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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未成年人 监护权 寄养 2015年2月4日上午9点30分至11点40分,全国首例由民政部门申请撤销父母作为孩子监护人资格的案件在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因受害女童的父亲、被告邵某在监狱服刑,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而受害女童的母亲王某经法院传唤未出庭,法院依法对其进行了缺席审理。 合议庭经过庭审、合议后作出了判决,支持了申请人铜山区民政局的申请,撤销被申请人邵某、王某对女儿小玲(化名,基于保护未成年人权益,本案相关信息均经过处理)的监护权,指定徐州市铜山区民政局为小玲的监护人。 这起由铜山区民政局作为原告,向法院申请撤销法定监护人监护权案件,是2015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首个典型案例。 “监护权撤销”并不是一个新概念。《民法通则》、《未成年人保护法》中都有相关规定。然而,近30年来,撤销监护权的判例几乎没有,这一条款也被称为“僵尸条款”。原因一方面是法律条文较为模糊,二是撤销监护权之后谁来抚养孩子没有明确。 2015年1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联合印发的《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监护人有性侵害、遗弃、虐待未成年人等七种情形之一,民政部门等可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人民法院审查属实,可以判决撤销,并指定其他监护人。 撤销监护人资格,是帮助小玲重新步入正常生活的第一步,撤销后的“生存”更重要。 小玲曾受到张女士的救助,且在父亲入狱后,小玲暂由热心的张女士抚养。随着时间的推移,小玲把那里当成了自己的家,并亲密地称呼张女士为“妈妈”。小玲已经和“张妈妈”一家建立了依赖和信任关系,民政局遵从孩子的意愿,让她继续留在“张妈妈”家。但是,“张妈妈”不符合收养人资格,民政局采取“寄养”的方式,为小玲的生活提供保障。 “如果采取助养或寄养的方式,那么民政部门就主要起到监督、监管的作用。”铜山民政局党委委员、主任科员李福达说,民政部门会从生活上、精神慰藉上、心理辅导等方面全程跟踪,关注孩子的成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