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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暴力,是时候立法干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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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内容
2016年03月15日 星期二上一期下一期
代表、委员建议将《反就业歧视法》纳入立法规划

    ■ 本报记者 皮磊

    今年两会期间,多位人大代表、委员提出《反就业歧视法(专家意见稿)》,呼吁尽快将《反就业歧视法》纳入立法规划。

    事实上,不只是初入职场的新人会遭遇就业歧视,职场“过来人”也无时无刻不面临着各种隐形的压力,甚至稍有不慎就会丢掉工作。

    性别歧视是就业歧视的重灾区

    就业歧视的情况可谓五花八门,“985”“211”高校毕业、宗教信仰、户籍甚至相貌都有可能成为用人单位将应征者拒之门外的理由。这其中,性别歧视已成为就业歧视的重灾区。

    贵阳人小陈(化名)曾遇到一件令其十分不解的事情。小陈生理上为女性,但自我认同为男性,并常以男性的身份生活、打扮。2015年4月,小陈入职贵州省贵阳慈铭健康体检中心有限公司,担任销售职位,各方面都符合该岗位要求。但7个工作日后小陈突然被公司辞退。十分惊讶的小陈多次与公司人事沟通,但没有得到回应,该公司反而让其他工作人员转告:“你是同性恋,这样的形象如何给客户提供健康服务?”

    “公司觉得我是女性,不能这么‘男性化’打扮,也以为我是同性恋,觉得我这样是不正常的。”小陈表示,“可我工作期间按时按质完成任务,我的性别表达一点都不影响我的工作。”

    后来,小陈在深圳维德法律志愿服务中心黄沙律师和同性恋亲友会家长的陪同下,前往贵阳市云岩区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仲裁委员会确认该公司违法辞退,返还拖欠工资并赔偿因此带来的经济损失。此前,该案件已被受理,近日仲裁庭将给出是否进一步受理的结果。黄沙律师表示,希望这个案件可以让企业更加注重员工的实际工作能力,而不是歧视与自己不一样性倾向、性别表达及性别认同的人。

    代表、委员建议将《反就业歧视法》纳入立法规划

    “性少数群体在国内面临诸多歧视,在就业过程中,跨性别者常因其性别表达不符合主流性别规范、同性恋者常因其性倾向被曝光而遭受包括取笑、不能升迁、辞退等歧视。”公益机构同志平等权益促进会负责人彭燕辉介绍说:“我国目前还没有基于性别、性倾向的反歧视法律,性少数群体免遭歧视的法律保障需要尽快出台。”

    彭燕辉说的这部法律就是《反就业歧视法》。2015年两会期间,孙晓梅、高莉等几十名人大代表提出《反就业歧视法》立法建议,并顺利进入人大立法讨论程序中。今年两会,有超过30位人大代表联名提出《反就业歧视法(专家意见稿)》,其中就包含了基于性倾向、性别认同及性别表达的反歧视条款。两会也将进一步讨论该法立法可行性。

    虽然我国《宪法》中确立了“男女平等”的原则,《劳动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就业促进法》和《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也对女性平等就业权作出了相关的规定,但在全国人大代表、安徽省妇联副主席高莉看来,这些规定仍过于“原则抽象、主题不清,责任不明”。而相对来说,有些国家的相关法规就比较健全,如:美国有《雇佣年龄歧视法》《公平就业机会法》《怀孕歧视法》,日本有《雇佣机会平等法》,爱尔兰有《就业平等法》等。

    高莉认为,应在借鉴国内外经验的基础上,加快出台《反就业歧视法》。她建议,未来在立法中,应对就业歧视的含义、种类、适用主用人单位范围、就业平等权等权利内容、责任承担、激励措施、救济途径等作出明确规定,为受到就业歧视的群体在寻求法律经济救济时提供必要的法律依据。

    人社部列为重点工作目标

    全国人大代表、中华女子学院教授孙晓梅参与起草了《反就业歧视法(专家建议稿)》。建议稿专门就“就业歧视”的概念给出了定义,即“用人单位基于劳动者与工作能力和职业的内在需要不相关的因素,在就业中做出区别对待,从而取消或损害劳动者平等就业权利的行为。”“不相关的因素”主要包括性别、生育状况、残障、身份、户籍、学历,也包括性别认同、性别表达及性倾向等内容。

    建议稿也对就业歧视的情形进行了说明,包括:直接歧视,是指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给予区别对待,取消或损害就业机会平等或待遇平等;间接歧视,是指用人单位采取形式上平等的就业政策或实践,但其实施效果会取消或损害对应群体的就业机会均等或待遇平等;骚扰,是指受雇者在执行任务时,任何人以不受欢迎的言词或行为,对其造成敌意性、胁迫性或冒犯性的工作环境,致侵犯或干扰其人格尊严、人身自由或影响其工作表现。

    孙晓梅介绍称,去年两会提交的制定反就业歧视法的议案已被人社部列为重点工作目标。全国人大财经委也表态,同意议案提出的意见,认为反就业歧视确有立法必要,并建议有关部门加强调研起草,待草案成熟时,争取补充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或今后的年度立法计划,安排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