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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2月14日至2015年12月20日)
(2015年12月14日至2015年12月20日)
归真堂再次申请上市
近六成网友反对
归真堂再次申请上市
近六成网友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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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内容
2015年12月22日 星期二上一期下一期
归真堂再次申请上市
近六成网友反对

    截至2015年12月21日11时

    ■ 本报记者 菅宇正

    12月14日,福建归真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归真堂)申请登陆新三板的消息一经传出,迅速引起各界关注。

    归真堂并非第一次申请上市,早在2009年11月,其就向证监会提交登陆A股的上市申请,但从2011年开始,有媒体报道称该公司主营熊胆系列产品,原料是从活黑熊身上直接提取,对于这种“活熊取胆”的企业应该禁止上市,随后更多的媒体以及动物保护组织加入到反对行列,舆论持续发酵,“它基金”联合崔永元、姚明、丁俊晖、毕淑敏等72位知名人士更是向中国证监会信访办递交吁请函,希望对归真堂的上市申请不予支持及批准。

    但是面对舆论的反对,归真堂公开表示:“养熊是林业部颁发正式批文,生产熊胆粉也是于1995年卫生部所颁发药准字号,属合法行为。”原卫生部药政局副局长、原国家药监局药品注册司司长张世臣表示:“目前的法律法规框架下,养熊取胆是合法允许的。”

    最终在2013年4月,中国证监会宣布归真堂IPO中止审查,这也宣告其申请A股上市失败。如今,归真堂再次申请上市,只是避开了审查严格的A股市场而选择相对宽松的新三板。截至2015年8月,该公司养殖的黑熊已由499只增加到了899只。每年预计可繁殖小熊100只以上。

    这次归真堂申请上市的消息,依旧引起了舆论的广泛关注。沈阳医科大学原副校长姜琦表示:“对于因活熊取胆而引发的争议一直都存在,而解决这一争议的办法就是研制替代产品。”“它基金”也在第一时间发布正式申明称,将坚决反对归真堂的上市申请。

    12月17日《公益时报》联合新浪公益、问卷网和凤凰公益推出本期益调查:活熊取胆的归真堂又要上市,你怎么看?

    截至12月21日11时,58%的受访者认为不应该准许这样的企业上市,因为他们利用活体动物进行产品生产,一旦上市就代表了市场对于这类企业行为的认同,将进行进一步融资扩大规模,加大对动物的伤害;31%的受访者表示对于企业而言,只要其自身经营模式合理合法,就有上市的资格,归真堂“活熊取胆”的方式在我国目前的法律法规框架体系内,是完全合法的,就应该通过其上市申请。

    对于“活熊取胆”这一行为被法律允许是否合理的问题,有65%的受访者表示不合理,不论在此过程中采取怎样的医学手段麻痹活熊的痛感,其本身仍是对于熊的一种虐待,应该被禁止;有26%的受访者认为只要采取正规的医学方式进行“活熊取胆”,既降低活熊受到的次生伤害,又满足当前社会医疗领域的需求,应该是一种合理的行为。

    在如何能够避免“活熊取胆”的争议上,有61%的受访者表示社会对于熊胆粉的需求是客观存在的,但是“活熊取胆”毕竟不是长久之计,应该尽快研制功效相同的替代品进行替代,就可以避免这样的争议;有34%的受访者认为当前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活熊取胆”这一行为本身对于动物是否属于虐待,而熊胆作为我国中药重要的原料,需求是毋庸置疑的。所以,应该制定严格的该行业标准,让“活熊取胆”更严格、更规范,对熊的副作用降到最低,就能够免除争议。 

    1.您认为归真堂是否应该上市?

    A.不应该,这样的企业应该被限制或者禁止 58%

    b.应该,既然是合理合法的企业,就有上市的资格 31%

    c.无所谓,还是让政府部门决定吧 11%

    2.您认为“活熊取胆”被法律允许是否合理?

    A.不合理,“活熊取胆”是对动物的一种残忍虐待,应该禁止 65%

    b.合理,通过正规的方法“活熊取胆”,满足社会需求,应该合法 26%

    c.不清楚,应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9%

    3.您认为对于“活熊取胆”的争议应该如何避免?

    A.应该尽快研制功效相同的熊胆替代品 61%

    b.熊胆作为我国中药的重要原料不能替代,应该严格制定行业标准,保证对动物的伤害最低 34%

    c.不清楚,不好说 5%

    网友留言:

    绯色F:纯白的小蜗牛:只为自己利益不顾生命的公司,一定要抵制。

    关于那些小事儿:有很多东西可以代替熊胆,为什么要从活体的熊身上取,良知在哪里?

    阳光child:平心而论,熊胆如果真有疗效,也应该取之有道,善待黑熊,绝不能笼中虐养。

    熊救团:上市企业是优秀企业的代表,也应该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仅从自身利益出发,缺乏对生命最基本尊重的企业,无论是伤害或是挂牌,都不应该让这样的价值观引导企业风向。

    断连断年:合理地进行成分提取是应该的,极端的动物保护并不可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