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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皮磊 近年来破坏文物的事件屡屡发生,文物古迹这种不可再生资源正以惊人的速度消失。虽然文物主管部门、执法机关加大了惩治力度,但似乎处理的速度总赶不上文物被破坏或消失的速度。 保护文物,单靠政府一方的力量远远不够。3月8日,国务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指导意见》,提出要“培育以文物保护为宗旨的社会组织,发挥文物保护志愿者作用”。 那么对于破坏文物的行为,除了文物管理部门、执法部门外,公益组织具体可以做些什么呢? 河南千年古村文物被拆, 公益组织起诉政府 马固村是河南郑州的一个千年古村,有“中原第一文物古村落”之称。然而,就是这样一个有着千年悠久历史、创造过无数辉煌的古村落,却不得不让位于当地政府一个名为“智能电器产业园”的开发项目。到2015年4月,马固村已变成一片黄土和废墟,七处珍贵的不可移动文物仅保留下两处。 该事件被媒体曝光后,民间非营利性公益组织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中国绿发会)对此事极为关注。在综合河南当地志愿者的信息反馈后,中国绿发会立即派人前往马固村进行调查。在掌握事实后,中国绿发会开始了法律适用的研究工作,并为此召开了几次法律问题研讨会,邀请北京的环境法律专家、生态研究专家等相关人士研讨。“历经许多争议,我们逐渐统一意见,认为此案完全可以适用环境公益诉讼的法律规定。这中间经历了大概两三个月的时间。”中国绿发会法律部负责人王文勇介绍说。 最终,中国绿发会以破坏生态环境造成环境侵权的名义,将上街区峡窝镇马固村村委会、上街区政府、上街区峡窝镇政府、上街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告上法庭,要求被告就拆毁文物事件向全国人民道歉,对未拆文物原地保护,对已拆文物采取遗址性保护、建博物馆复建被拆文物。 国内首起文物保护公益 诉讼获立案 2016年2月15日,河南郑州中院官方网站发布公告,表示该法院民二庭1月29日受理该起公益诉讼案件,并将该案的受理情况在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网站进行为期30日的公告。目前案件公示期已满,进入证据交换阶段,但开庭时间尚未确定。 王文勇表示,从递交起诉材料到郑州中院受理案件,基本是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立案的规定时间(七天之内),中途除按要求补充过一些中国绿发会递交材料人员的身份资料外,没有遇到特别的困难,“这一点,我们认为郑州中院做得不错。在现有法律体系下,如果按照我们对法律的理解,这个案件应该确定我们胜诉。” 近年来,民间以及政府以发展规划为名,破坏文物的事例屡见不鲜,但有关文物保护的公益诉讼几乎没有。因此,这一案件也成为自2013年新民事诉讼法规定公益诉讼制度以来,河南省法院受理的首起由公益组织提起的公益诉讼案,也是国内首起文物保护的公益诉讼。 “郑州中院果断立案表明了法官对这个案件的态度和基本认识与我们是相同的。”王文勇认为,该案件为类似的文物保护公益诉讼打开了一个新的通道,将对我国文物保护事业起到非常积极的作用,使得普通大众能够通过环保等社会组织,以诉讼的方式对文物(至少是不可移动文物)行使保护的权利,“这也将对文物破坏者和文物保护职能部门形成有效的监督和制约,威慑破坏者,督促相关部门积极履行法定义务。这是我们国家在文物保护领域的一个巨大进步,也是我国环境司法、文物司法的一个巨大进步。” 文物保护公益诉讼制度 亟待建立 有分析称,中国绿发会之所以“舍近求远”,以破坏生态环境造成环境侵权的名义,而不是以文物保护的名义发起此次公益诉讼,是因为到目前为止我国尚未建立文物保护方面的民事公益诉讼制度。 2014年,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博士刘勇曾撰文称,应将文物保护公益诉讼制度纳入法律范畴。他在文中指出,文物保护公益诉讼制度是以司法手段保护文物的重要法律武器,也是维护国家文物安全的重要防线,亦是弥补行政手段保护文物局限的客观需要。刘勇认为,建立文物保护公益诉讼制度首先要确立文物保护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文物保护法》应明确规定哪些“机关”和“有关组织”能提起文物保护诉讼。 2015年12月,国务院法制办就文物保护法修订草案(送审稿)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送审稿第87条提出“对严重破坏文物,致使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行为,文物主管部门、依法登记成立的以文物保护为宗旨的社会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早在2013年两会期间,时任国家文物局局长励小捷就在提案里建议,应在损坏文物案件处理中引入公益诉讼。此外,许多地方政府和广大文物工作者也表达了将文物保护公益诉讼写进《文物保护法》的诉求。今年两会期间,8名人大代表再次对文物保护法修订草案(送审稿)提出了修改意见,足见公众对文物保护工作的重视。 王文勇认为,如果能够将送审稿第87条写进文物保护法,将是一个很大的进步,“如果文物保护法中有了公益诉讼的规定,我们就可以直接提起公益诉讼,而且还可以据此把保护的范围扩展到所有文物。” 公益组织可发挥更大的作用 目前,全国公益诉讼成功立案的仅20余起。对此,有专家认为,法律上对诉讼主体的不当限制阻碍了公益诉讼的发展,应该开放个人以及依法设立的社会组织提起公益诉讼;其次,应该颁布司法解释,明确行政公益诉讼的具体规定,借鉴并鼓励这种诉讼,以阻止对生态环境或人文遗迹的继续破坏。 不过,要完全杜绝文物破坏的现象难度很大,“但是如果沿着依靠群众、依靠法治的道路走下去,肯定可以彻底改变目前对文物肆无忌惮的破坏现象,为我们自己和我们的子孙保留下祖先创造的文明结晶。”王文勇认为,通过此案,符合法定条件的社会公益组织会更加积极地行动起来,通过公益诉讼的形式为文物保护工作贡献力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