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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21日在北京开幕,会议继续审议慈善法(草案)。此前,草案在10月30日至11月4日召开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上进行初次审议。 一审稿中对慈善活动享有的税收优惠作了原则规定。二审稿中进一步加大了税收优惠力度,增加规定:国家对扶贫济困的慈善活动,实行特殊的税收优惠。 同时,针对当前各方面反映较为突出的企业大额捐赠享受税收优惠不够的问题,二审稿增加规定:企业慈善捐赠支出超出法律规定的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部分,允许结转以后年度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一审稿中对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的方式及其地域限制的规定,二审稿作了改动。一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有关社会组织提出,慈善组织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发布募捐信息开展公开募捐,难以限制也没必要限制其地域范围。经研究,二审稿修改规定,慈善组织在公共场所设置募捐箱,以及举办义演、义赛、义卖、义展、义拍、慈善晚会等开展公开募捐的,应当在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管辖区域内进行。对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发布募捐信息开展公开募捐不作地域限制。 二审稿还作了一些调整,如一审稿中的慈善信托专章有关内容适当精简后,放在慈善财产的管理运用一章中加以规定。同时,为处理好与信托法的关系,二审稿增加规定:慈善信托的设立、信托财产的管理、信托当事人、信托的终止和清算等事项,本法未规定的,适用信托法的有关规定。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李适时当天作修改情况汇报时透露,法律委员会建议,将草案二次审议稿提请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并作出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审议的决定。 (据中新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