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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组织认定办法(征求意见稿)》 开始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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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内容
2016年07月19日 星期二上一期下一期
《慈善组织认定办法(征求意见稿)》 开始征求意见

    7月14日,民政部发布通知,就《慈善组织认定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6年8月14日。

    《慈善法》将已经设立的社会组织认定为慈善组织的权力赋予了民政部门。如今,民政部起草的征求意见稿开始征求意见,意味着众多社会组织离成为慈善组织又近了一步。

    换发与申请认定

    按照《慈善法》的规定,《慈善法》公布前已经设立的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非营利性组织,都可以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

    从字面意思理解,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都需要申请认定,然而征求意见稿却将这三类社会组织分成两部分进行处理。

    第一部分是基金会。征求意见稿第二条规定:

    基金会应当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内,到原登记的民政部门换发标明慈善组织属性的登记证书。

    第二部分是社会团体和社会服务机构。征求意见稿第二条规定:

    《慈善法》公布前已经登记的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可以在《慈善法》实施之后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

    注意:基金会是换发,社会团体和社会服务机构是申请认定!两者的区别不言而喻。换发程序简单,申请认定则相对复杂。

    基于这一区别,征求意见稿大部分篇幅都用于规定社会团体和社会服务机构如何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

    与此同时,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申请认定的时限被放宽至认定办法施行之日起5年内。

    为什么会有这样的区别呢?

    《慈善法》规定:慈善组织是指依法成立、符合本法规定,以面向社会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的非营利性组织。

    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都符合“非营利性组织”这一要求,但在“面向社会开展慈善活动”这一点上存在区别。

    《基金会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基金会是以从事公益事业为目的的非营利性法人,而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的相关条例并没有关于公益慈善目的的规定。

    这或许是在认定慈善组织时被区别对待的原因吧。只是对于这一区别对待,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的相关从业者是否都认同呢?你会就此提出意见吗?

    认定条件比《慈善法》更具体

    对于想要成为慈善组织的社会组织来说,最关心的莫过于符合哪些条件才能成为慈善组织。

    《慈善法》规定的条件包括:

    (一)以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二)不以营利为目的;(三)有自己的名称和住所;(四)有组织章程;(五)有必要的财产;(六)有符合条件的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征求意见稿规定的条件包括:

    (一)以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业务范围符合《慈善法》第三条的规定;(二)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组织章程;(三)有自己的名称和住所;(四)有必要的财产;(五)申请时的上一年度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符合国务院民政部门关于慈善组织的规定;(六)不以营利为目的,收益和营运结余主要用于章程规定的慈善目的;财产及其孳息不得以任何形式在发起人、捐赠人或者慈善组织成员中分配;章程中有关于剩余财产转给目的相同或者相近的其他慈善组织的规定;(七)内部治理结构健全,有明确的决策、执行和监督机制,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对比一下可以发现,征求意见稿更详细。主要多出了第五条关于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规定,第七条内部治理结构的规定;另外第六条增加了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具体细则。

    关于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规定与《慈善法》第六十条的规定一脉相承。而这些条件的具体内容在申请认定时需要提交的《慈善组织认定申请书》(附后)上都一一列明。

    在规定了认定条件的同时,征求意见稿还规定了不予认定为慈善组织的四种情况:

    (一)申请时不再具备相应的社会组织法人登记条件的;

    (二)有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的不得担任慈善组织负责人的情形的;

    (三)申请时被列入异常名录的;

    (四)申请前两年内受过行政处罚的。

    四步流程六十日决定

    征求意见稿对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的流程也进行了规定,包括社会组织自己和民政部门两个方面。

    第一,组织内部决定。申请认定慈善组织,社会团体应当经会员(代表)大会,社会服务机构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有业务主管单位的,还应当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

    这里涉及业务主管单位,无疑是基于现实存在的考虑,只是从长远趋势看,是否需要业务主管单位同意无疑是值得商榷的。

    第二,提交申报材料。申请认定慈善组织,应当向民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包括申请理由、宗旨、业务范围、开展慈善活动的情况等内容);

    (二)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含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专项审计;

    (三)符合本办法第四条条件以及不具有本办法第五条所列情形的有关书面承诺。

    有业务主管单位的,还应当提交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的文件。

    这里的重点无疑是财务审计报告,对于不少社会服务机构来说,不一定能够提供出来。如果弄虚作假,征求意见稿规定:

    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在申请时弄虚作假的,由民政部门对该组织及直接责任人依法追究责任。对于违背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为社会组织出具虚假审计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及相关责任人,由民政部门通报有关部门。

    第三,民政审核认定。除了书面审核,认定情况复杂的,民政部门可以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或者通过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也可以根据需要对该组织进行实地考察。

    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慈善组织条件的,予以认定并向社会公告;不符合慈善组织条件的,不予认定并书面说明理由。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认定期限的,报经民政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六十日。

    第四,换发登记证书。被认定为慈善组织的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由其登记的民政部门换发登记证书,标明慈善组织属性。

    ■ 本报记者 王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