趋势是上年末净资产越高,其支出比例越低,年度管理费用占比同样也越低。 第一档,上年末净资产高于6000万元人民币的,年度慈善活动支出不得低于上年末净资产的6%;年度管理费用不得高于当年总支出的12%。 第二档,上年末净资产低于6000万元高于800万元人民币的,年度慈善活动支出不得低于上年末净资产的6%;年度管理费用不得高于当年总支出的13%。 第三档,上年末净资产低于800万元高于400万元人民币的,年度慈善活动支出不得低于上年末净资产的7%;年度管理费用不得高于当年总支出的15%。 第四档,上年末净资产低于400万元人民币的,年度慈善活动支出不得低于上年末净资产的8%;年度管理费用不得高于当年总支出的20%。 慈善组织中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社会团体和社会服务机构年度慈善活动支出和年度管理费用标准同样分为四档,其趋势和不具有公募资格的基金会类似。 第一档,上年末净资产高于1000万元人民币的,年度慈善活动支出不得低于上年末净资产的6%;年度管理费用不得高于当年总支出的13%。 第二档,上年末净资产低于1000万元高于500万元人民币的,年度慈善活动支出不得低于上年末净资产的7%;年度管理费用不得高于当年总支出的14%。 第三档,上年末净资产低于500万元高于100万元人民币的,年度慈善活动支出不得低于上年末净资产的8%;年度管理费用不得高于当年总支出的15%。 第四档,上年末净资产低于100万元人民币的,年度慈善活动支出不得低于上年末净资产的8%且不得低于上年总收入的50%;年度管理费用不得高于当年总支出的20%。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征求意见稿还规定了慈善组织的年度管理费用低于20万元人民币的,不受年度管理费用比例的限制。这对于小型慈善组织无疑是一种福音,不用担心因为资产少而没有管理费用可用。 计算年度慈善活动支出比例时,还可以用前三年收入平均数代替上年总收入,用前三年年末净资产平均数代替上年末净资产。上年总收入为上年实际收入减去上年收入中时间限定为上年不得使用的限定性收入,再加上于上年解除时间限定的净资产。 这就解决了当慈善组织年度收入出现巨大波动时难以按比例支出的问题。 明确了活动支出和 管理费用的内容 在规定了年度活动支出和管理费用比例的同时,征求意见稿还明确了活动支出和管理费用的内容,为慈善组织的会计核算指明了方向。 慈善组织的业务活动成本包括慈善活动支出和其他业务活动成本。慈善活动支出是指慈善组织基于慈善宗旨,在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慈善活动,向受益人捐赠财产或提供无偿服务时发生的下列费用:直接或委托其他组织资助给受益人的款物;为提供慈善服务和实施慈善项目发生的人员报酬以及使用房屋、设备、物资发生的相关费用;为管理慈善项目发生的差旅、物流、交通、会议、审计、评估等费用。 慈善组织的管理费用是指慈善组织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规定,为保证本组织正常运转所发生的下列费用:理事会等决策机构的工作经费;行政管理人员的工资、奖金、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社会保障费;办公费、水电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折旧费、修理费、租赁费、无形资产摊销费、资产盘亏损失、资产减值损失、因预计负债所产生的损失、聘请中介机构费等。 特别需要指出的是,征求意见稿还提出慈善组织的某些费用如果属于慈善活动、其他业务活动、管理活动等共同发生,且不能直接归属于某一类活动的,应当将这些费用按照合理的方法在各项活动中进行分配,分别计入慈善活动支出、其他业务活动成本、管理费用。 几种豁免情况 为应对特殊情况,征求意见稿还明确了几种可以豁免的情况。 由于登记或者认定为慈善组织未满1年,尚未全面开展慈善活动的;慈善组织的折旧费、无形资产摊销费、资产盘亏损失、资产减值损失突发性增长的;慈善组织因未决诉讼、分立合并等产生的预计负债所产生的损失突发性增长等情况,导致年度管理费用难以符合规定的,应当及时报告其登记的民政部门并向社会公开说明情况。 慈善组织签订捐赠协议对单项捐赠财产的慈善活动支出和管理费用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其年度慈善活动支出和年度管理费用不得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标准。 ■ 本报记者 王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