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贫民习艺所:西方舶来品的中国演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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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内容
2016年07月12日 星期二上一期下一期
贫民习艺所:西方舶来品的中国演变

    伦敦西敏斯特地区的一所贫民习艺所

    清宣统元年五月间创办的吉林省工艺教养所就是在贫民习艺所上发展而来,设立有木工、绵织、制革、缝纫、制烟等工艺项目。

    清末民初是中国历史上的一个大的转型时期,这一期间,社会剧烈变动,弱势群体大量存在,赤贫者弥漫于城乡,社会治安问题尤为突出。贫民习艺所就是在这样一个历史背景下建立的,它是清政府官员通过学习西方试图解决中国复杂的社会问题的尝试。

    中国的习艺所很大一部分用于代替传统的封建监狱,用以囚犯惩治,其宗旨是:“惩戒犯人,令习工艺,使之改过自新,藉收劳则思善之效,并分别酌收贫民,教以谋生之计,使不至于为非。”习艺所成立后,相继教习犯人、贫民织布、织带、铁工、搓绳、印刷等项技艺,确实收到了一定社会效果。

    源于英国的社会救助机构

    于1838年问世的文学巨著《雾都孤儿》曾记载了英国社会的贫民习艺所,按作者自己说,乃是“正古以来一切大小城镇几乎都菲不具有的”一个机构。

    16世纪后期,英政府已认识到:对流浪者的惩罚措施不足以维持社会秩序,政府应采取措施帮助他们。激烈的社会变迁使原来由教会或私人兴办的慈善事业无法解决层出不穷的社会问题,因而国家不得不将救济贫民视为己任。于是,16世纪末在欧洲出现了国家济贫制度,即由国家通过立法,直接出面接管或兴办慈善事业救济贫民。

    1601年,英国颁布《济贫法》,后经修订,直到1948年才被废除,共延续3.5个世纪。17世纪开始,在济贫法精神引导下,英国建立了大量的贫民教养院、贫民习艺所等。当然,济贫法也以其“惩诫性”、“恩赐性”著称于世,接受济贫者不仅受到了许多限制,还被剥夺选举权等政治权利,这是对贫困者在政治上的一种惩罚。

    最初贫民习艺所的建立,旨在把对贫民的消极救济变为使他们成才以自救的积极教育。到1834年,经修订的新济贫法更使贫民习艺所成为政府对贫民进行救济的唯一方式。

    贫民习艺所进入中国

    西方的贫民习艺所在其社会功能上来看是一种福利性的救济机构,这与中国设立贫民习艺所的初衷截然不同。

    庚子之役后,1902年时任直隶总督、北洋大臣袁世凯率各道、府官员前往八国联军都统衙门接手天津防务。袁世凯为了整饬社会治安,在天津首开贫民习艺所,其主要用途是代替了传统的封建监狱关押囚犯。这些人犯大多数是一些无房无地的农民,由于失去最基本的生产资料又没有其他的生活来源,便沦为了打家劫舍的匪徒。晚清是一个政局动荡不安、战事频发、经济凋敝的时代,为了支付数额巨大的战争赔款,各种税捐厘金名目繁多,土地兼并严重,这便成为滋生土匪的根源。匪患加剧了社会的动荡与混乱,而传统的严拿非但不能解决这种每况愈下的社会秩序,反而加剧了流匪拉帮结派的武装反抗。奉天民政使张元奇在宣统元年向东三省总督“覆议安置留民筹设贫民习艺所办法”一折中谈道:“现在各处游民太多,无业则不免于饥寒,饥寒则不免于盗窃。实应欲为游民筹生计,使人人皆有恒业以绝盗匪之根源而保地方之安宁。是非设贫民习艺所别无善策。”所以建立习艺所成为了中国官员试图学习西方改变混乱局面的一种手段。

    贫民习艺所最初是由地方各级政府统一拨款建立。其后财政支出既有地方捐税的垫补,也有其参与社会经济活动获得利润作为自支。例如奉天省筹办习艺所其经费皆由官出,“光绪三十四年东三省总督徐世昌,因扩充监所覆经奏咨立案。该所应支艺犯衣食杂支公费等项,由工艺余利项下动支,向不请领正款。唯所中员习夫役护队等,应支之薪金、工食、饷项,按月由度支司请领,在捐税正款项下动支,系属内结向有定额。”习艺所在中国的建立是一种政府行为,并且它的性质和监狱类似,同属于国家机器。

    自生自养的社会机构

    清末的习艺所在财政来源上还没有完全脱离政府。然而到了民国初年各项公共事业及职能都在改良和维新当中,习艺所也必然走向一个转制的过程。习艺所参与社会经济活动的机会越来越多,这使得其财政来源进一步多样化,同时也解决了部分习艺所释放人员的工作与生存问题。例如,民国元年锦新营口兵备道袁祚廙札饬营口直隶厅一文中说道:“前据警务局条陈,请留贫民内挑选精壮者编为清道队,都令扫除街道。清道队用人不多,所余未必尽皆老弱。若任其逸居无教饱食暖衣,将贻惠而不知为正之谶,殊非经久维持之道。自应改办贫民习艺所,令各习艺所庶自食其力,免成倚赖性根。”据此可以看出习艺所逐渐走上了自生自养的道路。

    民国时期的习艺所职能发生了转变,它更多地承担起了收容贫困者和流民责任。这一点可以从“营口贫民习艺所试办简章”中得到佐证。章程中明确了入习艺所人员的资格:“甲、贫苦子弟之失业者;乙、乞丐游民之无依者。前项艺徒应令于入所时出具志愿书,及铺户保条各一纸留所备案。”并且试办章程中还规定了习艺过程中的奖惩办法,以及习艺期间的薪金和习艺后分配等问题。例如:“习艺年限,拟照社会上普通惯例以三年为限,限内不准无故告退。三年期满准其自谋生计,有愿留所工作者,奖励;艺徒习艺在一年以上,无甚过失并有成绩可孜者,于第二年起每年得酌给十元以下之劳金以资鼓励;惩罚,艺徒有违犯所中各项规则者,应随时革退并责成保人追缴膳费及历年劳金。”从试办章程的规则不难看出,中国的习艺所渐渐脱离了监狱职能。其承担的责任逐步靠近了西方习艺所的宗旨,即救济贫民修养技能,自食其力。

    减缓社会矛盾

    贫民习艺所的出现,代替了传统监狱的简单圈禁与刑罚。从人道主义角度来看,这或许是一种人权的进步。它减少对人肉体上的伤害,用劳动工作代替了刑罚。习艺所同时解决了社会一部分的流民问题,减缓了社会矛盾的尖锐化。传统监狱仅是简单粗暴的关押和用刑,其目的是通过暴力惩戒恫吓违法者。这样的做法是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实质问题的,甚至可能会出现压而不服的现象,激化社会矛盾。监狱作为国家机器的统治工具,似乎从来还没有过疏导社会矛盾的功效。而习艺所或多或少起到这样的效果,人犯受到惩罚的同时还获得了一定的劳动技能。而且习艺所还参与了社会的经济活动,成为了产业元素,这是旧式监狱所没有的。

    中国与西方的习艺所不同之处在于,西方的贫民习艺所是一种社会福利性机构,类似于今天的避难所,它所收纳的人员并非是违法者,且没有监狱的限制自由、执行法律的职能。西方贫民习艺所的宗旨只是使贫困者脱贫,融入了浓厚的基督教精神。而中国的习艺所可以说是舶来品,并没有传承某种宗教精神。中国的习艺所一开始就与本土的监狱相结合,它的出现实质上是改良了中国旧式监狱的传统。其目的是解决出狱刑徒的生计问题,避免其再度沦为匪盗,而且习艺所也接纳了一些流民希图缓解社会压力。进入民国时期,我国的习艺所进一步发展,它逐步剥离了监狱的职能自成机关,其目的主要是救济贫民和流浪者,其福利性增强了。

    习艺所的社会功能

    从中国习艺所的社会功能上来看,习艺所虽然最初具有监狱限制自由的职能,缓解了一部分社会的矛盾和政府的财政压力,但它始终没能够代替监狱,反而中国监狱制度受到了习艺所的影响,逐步走上了近代化的过程。中国监狱采用了习艺所的一些措施,完善了现代的监狱制度,它从思想到劳动工作等多方面,进一步加大了对犯人的改造力度。而社会中又出现了收容所等多种福利性机构,这些机构起到了收纳救济贫困者的职能。习艺所逐渐退出了历史的舞台,它的出现是监狱与收容机构向近代化过渡的产物。

    习艺所发展到民国时期,侧重于教习贫民生产技能,其目的是使贫者持恒业以自养。这又为中国建立现代收容所等一些福利机构提供了借鉴。习艺所在特定的历史时期起到了稳定和缓和社会矛盾的作用,并减轻了社会及政府的压力。虽然习艺所没能够走到今天,但现代的监狱制度以及福利性机构的建立,却证明习艺所曾经存在的价值。

    (据《兰台世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