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本报记者 王勇 12月21日,民政部发布《2016年中央财政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项目实施方案》,2016年项目预算总资金为2亿元左右。 根据方案,2016年,项目主要资助社会组织开展扶老助老、关爱儿童、扶残助残、社会工作服务,以及能力建设和人员培训。不资助基建、研究、宣传类活动。从严评审讲课、图书赠送等受益对象宽泛的项目。 资助社会服务活动和 能力建设 2016年,项目主要资助社会组织开展以下领域的社会服务活动和能力建设: 第一,扶老助老服务。以满足老年人养老服务需求、提升老年人生活质量为目标,以社区或其他方式为依托,资助向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医疗保健、紧急救援和社会参与等救助服务。 第二,关爱儿童服务。资助儿童成长服务,资助孤儿、弃婴的收养、治疗、康复活动,资助留守儿童教育、卫生、文化活动,资助农民工子女服务,资助对流浪儿童和特殊困难的残疾儿童的援助保护活动,资助改善儿童成长生态环境。 第三,扶残助残服务。为残疾人提供包括生活照料、医疗救护、工作帮扶、精神慰藉、物质和技术支持在内的救助服务,资助改善残疾人生产和生活条件,帮助融入社会生活。 第四,社会工作服务。以城市流动人口、农村留守人员、老年人、儿童青少年、残疾人、社区矫正人员、优抚对象和受灾群众等特殊群体为重点服务对象,针对需求提供的包括困难救助、矛盾调处、人文关怀、心理疏导、行为矫治、关系调适、资源协调、社会功能修复和促进个人与环境适应等专业服务项目。 第五,能力建设和人员培训。资助西部地区困难社会组织必要的服务设备购置和服务设施完善等,改善服务条件,增强开展公益慈善项目的能力;对社会组织负责人、业务工作人员进行法律法规、项目运作、业务技能、专业知识等方面的培训。 2016年,项目不资助基建、研究、宣传类活动。从严评审讲课、图书赠送等受益对象宽泛的项目。 开展四类项目最高120万元 2016年,项目主要资助开展以下四类项目: 发展示范项目(A类)。拟资助西部省份(四川、云南、西藏、甘肃、青海、新疆以及内蒙古、广西、海南、重庆、贵州、陕西、宁夏)的基层社会组织开展社会服务活动。确有必要的,可列支5万元以内的电脑、打印机、传真机、复印机等必要的办公设备、服务设施和执行项目需要的会议、培训和交通等成本。每个项目的资金不超过25万元左右。 承接社会服务试点项目(B类)。拟资助规模较大、职能重要的全国性社会组织和具有较强区域辐射功能的地方社会组织开展扶老助老、关爱儿童、扶残助残等社会服务活动。地方社会组织项目资金不超过50万元。全国性社会组织项目资金不超过120万元。 社会工作服务示范项目(C类)。拟资助规模较大、职能重要的全国性社会组织和具有较强区域辐射功能的地方社会组织开展社会工作服务活动。地方社会组织项目资金不超过50万元。全国性社会组织项目资金不超过120万元。 人员培训示范项目(D类)。拟资助具有教育培训职能和培训经验的培训机构(包括社会组织)开展社会组织负责人、业务工作人员培训。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指导和监督,联合培训机构共同申请和执行。每个项目的资金一般在30万元以内,最高不超过50万元,主要对培训所需的食宿、交通、教材、师资等予以补助,平均每人每天不超过400元。全年共拟培训6000名左右社会组织负责人和业务工作人员。 1月15日项目申报截止 根据实施方案,全国性社会组织的项目电子申报书于2016年1月8日前以邮件方式报送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地方社会组织应当向各省级民政部门申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部门应当按照《2016年中央财政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组织地方民政部门审查要点》有关要求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查,并通过项目信息管理系统汇总、排序后,于2016年1月15日前以邮件方式统一报送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每个社会组织只能申报一个项目。 申报项目的社会组织必须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且2014年年检合格;有正在开展实施的社会服务项目;有相应的配套经费来源;有完善的组织机构;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和独立的银行账号;有健全的工作队伍和较好的执行能力;有已开展实施社会服务项目的经验,具有良好信誉。 为扩大项目的示范性和参与度,2016年,鼓励和支持未获得过立项的社会组织申报项目,提请评审委员会优先考虑。地方社会组织在2012—2015年已经获得过3次以上A、B、C类项目立项的,不再予以评审。 所有项目均应于 2016年内完成 收到项目申请资料后,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提交的电子申报书进行初审,主要对项目填报完整性、合规性进行审查。 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委托第三方机构组建评审委员会,对初审通过的申报项目进行评审,并根据评审委员会评审结论确定立项建议名单和资金额度,报项目领导小组批准后立项,并向社会公告。 项目公告立项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按程序申请拨付资金。项目资金分两次拨付,第一次拨付70%的资金,项目中期报告获得通过后,拨付剩余30%的资金。 项目一经立项,不得分包、转包,不得无故调整。项目在执行过程中由于特殊原因需要终止、撤销、变更的,须报经领导小组批准。除不可抗力因素外,所有项目均应于2016年内完成。 项目执行单位应当于2016年6月30日前,完成项目资金和社会服务活动执行的50%,并于7月5日前向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报送中期报告。项目执行单位应当于2016年11月30日前,完成项目全部资金和社会服务活动的执行,并于12月5日前向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报送末期报告,内容包括:项目执行情况、实施效果、自我评估报告、宣传情况等。 此外,实施方案还要求,严格按照申报用途使用资金,保证项目资金的安全和正确使用,不得用于购买或修建楼堂馆所、缴纳罚款罚金、偿还债务、对外投资、购买汽车等支出,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截留、挪用项目资金。 财政部、民政部将不定期对各地项目资金使用管理等情况进行检查。项目引入社会审计和评估,将对项目进行全面审计和重点评估。引入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和总体实施效果进行考评。审计、评估等绩效考评结果将作为以后年度项目评审和资金安排的重要参考因素。并将把项目执行与社会组织的年度检查、评估、表彰奖励、行政处罚相结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