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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慈善事业发展两个方向的均衡 慈善事业具有特殊的社会经济政治属性,尤其在现代化进程之初,快速经济发展和社会分化带来了大量的社会问题,一些社会群体面临着生存和发展的困境,一些特定的社会压力引发了严重的社会冲突。导致慈善事业管理体制出现了两种并存的努力方向:一是政府逐渐从包揽状态过渡到放手于各种社会力量以便集聚起更多的社会资源,这是培育慈善事业后继力量的必然选择;一是政府采取各种手段,对社会性力量的参与活动进行管理、规制和引导,以消除该领域出现的不规范或不利于慈善理念落实的种种现象或行为。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慈善事业发展在均衡把握方面还没有做到位,突出表现在政府规制方法上落后,一方面是该管的没有管到管好,导致慈善事业领域出现乱象;另一方面,该放的没有放开放活,导致社会力量参与慈善事业缺少激励,没有便利的条件。 现代慈善理念在中国正在为越来越多的人所接受,而落实理念的相关机制建设如果跟不上,最终也无助于理念的坚持和光大,慈善事业大发展也难有可持续性。 二、现有慈善管理机制的问题及成因 目前,国家正在制定“十三五”发展规划,随着国家经济社会发展进入一个全新的阶段,慈善事业发展也会面临一系列新问题。 管理体制机制的三个弊端:行政化倾向太浓厚、法律法规不健全、社会监督力量太薄弱。慈善事业归口民政部门管理,但是,各级民政部门对该事业的实际发展情况、需求、目标以及国际经验了解不多,总是根据主管部门的管理之便利来设定管理内容和方法;在管理方面过分强调对不规范行为的约束,而忽视对潜在资源的开发利用和激励,在促进和规范两个方向之间没有能够达成基本的均衡;另外,涉及慈善事业的法律法规也不健全,以致许多慈善活动或行为的展开缺乏坚实的法源,出现纠纷争议,也没有系统的法源可供裁决;一些不利于慈善事业发展的习惯做法(如减免税规定)也难以取消或替代。这导致了一些慈善活动或行为不得不行走在合理但不合法的边缘地带,严重遏制了更多的组织或个人积极参与其中。同时,关于慈善事业的社会监督系统也没有建立起来,在很多情况下,过多依赖于媒体的事后监督,难有防范之功效。 20世纪90年代初,进行慈善事业管理架构的设计时,尽管意识到必须具有新理念、必须在两个方向之间达成均衡,但是,在落实时,还是受限于政府行政主导的旧思路,过分强调先规范后促进的顺序,由政府民政部门与其下属的慈善总会双管齐下,力图确立起政府主导民间社会团体的模式。问题是,在特定情况下,这种模式能够起到作用,但不能起到长久的作用。尤其在慈善事业领域,涉及社会力量和资源的集聚与利用,不是简单地依照政府行政部门主导就能做到做好;更为重要的是,在实际运作过程中,“政府主导”变质为政府直接插手干预,使得社会团体原本很少的权力变得弱不禁风,其职能的履行也缺少必要的自主性。 三、改进现有慈善管理机制的设想 要改进现有管理机制,不能局限于传统的政府主导民间社会团体的模式,而要进行创新,逐渐确立起“政府规制、总会主导”的新模式。政府不再直接或间接地对慈善事业进行规划、组织、协调、监督,把这四项基本职能移交给新成立的慈善管理机构,政府仅仅从慈善事业活动规制角度来行使必要的管理。这是真正意义上的“管”、“办”分离。民政部门要做的,仅仅是管理慈善事业,而不是直接办理慈善事业。 要改变这种模式,就要在民政部门和慈善协会之外,另设专业团体,使之具有完整的独立性和权威性,来行使上述四项基本职能,它接受民政部门代表政府所行使的管理。这种新模式在许多发达国家是普遍的选择。 设立一个独立、权威的慈善机构,是完全必要的。这个机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承担起上述四项职能,成为政府对慈善事业进行必要监管的助手,具有独立的决策权和事务处置权。所以,应该把设立独立的权威的慈善促进机构作为慈善事业管理体制机制改进的抓手,带动整个体制机制的转型,实质性地提升中国慈善事业的现代化水平。 中国儿童罕见病救助基金秘书长 范笑天/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