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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内容
2016年03月29日 星期二上一期下一期
新《环保法》实施一年余
公益诉讼的破冰困局

    ■ 本报记者 张明敏

    “目前各级民政部门登记的环境保护相关社会组织有6000多个,其中在国务院民政部登记的有36个,在省级民政部门登记的有300多个,在设区的市级民政部门登记的有700多个。据此,全国应该有1000余个社会组织具备法律和相关解释规定的起诉资格。然而,2015年仅有9家社会组织成为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共提起37个个案,其中6起审结。”中华环保联合会3月17日在“2015年环境权益维护实践情况通报会”上披露了这一数字。 

    2015年1月1日,随着新《环保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落地实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在立法层面得到了确认,而这一年也成为环境公益诉讼的元年。

    如今新《环保法》实施已经周岁有余,但环境公益诉讼仍面临困难重重,虽我国环境公益诉讼个案数量相较新《环保法》实施前有了大幅提升,但公益诉讼立案门槛仍然较高。公益诉讼立案难、举证难、执行难的问题依然存在。一些老的环境领域法律与新环保法存在的一些法律衔接不上的问题也亟待解决。

    千余家有资质

    仅9家提诉讼

    自然之友是一家中国民间环境保护团体。2014年6月份,该机构开始搭建环境公益诉讼支持网络,对全国具有环境公益诉讼起诉资格的民间环保组织进行调研。

    据自然之友不完全统计,目前在各地从事环境保护相关公益活动的民间环保组织中约有30余家符合环境公益诉讼起诉资格,而其中有意愿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组织就更少。

    自然之友法律与政策倡导部总监葛枫对《公益时报》表示:“去年共有9个社会组织提起公益诉讼,参与的37起个案中已经有6起在去年审结。这些案件涉及的领域包括水污染案件占比46%。水和大气复合污染占14%,生态破坏占13%,还有土壤污染、海洋污染,领域非常广泛。”

    葛枫介绍,2015年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9家环保组织中,“福建绿家园”“大连环保志愿者协会”“湘潭环保协会”“莆田绿荫滨海湿地研究中心”“绿色浙江”等是首批用于实践环境公益诉讼的环保组织。

    “福建绿家园”从2014年12月份受自然之友之邀作为福建南平非法采矿毁林生态破坏案的共同原告开始,到2015年5月份单独作为原告提起福建长汀县畜禽养殖造成的水污染公益诉讼案件,通过个案实践锻炼了机构的法律倡导能力,法律团队也从无到有组建起来。

    大连环保志愿者协会通过调查问卷的方式征得大连市民的同意,就大连2010年的“7·16漏油事件”提起了公益诉讼。

    作为一家专注于红树林保护的民间环保组织,莆田绿萌滨海湿地研究中心为保护国家级红树林自然保护区,与绿发会作为共同原告提起了公益诉讼,第一次运用法律诉讼的手段保护具有丰富生物多样性的红树林生态系统。 

    对于新《环保法》实施后,仅有9家社会组织提起环境公益诉讼,作为全国性民间环境环保枢纽型组织,中华环保联合会副秘书长谢玉红在接受《公益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有一些环境机构的发展宗旨仅就限于环境保护,如‘鸟类保护’等,具备资质还要与该环保机构发展宗旨相契合,机构才有可能提起诉讼。另外,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对于环保机构来说,专业技术、不菲资金、法律知识都是制约机构诉讼的门槛,改变现状则需要一个过程。”

    技术、资金、法律

    仍是“拦路虎”

    新《环保法》实施后,具备公益诉讼主体资质环保组织数量上相较之前有一定增加,但提起环境公益诉讼,该组织面临专业取证技术、资金支持、法律帮助都将成为诉讼门槛。

    目前,一些基金会已经成立了专项基金,支持社会组织开展环境公益诉讼。

    2015年1月,自然之友在阿里巴巴公益基金会的支持下,设立了环境公益诉讼支持基金,该专项基金在2015年一共支持了10个个案。

    自然之友法律与政策倡导总监葛枫表示:“社会组织提起环境公益诉讼,成本高是社会组织在公益诉讼实践中遇到的现实困境,成立专项基金有助于针对性的解决有诉讼主体资格组织诉讼资金难得问题,但专业技术和法律支持仍需要有关组织支持。”

    然而当前,除了环境公益组织自身法律意识需要加强外,一些老的环境领域法律与新《环保法》也存在一些法律衔接不上的问题亟待解决。

    葛枫表示:“目前,《海洋环境保护法》中还规定,对破坏海洋生态等行为,由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代表国家对责任者提出损害赔偿要求,这明显与新环保法的规定相悖。去年,大连环保志愿者协会诉中油燃料油股份有限公司等七被告海洋污染案就因此不予立案。此外,公益诉讼生态修复和损害赔偿费用使用管理及监督机制也需要尽快建立。”

    无诉讼资质的组织也可参与

    根据“2015年环境权益维护实践情况通报会”发布的数据显示,“截至2015年末,全国在各级民政部门登记的环保组织共计有6000余家,但具有环保公益诉讼主体资质的有千余家”。对于大量不具备环境公益诉讼主体起诉资格的环保组织如何参与到诉讼中来,专家也给出建议。

    中国环境资源法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曹明德对《公益时报》表示:“一些不符合环境公益诉讼主体起诉资格的社会组织,可以通过多种方式支持原告提起环境公益诉讼,从而参与到诉讼过程中。”

    (下转09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