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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会年检面面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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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内容
2016年03月08日 星期二上一期下一期
基金会年检面面观

    谭红波/文 点赞网”社区创新部总监、北京负责人

    2016年社会组织年度检查已经拉开大幕,年检是政府监督社会组织的重要方式,也与社会组织获得税收等优惠资格有直接关联,因而受到广泛重视。

    本月发布的民政部登记的基金会2015年年检的公告中提出,民政部从2016年起试行基金会年度工作报告制度。本月25日,一则关于民政部招标第三方机构参与在民政部登记的基金会2016年度工作报告报送和审核工作的公告引发热议。中建精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受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委托,选聘2家第三方机构,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基金会年度检查办法》的规定和招标人委托要求,完成民政部登记的基金会2015年度工作报告报送和审核工作。

    具体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接受基金会年报咨询、接收年度工作报告并进行格式审查、披露年度工作报告全文、核对检查年检基本指标、撰写核对问题报告以及其他相关工作。

    如何评价招标公告?

    年检招标充分体现了政府职能转移,简政放权的思想。

    招标第三方机构来配合年度检查工作的开展有如下两方面优点,一方面通过招标方式将工作承包给第三方机构,承接招标工作的机构因收费而提供服务,将更加用心尽力地履行审核义务,审查工作将更加完善;另一方面,承接机构只是承担一定的审查义务,主要是形式审查方面,民政部门会根据初筛的情况,对于合规性等方面进行实质审查。

    部分职能的转移,将使民政部门更加专注、专业,将一些不擅长或没有精力的职能转移给社会,也更符合政府职能转移的大趋势。

    民政部怎么审?审什么?

    民政部不仅要监管在民政部登记的社会组织,而且要监管全国的社会组织。就在民政部登记的社会组织而言,民政部将根据社会组织的业务主管单位进行划分并分工。而囿于有限的人力,年检是民政部工作人员不能言说的痛。

    此前,民政部审查报告既要审形式,又要核内容。就形式审查而言,需要对部管基金会提交的年检材料进行格式审查、文字审查(如前后填报的项目名称是否统一、小数点是否错误);而实质审查则根据内容判断组织是否履行信息公开义务,支出比例等是否符合法定要求等。

    民政部如何核实填报内容的真实性?

    目前,在年检材料的真实性方面,民政部门更加依赖会计师、财务人员等。年检并非仅仅填写一个报告,也需要做财务审计。近两年,需要社会组织做年报的专项信息审计报告,即审核社会组织提交给民政部门的报告本身的真实性。这无疑是增加了第三方的责任。

    现行的年检制度怎么看?

    年检制度设计本身非常必要,是对社会组织一年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回顾。当前,社会组织年检不少还是流于形式。如果希望年检更加有效,就要求政府部门适当转移部分职能。如在信息公开方面,有时社会组织只要在年报中填报说明了自己已经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等情况,政府部门就默认这项义务已经履行,而不会再予以核查,因此便会存在一些隐患。当然,这很大程度上是受制于民政部门有限的精力。

    民政部门确实在努力用心地解决现实问题,但是不应去做诸如年检中的形式审核等耗时耗力、简单、机械重复的工作,而应当在完善相关法律、政策规定,监督管理等方面投入更多精力。

    民政部门更好地发挥职能?

    所以,今年开始试行年报制度,也是为了更好地发挥监管职能,提升监管效率。

    总体而言,政府监管方面是越来越规范,越来越好的。当然,公众对于政府也有更多的期望,期望他们做得更好,承担相应的责任。购买第三方服务进行年检和社会组织评估等,将保障民政部门有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做专业的事情。

    就年检而言,民政部门在年检落实等方面仍有提升空间。比如,在利用技术手段更为高效地实现年检材料填报等方面,民政部门可以着力关注。另外,目前民政部门在对社会组织进行实质审查时,过多关注的是可以量化的指标,如70%支出比例、两倍工资等。在判断一个项目是否为公益项目时,现在并无标准。然而,判定一个项目是否具备公益性、公益性程度如何其实是可以具象的,如受益对象是否特定、受众的购买力等都是有效的判断因素。民政部门应当更加关注这些方面的提升,也是他们更加擅长的事情。民政部门应当把某些职能分离出去,把更多属于自己的职能承担起来。

    对于年检的另一种思考?

    年检的职责是否应由民政部门一家来承担值得深思。年检的内容涉及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财税等多个部门,而各个部门在相应内容的审核方面其实更为得心应手。

    业务主管部门更加擅长判断社会组织从事的活动和项目是否与宗旨有关,应当负责业务方面的审查,如判定教育类的基金会是否正在从事教育方面的活动,是否能够促进教育发展。财税部门则在审查财务报告等是否合规等方面有显著优势。民政部门则是核查社会组织的治理构架、治理程序,如是否按时开会、重大财务问题的审批程序等问题的不二之选。

    如果要促进各部门更好地发挥职能,是否应当改变民政部门承担所有审查义务的现状,转变为由一个部门主导,如民政部门主导,并与其他部门联动的机制,这还有待在参考国外经验并结合我国实际的基础上逐步改进。

    (据“善见”,微信charitylega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