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为了规范、引导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的活动,保障其合法权益,促进交流与合作,《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出台了,这可以看作是为落实《慈善法》的配套立法。从积极的角度来看,这是国家用规范管理的办法,理顺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境内的活动,是国家以开放姿态接纳对境外非政府组织的又一次信号。 今年前一段时期,民政部公布了几百家“离岸社团”和“山寨社团”,名单之长不禁令人眼花缭乱。其中,“山寨社团”是假的、空的,当然不合法,也具有一定的欺骗性,起了很多的副作用,应该彻底整治。但“离岸社团”出现的紊乱现象,并不完全是这些社团的责任(招摇撞骗者除外),法无所依、没能善治责任更大。其实有些“离岸社团”出于慈善的目的还是做了大量的好事,只是规范不够、鱼龙混杂而已。 现在已明确,境外非政府组织依法可在经济、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环保等领域和济困、救灾等方面开展有利于公益事业发展的活动。这既开放了资源、拓展了平台,又指明了方向、划定了领域。名正则言顺,师出而有名。 这部新的管理法除了明确国家保障和支持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依法开展活动之外,还规定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为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依法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便利和服务,对为中国公益事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境外非政府组织给予表彰,并对未登记设立代表机构、需要在中国境内开展临时活动的组织采取依法备案办法及依法享受税收优惠等政策等。以上这些都既坚持了原则性,也体现了便宜性,更说明对境外非政府组织依法活动的支持与鼓励。 这几年立法精神很突出过程和内容的开放性,措施和管理的操作性,过渡和衔接的现实性,酝酿和出台的迅捷性,这不能不说是依法治国的具体体现。境外非政府组织只要熟知并善用此法,就可在境内大有可为。 资深公益人 崔子研/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