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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王勇 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正式发布,明确了对《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作出的修订。修订后,社会团体登记可以跳过筹备申请直接申请登记了,社会团体分支机构的设立、注销也不再需要审批了。 登记: 跳过筹备申请直接申请登记 成立登记是社会团体正式步入社会组织领域的第一步。 按照未修订前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需要先由发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筹备,批准后6个月内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再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成立登记。 《决定》一步到位,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九条中的“由发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筹备”修改为“由发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 同时规定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的,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不予登记的,应当向发起人说明理由。自批准成立之日起即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应当自批准成立之日起6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批准文件,申领《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登记管理机关自收到文件之日起30日内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也就是说可以直接申请登记啦! 更值得欢呼的是,《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中“社会团体备案事项,除本条例第十六条所列事项外,还应当包括业务主管单位依法出具的批准文件”这条规定也被删除了。 虽然筹备不再需要申请,但筹备期间的监管并没有被忽略。 修订后的第三十二条就规定:筹备期间开展筹备以外的活动,或者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以及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继续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分支机构: 设立、注销不再需要审批 除了登记方面的改进,《决定》还对分支机构的设立、注销进行了新的规定,总的来说就是不需要登记管理机关审批了。 2013年11月8日,《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取消了民政部对全国性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的行政审批项目。 《决定》对此进行了响应。 “社会团体成立后拟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应当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有关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名称、业务范围、场所和主要负责人等情况的文件,申请登记”的规定被删除。 同时删除的还有“社会团体撤销其所属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办理注销手续。社会团体注销的,其所属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同时注销”这一规定。 处罚条例中“擅自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也被修订为“违反规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