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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女孩抱病离世 善款纷扰待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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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内容
2016年03月01日 星期二上一期下一期
四川女孩抱病离世 善款纷扰待解

    盐亭石牛庙乡文通社区曾为梁颖组织捐款

    盐亭石牛庙乡文通社区登记的捐款明细

    ■ 本报记者 张明敏

    1月14日,四川省绵阳市盐亭县13岁单亲家庭女孩梁颖病重不治去世。在梁颖身前,当地社区、摩托车协会和几家企业为其募款近11万元,当时家属表示如有余款则悉数捐出,不作另用。但最近有细心网友发现这笔捐款并未用完,家属对于捐赠余款表示仍需协商,而为女孩捐款爱心人士则希望家属能捐出余款。

    北师大中国公益研究院院长王振耀对《公益时报》记者表示:“该事件在法律层面来说属于赠与行为,当地机构募款行为是否属于公募值得商榷。没有公募资质的机构发起公募行为时,需先取得资质,如没有获得资质,公众也应该首先看到其机构的主观善意行为。”

    患癌女孩去世留下余款

    四川省绵阳市盐亭县石牛庙乡文通社区党支部书记范映有称,梁颖从小父母离异,父亲梁发永长期在外打工,她跟着爷爷和奶奶生活,家境困难。2014年12月,梁颖被检查出得了三种癌症——骨癌、淋巴癌和乳腺癌,在盐亭县肿瘤医院接受治疗。

    “我们知道她生还的希望不大,但还是希望尽可能延续她的生命。”范映有强调。

    梁颖患病期间以三种方式接受了各界捐款。一是捐款人把钱直接送到女孩家人的手里,二是捐款人直接打到女孩家人的银行卡里,三是捐款人直接去医院给女孩交治疗费。

    范映有在接受《公益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作为基层社区组织,文通社区组织居民捐款就超过3万元,另外当地的社会组织摩托车协会捐了约1.6万元,还有几家房地产企业捐款,三家共计约11万元。再加上其他地方爱心人士的捐款,总共约有15万元左右的善款。”

    一个多月的住院治疗后,女孩不治身亡。但是善款仍有结余,对于余下捐款的使用,双方则产生分歧。

    为女孩捐款者希望女孩家属能捐出余款,受助者女孩家属则表示仍需要协商。

    如何定性成为关键

    究竟是否应该退款,涉及到对于事件的定性。

    如果属于赠与,则是否退款的主动权在家属手中。《合同法》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为了维护社会的诚信,合同法还规定,对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得任意撤销。

    如果属于公募,则涉及到发起各方是否具有公募资质,进而影响到事件本身是否合法。

    根据《慈善法》二审稿草案第三章第二十二条之规定,“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应当取得公开募捐资格。依法登记满二年的慈善组织,可以向原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公开募捐资格证书。慈善组织内部治理结构健全、运作规范的,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

    根据《慈善法》第二章第十条之规定,“设立慈善组织,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准予登记并向社会公告;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而当地社区、摩托车协会和几家企业联手推出的募捐行为的背后,机构募捐的资质成为焦点:社区、摩托车协会和几家企业是否属于慈善组织,向公众开展募捐是否背离《慈善法》二审草案。

    范映有对《公益时报》记者表示:“当时救助女孩的情况特别紧急,没时间和经历考虑自身募款机构的资质问题,只是想尽快为女孩筹钱。如果按照《慈善法》草案规定,发起公开募捐的组织,需要被认定为慈善组织资质,那么不管是社区、摩托车协会和房地产企业均不属于。”

    王振耀表示:“是否具有公募权条件下展开公募,是国际通行准则。对于无公募权的社会组织开展募捐应该来说是不妥的,但如果该组织是对个案在进行救助,应该首先肯定组织的善意行为,并向捐赠人倡导选择专业公益机构完成捐赠。对于此种捐款尴尬,可以在募捐到钱后,寻找政府慈善机构或者有资质的慈善组织,来统一管理这笔钱,如善款有结余,慈善组织可以向公众征询余款使用方向。”

    是否属于公募值得商榷

    就本次事件中的募款是否能被认定为公募,专家们表达了不同看法。

    北师大中国公益研究院研究部副主任、慈善法律研究中心执行主任黎颖露在接受《公益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从现有新闻报道上判定,这种募款行为是否属于公募值得商榷。另外,《慈善法》二审稿中,对于公募行为如何界定并没有太多清晰的表述,也没有对个人募捐提出禁止。如果《慈善法》出台,则还需要等待最高法院作出的司法解释和民政部门制定的细则来确认。

    “新闻报道中称,受助女孩接受善款途径有三种,捐款人送到女孩家人手中、直接打到女孩家人银行卡里、直接去医院给女孩缴费。而作为募款方,当地社区、摩托车协会和企业共同作为第三方,只是帮助女孩向社会呼吁,并没有经手善款,所有善款均是流向受助者女孩,这时第三方的行为是否能被称之为公募值得商榷。但对于捐款人给予受助女孩的捐赠,这也理应看作是赠与行为。另外,当前《慈善法》二审稿,对于公募定义也没有给出明确解释。”黎颖露说。

    王振耀对《公益时报》记者表达了相同观点:“这在法律层面来说是一种赠与行为,为女孩募捐机构并没有将款项据为己有,仅向社会表达了倡议募款的愿望,最终款项悉数到达受助人女孩身上,这种行为是否成为公募值得商榷。”

    但王振耀也指出:“按照《慈善法》二审稿草案规定,机构要想公募就必须满足两个条件,一是身份为慈善组织,二是拿到公募牌照,这两者均需要民政部门来认定,公募的获准制度是国际上通行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