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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内容
2016年04月05日 星期二上一期下一期
环保组织检察机关联合打赢公益诉讼

    电镀废水直接排放至生活污水管道,致使周边土壤和地下水严重污染。

    看着别人开个电镀小作坊挺赚钱,张建春也从老家来到江苏省昆山市,在昆山市玉山镇租用了一所民房也开了个小电镀厂,并从2014年2月7日开始生产。让张建春没有想到的是,他的小电镀厂仅仅开了七天,就连人带厂全部被“处理”——张建春本人因为污染环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非法小厂子也被依法取缔。

    更让张建春觉得冤枉的是,就“这么点事”,还被昆山市人民检察院与环保组织中华环保联合会一起提起环境公益诉讼。

    中华环保联合会有关负责人今日告诉《法制日报》记者,最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做出判决,要求张建春支付污染场地修复费用等15万多元。

    直排含毒废水当事人被判刑

    据昆山市检察院介绍,2014年2月7日至2014年3月13日间,张建春在昆山市玉山镇成明路68-2厂房内非法电镀,将含有重金属铬、铅等的废水未经任何处理直接排放至外环境。

    对于张建春电镀厂所排放的废水,昆山市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显示,其排放的废水中,重金属六价铬、总铬和铅的含量分别为396mg/L、421mg/L和0.54mg/L, 超过国家《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的3,000余倍、800余倍和5.4倍。

    获知了此情况后,昆山市人民检察院经过充分的调查、取证,认为张建春的行为已经构成污染环境罪。2014年8月13日,昆山市人民检察院向昆山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张建春犯有污染环境罪。

    经过审理,2014年11月28日,昆山市人民法院做出2014昆环刑初字第0003号判决,认定张建春违反国家规定,排放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判处张建春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环保组织4项

    请求获法院支持

    张建春污染环境,人虽然被判刑了,但是其违法生产所给环境造成的损害也应该由他来负责修复或承担修复费用。鉴于此,2015年7月,中华环保联合会向昆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环境公益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张建春赔偿场地污染修复费用106,662.5元、付场地调查费用(含检测费)39,628.6元、支付原告律师费1万元等共计156,291.1元。

    昆山市人民检察院作为支持起诉方也参与了诉讼。

    经过三次开庭审理,最近,昆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判决,中华环保联合会的4项诉讼请求全部获得法院支持,昆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张建春支付场地污染修复费、调查费等共计15.6万余元。

    违法生产七天

    又判刑又罚款不冤

    在昆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记者曾采访张建春。“仅生产了7天,有的人生产几年都没事。”在张建春看来,他太冤枉了,另一个让他不能接受的就是修复费用,他认为过高。

    吴荣良是此案的公益律师,他告诉记者,本案标的不大,案情也不复杂。“张建春本人对其违法排污的行为没有异议。”吴荣良说,争议的焦点是污染场地修复费用的确定以及污染场地调查费用包括检测费用以及公益诉讼的律师费。

    吴荣良表示,对于争议的这三个问题,昆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态度非常明确,“本案所涉的环境修复方案及费用,必须能够保证受到污染的场地得到完全修复”。吴荣良透露,为了确保公平和公正,昆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曾依法传唤原被告就污染场地修复费用进行竞价。

    对于污染场地调查费用(含检测费用)和律师费是否应当由被告承担,吴荣良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原告请求被告承担检验、鉴定费用,合理的律师费以及为诉讼支出的其他合理费用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予以支持”。

    吴荣良告诉记者,这起环境公益诉讼是新环保法实施以来,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首个环境公益诉讼,也是昆山市人民检察院与中华环保联合会合作的首个环境公益诉讼案件。

    中华环保联合会有关负责人表示,在这起案件中,张建春违法生产时间不长,既被判刑又被罚款,表面上看好像有点冤枉,但是,看一下他排放废水超标程度就觉得所有的处罚都不过分。

    吴荣良也认为,张建春案件对此前一段时间昆山市非法电镀严重污染环境问题也是一种严重警告,“可以起到杀一儆百的作用。”他说。

    (据《法制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