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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资产不足原始基金将被行政约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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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内容
2016年02月23日 星期二上一期下一期
北京市民政局印发《北京市社会组织行政约谈办法》
净资产不足原始基金将被行政约谈

    年检不合格等将被约谈

    ■ 本报记者 王勇

    2月15日,北京市民政局向北京市各业务主管单位、各区县民政局、各社会组织印发《北京市社会组织行政约谈办法》。

    当年未参加年检或者年检结论基本合格、不合格的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将通过行政约谈,督导其建立、完善相关制度,严格执行制度,实现规范管理。

    净资产不足原始基金、开办资金的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应当通过行政约谈及时予以提醒、制止、纠正,并要求其限期改正。

    什么是社会组织行政约谈?

    社会组织行政约谈(以下简称行政约谈),是指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履行法定监管职责所采取的,以约见、谈话方式,督促、建议、指导社会组织建立、执行以章程为核心的各项内部管理制度,警示、劝诫社会组织履行法定义务、纠正其不当行为,调解社会组织内部矛盾、纠纷的行政监管模式。

    根据约谈办法,北京市、区(县)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登记的社会组织行政约谈制度的组织落实。登记管理机关所属监督管理部门以登记管理机关名义,具体执行行政约谈。

    其目的在于监督、指导社会组织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促进社会组织内部管理和自主运行制度、机制建设,规范社会组织行为,提高监管效率,引导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

    哪些情况会被行政约谈?

    约谈办法具体规定了社会组织出现哪些问题将被行政约谈,主要包括两类:

    第一类,社会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机关可以通过行政约谈,督导其建立、完善相关制度,严格执行制度,实现规范管理:

    当年未参加年检或者年检结论基本合格、不合格的;未建立民主选举、决策、议事制度或者民主选举、决策、议事制度不完善的;财务制度不符合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监事、组织、人事等内部监督管理制度不完善的;不按照章程规定开展(换届、召开理事会、决策议事等)活动的;法定代表人任期、年龄超出规定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同时担任其他社会组织法定代表人的;评估结果3A级(不含)以下的;擅自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登记管理机关认为应当通过行政约谈规范的其他事项。

    第二类,社会组织有下列违法、不当行为和问题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通过行政约谈及时予以提醒、制止、纠正,并要求其限期改正:

    净资产不足原始基金、开办资金的;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超过法定比例的;不按规定与专职工作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的;不按规定报告重大事项的;不能正常开展业务活动的;不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情节轻微的;符合法定注销登记条件,不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的;接受捐赠、资助,不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使用的;不按照约定使用捐赠、资助财产的;不按照规定答复捐赠人查询捐赠财产使用、管理情况的;不按照规定履行信息公布义务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的;其他应当通过行政约谈规范和纠正的行为、问题。

    此外,社会组织内部管理混乱,长期、大量的矛盾、纠纷导致不能正常开展活动的,登记管理机关可以通过行政约谈方式,召集或者约见相关当事人,通过说服教育、沟通协调,化解矛盾纠纷,督导社会组织恢复运行秩序。

    具体的约谈流程是怎样的?

    约谈办法对行政约谈的流程进行了严格规定。登记管理机关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工作实际,需要以行政约谈方式实施监督管理的,应当根据审批权限报批。

    行政约谈前,需要确定参加约谈人员,必要时可以成立约谈小组,邀请业务主管单位相关人员参加,约谈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其中应当包括一名约谈专职记录人员。

    行政约谈应当制作行政约谈通知书。行政约谈通知书应当载明:约谈对象的名称,被约谈人的姓名、职务,约谈的时间、地点,约谈事项,约谈对象应当提供的资料等基本情况。行政约谈通知书以直接送达或邮寄送达方式交付约谈对象。

    约谈的时间、地点一般由登记管理机关(即约谈机关)确定,也可以与被约谈人商定,但在约谈时间上,应给予被约谈人合理的准备期。

    行政约谈中,约谈人员应当主动向被约谈人出示证明自己身份的证件,并记录在案。约谈人员应当要求被约谈人说明情况,充分听取被约谈人陈述,指出约谈对象存在的问题,明确提出整改要求和整改期限,并当场开展政策、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明示法律后果。

    行政约谈应当制作行政约谈记录,记录人员要全面、客观、准确地记录行政约谈谈话内容。行政约谈记录应当由被约谈人、约谈人、记录人共同确认后签字。

    行政约谈结束后,登记管理机关根据不同情况和需要出具《行政指导建议书》或《行政告诫书》,指导督促约谈对象规范制度,依法依章开展活动。

    约谈对象应当按照《行政约谈记录》、《行政指导建议书》或《行政告诫书》的意见进行整改,整改期满后约谈对象应向登记管理机关及时提交书面整改报告,并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安排的实地检查和整改回访。

    约谈对象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行政约谈或者不落实整改要求的,登记管理机关将记录在案,纳入北京市社会组织信用管理体系,并作为年检及评估结论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