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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为健全社会组织退出机制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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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内容
2015年12月08日 星期二上一期下一期
民政部为健全社会组织退出机制征求意见

    ■ 本报记者 王勇

    为了加强对社会组织的事中事后监管,加大对名存实亡社会组织的清理力度,明确社会组织退出的种类、依据、程序,规范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履行职责,民政部起草了《民政部关于健全社会组织退出机制的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并于12月2日至10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分别就社会组织主动申请注销登记和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对社会组织撤销登记两种社会组织退出方式进行了明确的界定,并明确了退出后的清算程序。

    应主动退出的五种情况

    社会组织在完成其宗旨或因其他原因不再具备开展活动条件的,应当主动申请注销登记。社会组织应当主动办理注销登记的情形包括以下五种: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或者按照章程规定终止的;自行解散的;分立、合并的;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征求意见稿》强调,注销登记是依申请的行政行为,登记管理机关不应主动实施。但社会组织不再具备登记条件的、长期不开展业务活动的以及决策机构长期不能有效履责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建议社会组织主动办理注销登记,提示社会组织主动退出,同时通报其业务主管单位。社会组织应主动办理注销登记但不及时办理的,登记管理机关可将社会组织有关情况向社会进行公示。

    《征求意见稿》明确了注销登记的流程。首先,社会团体应当按照章程规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形成决议;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应当按照章程规定,召开理(董)事会,形成决议。其次,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再次,自清算工作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文件、清算报告书,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第四,登记管理机关准予注销登记的,发给注销证明文件,收缴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最后,注销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注销登记办理完毕后,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公告。

    对于长期不开展业务活动、客观上难以按规定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的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可以按照简易注销程序实施。

    依法撤销需履行法定程序

    除主动退出外,登记管理机关还可以依法对社会组织撤销登记。

    登记管理机关在登记、年检、评估、日常监督检查等环节发现社会组织存在法定退出情形的,应当做好信息沟通共享和违法线索移交,依法启动退出程序。

    登记管理机关对社会组织作出撤销登记决定,应当严格履行立案、调查取证、事先告知、听取陈述申辩、听证、作出决定、送达法律文书等法定程序,避免程序违法。

    社会组织被登记管理机关撤销登记的,应当及时进行财产清算,并依法办理注销登记。社会组织完成注销登记手续之前,除组织清算、进行诉讼活动及办理注销登记外,不得开展其他活动。

    哪些情况下,登记管理机关会依法对社会组织撤销登记?《征求意见稿》分别就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作出了不同的规定。

    社会团体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作出撤销登记决定: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自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之日起一年未开展活动的;存在《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情形且情节严重的;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由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有关国家机关认为应当撤销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撤销登记。

    民办非企业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作出撤销登记决定: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业务主管单位撤销批准的;存在《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且情节严重的;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由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有关国家机关认为应当撤销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撤销登记。

    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或者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作出撤销登记决定: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自取得登记证书之日起一年内未按章程规定开展活动的;符合注销条件,不按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仍继续开展活动的;存在《基金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且情节严重的。

    进一步完善清算制度

    社会组织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及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主要包括:清理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通知、公告债权人;处理与清算有关的未了结的业务;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清理债权、债务;处理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进行公告。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社会组织财产。

    社会组织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组织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处理。社会组织清算工作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