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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法于3月16日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闭幕会上表决通过,针对慈善法实施有关问题,民政部有关负责人回答了记者提问。该负责人表示,民政部将按照慈善法的授权,重点做好慈善活动支出和管理成本标准,落实慈善法的指导思想,充分考虑慈善组织不同的组织类型、规模能力和运作特点,做好、做实制度标准的设计并尽快出台。 慈善法: 规范慈善活动的法治保障 据该负责人介绍,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慈善事业步入良性发展轨道,处于较快发展时期,发挥了积极作用。全国60多万个社会组织中,有相当数量致力于开展扶贫济困、救灾救援、助医助学等慈善活动。慈善法制建设和支持政策不断完善,包括社区志愿者组织在内的多元化志愿服务组织体系基本形成。据不完全统计,我国社会捐赠量2014年突破千亿,建立的慈善项目达数百万个,受益人群每年达数千万人。 近年来,慈善事业发展呈现了一些新特点:一是慈善捐赠的主体多元化。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社会慈善意识的提升,来自公众的个人捐赠近年来也呈稳步增加趋势,捐赠主体由企业逐步转向个人。二是慈善捐赠标的日趋多样性,已经扩大到股权、有价证券、知识产权等经济发展的新产物。三是慈善方式层出不穷。传统的慈善方式以捐款捐物为主要表现形式,现在是捐时间、捐服务、捐思想、捐点子,出现了网络捐赠、慈善众筹、社区动员、慈善信托等新型慈善方式。四是社会对慈善组织的公信力透明度的要求越来越高。从近几年来有关慈善事件引发的舆情来看,但凡影响慈善组织公信力或者不透明的运作,或者亵渎慈善的行为和言论都不能被社会所容忍。 该负责人强调,慈善法的出台,是我国慈善事业迈入法治化轨道的标志,将成为我国慈善事业发展史上的一座里程碑,意义重大,影响深远。慈善法的出台将为规范慈善活动有序运行、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提供根本的法治保障,为完善社会领域立法、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提供重要的制度规范,为打赢扶贫攻坚战、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坚实的推动力量,为传承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供强大的精神动力。 回应慈善组织诉求 法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民政部相关负责人表示,慈善法对慈善组织的诉求进行了回应,下一步民政部将组织专门力量,配合国务院法制办和其他部门,做好慈善法配套法规、规章和政策措施的制定工作,确保法律规定的制度和要求落到实处。四是抓紧完善工作机制。 就慈善组织自身诉求而言,由于各慈善组织的资金规模、活动领域、运作方式不尽相同,因此,诉求不尽一致,但诉求较多的大体有以下几类:一是认为慈善活动年度支出比例和管理成本的标准不尽合理,特别是对于资产规模较小的慈善组织,管理成本的限制过严会影响到组织的生存和发展;二是对税收优惠为核心的一系列国家扶持政策呼声强烈;三是要求多慈善的正面宣传鼓励,目前负面宣传太多。在这三个方面,慈善法都有比较好的回应。 首先,在慈善活动支出和管理成本标准上,慈善法既考虑到慈善组织多样化的特点,又考虑到捐赠人和社会公众的要求,采用了强制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办法。既对公众最为关切的公开募捐的基金会直接做出规定,“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或者前三年收入平均数额的70%;年度管理费用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又对其他大多数慈善组织的有关支出标准授权给民政部会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按照引导督促慈善组织“高效运用,厉行节约”的原则制定具体制度。对慈善组织的管理费用超出百分之十的,允许慈善组织“报告其登记的民政部门并向社会公开如实说明情况”。 其次,在税收优惠等扶持政策方面,慈善法以专章做出规定,明确了慈善组织、捐赠人、受益人这三类慈善活动主要参与主体享受税收优惠的权利;明确了对开展扶贫济困的慈善活动要实行更特殊的优惠;通过允许企业捐赠结转以后三年扣除,进一步鼓励了企业向慈善组织进行捐赠。慈善法还明确要求政府应当向慈善组织提供慈善需求信息,为慈善活动提供指导和帮助,要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慈善组织向社会提供服务。 第三,在慈善事业正面宣传方面,慈善法建立了相关的制度。明确规定,“国家采取措施弘扬慈善文化,培育公民慈善意识”;“国家建立慈善表彰制度,对在慈善事业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予以表彰;还将每年9月5日确定为“中华慈善日”。 该负责人表示,下一步的工作:一是抓好这个法律的学习贯彻工作,准确掌握法律精神实质;做好法律实施,让这部好法惠及社会惠及民生。慈善法定于2016年9月1日施行,紧接着就是我国第一个“中华慈善日”,民政部将做好全民参与慈善的组织和动员,借普及慈善法之机在全社会传播慈善意识。同时,我们要持续不断地推进慈善文化进入课堂,慈善人才培养进入高校,慈善理论研究大力开展,慈善的好人好事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在社会上广为传播,为慈善组织和慈善事业的培育发展营造健康的氛围。 二是做好有关法规政策的配套制定工作。按照慈善法的授权,我们要重点做好慈善活动支出和管理成本标准,落实慈善法的指导思想,充分考虑慈善组织不同的组织类型、规模能力和运作特点,做好、做实制度标准的设计并尽快出台。我们还要积极推动扶持政策的出台,除了继续配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落实税收优惠,还要与有关部门一起积极探索慈善法首次提出的国家为慈善事业提供金融支持政策支持,以及在用地、产权转让等方面的优惠。 让税收优惠政策落地 关于税收优惠问题,民政部相关负责人表示,将推动出台加强慈善组织税收优惠和监管的指导性意见,分层分步地推进和完善慈善组织税收优惠政策。 慈善法出台之前,相关税法先后规定了对慈善捐赠和慈善组织的税收优惠政策,民政部配合财政部、税务总局出台了一系列具体规定,已经初步建立了慈善组织捐赠税前扣除、所得税减免、进口税收减免等税收优惠制度。比如说,企业捐赠通过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慈善组织进行捐赠,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可以从其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但是企业如果捐的多了,远远超过当年利润总额12%,能够享受的优惠就显得不足了。另外,对于慈善组织、捐赠人、受益人的优惠在整体上没有形成统一制度,对扶贫济困这样更需要国家扶持的慈善领域还没有特殊的倾斜政策。 这次慈善法完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明确慈善组织、捐赠人、受益人依法享受税收优惠。二是为落实中央扶贫开发工作会议精神,明确国家对开展扶贫济困的慈善活动,实行特殊的优惠政策。三是明确了企业慈善捐赠结转制度。企业慈善捐赠支出超过法律规定的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当年扣除的部分,允许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这些制度安排,能够极大地推进慈善事业发展。 为了使上述涉及慈善组织的税收优惠政策真正落地,民政部门将积极配合财税等有关部门,做好两个方面的工作。首先,做好顶层设计。研究在慈善法和现有税法框架下,按照财税体制改革的整体要求,推动出台加强慈善组织税收优惠和监管的指导性意见,分层分步地推进和完善慈善组织税收优惠政策。确立利用税收来引导和规范慈善组织发展、强化税收杠杆作用的指导思想。其次,完善现有税收政策体系。根据慈善组织在办理税收优惠有关事项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在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定、非营利组织自身收入免税资格认定等现有制度基础上进一步优化现有税收政策体系,建立和完善原则清晰、标准明确、易于操作、便于监管的慈善组织税收政策体系,并按照慈善法的规定进一步落实新的税收优惠。第三,建立政府综合监管机制。建立健全财政、税务、民政等多部门联合的信息共享和综合监管机制,加强对慈善组织的财产、活动、内部治理、信息公开的监管,确保税收优惠不被滥用。 依法开展慈善信托工作 慈善法设专章规定慈善信托,不仅能够弥补我国现行制度中存在资金保值增值难、慈善组织成立标准高的不足,更有利于引导社会的慈善热情,有助于慈善资源的合理分配及利用,对慈善事业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该负责人表示,做好慈善信托工作,关键在两个方面: 一是要学好法律规定,吃透法律规定,规范业界开展慈善信托工作。慈善法对慈善信托设专章共七条规定,涵括慈善信托的定义、慈善信托备案和受托人的规定、受托人的信义义务及监察人制度等等。法律明确规定,对慈善信托其他方面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其他有关规定,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的有关规定。因此,民政部作为法律授权的慈善信托管理机关,依法做好慈善信托工作,关键在于知法懂法用法,不仅要学好慈善法,还要学好其他相关法律;不仅要知道条文规定,还要理解为什么要这么规定,规定的目的是什么。只有达到这个程度,才能保证我们用好它。民政部已经部署开展面向民政系统关于慈善信托的专项业务培训,就是要从思想上、理论上、行动上帮助民政系统公务人员更好履职,更好为慈善事业服务。 二是要制定好慈善法慈善信托专章的配套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慈善信托需要研究的问题很多,我们可以预判,慈善信托经过一段时间的实践后需要总结的经验教训也很多,这就需要我们认真思考,及时总结,不失时机地制定法律和出台政策予以规范。“根据工作安排,今年,我们会有选择的开展慈善信托的试点工作。明年,我们将制定出台有关慈善信托的备案管理办法,同时,关于慈善信托备案后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也要一并研究,尽快制定。”该负责人表示。 ■ 本报记者 张雪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