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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顾远 首先,社企认证应该是在行业有了一定成熟度时才去做的事情,更准确地说,是有了一定成熟度时才会自然发生的事情。纵观世界上那些已经有了社企认证的国家,概莫如此。以公认社会企业最发达的英国为例,2002年英国贸工部首次给出社会企业的官方定义,2003年所做的调查显示当时英国已经有5300家机构能够符合定义。2010年,英国社会企业标识公司(SE Mark)推出了社会企业认证标准,次年,由具有行业联合会性质的英国社企联盟(SEUK)发起的调查显示,全英国已有62000余家社会企业,从业人员近80万(占英国就业人口的近3%),对GDP的贡献超过240亿英镑,已成为国民经济中不可小觑的一支力量。 再看中国的社企领域,目前还处在数量少、规模小的散点式发展阶段。根据笔者的估计,全行业真正意义上的社会企业不会超过500家(别急着皱眉头,先想想到底什么是社会企业再说)。假若此时推出某种社企认证,难免落入看上去很美,却只是凌空蹈虚徒具一纸空文的境况。 有人可能要说了,这个行业现在还不成气候有什么可怕,做认证不就是为了促进它的发展吗?这种想法要么过于理想化,要么有点自以为是。拿韩国来说,韩国在2007年推出《社会企业促进法》,有了社会企业这个专门的法律形式。然而因为要求很苛刻,很多具备了社会企业性质的机构不愿意采用这种形式注册,结果按照法律,这些机构就不能在经营过程中声称自己是社会企业,他们的郁闷可想而知。 现在一些机构和地方政府意图推出的社企认证标准,意在鼓励某些特定领域或向特定人群提供服务的机构的发展。如果这样的标准推出,势必会抑制社会企业在更多领域里的更多可能性。我们必须意识到,任何认证标准在规定了什么才“是”的时候,也就规定了什么“不是”。在如今行业发展还处在初级阶段之时,更应该鼓励的是在符合社企基本性质之下去做大胆的尝试,野蛮生长,而不是过早地通过认证来做取舍偏废。 没有社企认证,中国社会企业的发展并未受到很大限制 另一方面,在没有社企认证的情况下,中国社会企业的发展真的就受到了很大限制吗?事实恐怕并非如此。最近几年,社会企业领域的各类评奖和资助越来越多,媒体和政府的关注度也日益增高,正是因为现在还没有统一的认证标准,更多的机构才有更大的可能性从不同渠道获得不同类型的支持,也在客观上鼓励了社会企业领域更多的尝试。当然,在这种情况下,难免会有滥竽充数之辈欺世盗名之徒,浑水摸鱼不当得利。但是我们尽可放宽了心,因为任何行业的发展都会经历这样泥沙俱下的过程,无足多虑。随着行业发展的深入,自然会大浪淘沙,激浊扬清。 仔细看看那些提倡社企认证的机构,他们的诉求往往是为了在认证之后独享更多的资源,特别是政府在税收上的优惠和资金上的支持。然而,一家社企如果非如此而不能生存的话,它的业务模式的可持续性便是非常可疑的。这样的机构又有什么理由动用公帑去支持呢?这样的机构又真的能叫做社会企业吗? 另有一些机构,提倡社企认证更多的是出于对自我身份的真心辩白。在一个“公益-商业”二元对立仍十分显著的国度,这种辩白完全可以理解。不过要提醒这些机构的是,别只看到认证的收益,却忽略了认证的成本。最简单的,认证通常都需要机构提供很多信息,甚至是向公众透明公开。对此,你做好准备了吗? 社企认证的倡议存在盲点 第三点,现阶段对社企认证的倡议似乎存在着一个盲点:认证的主体默认了是政府,相应的也就默认了认证带来的唯一好处就是政府的支持。有鉴于不少机构希望推动认证的初始动因是为了获得政府的直接资金、税收等支持,而政府推动认证的初始动因则往往是为了推动某些特定领域的发展,存在这样的盲点完全可以理解。但社企认证并非社企立法,并非只有政府才可以进行,有公信力的民间机构一样可以,甚至还可以允许多种认证标准同时存在。 要知道,任何认证标准都遵循着“实用主义”的原则,总是为了实现特定的目的,体现了对现在和未来的社会企业发挥怎样的功能的期待以及需要给予它们怎样的支持的判定。英国的情况是最好的例子。目前英国存在五种社会企业的标准,分别是:英国政府贸易与工业部在2002年给出的社会企业定义、SE Mark的认证标准、SEUK在2013年1月新推出的社会企业“徽章(Badge)”标准、大社会资本(Big Society Capital)在2012年12月为社会投资人推荐的标准和苏格兰的社会企业认证机构Senscot的标准。这些标准的内容侧重和各自的目的都有所不同,从一个侧面反映出了英国社会企业部门的发达程度,也充分体现了制定有共识的社会企业标准的难度。 目前中国的社企领域显然还没有一家机构具有足以进行认证的能力和公信力——假如它有意愿的话,事实上,整个行业往往连一些基本的共识都暂付阙如。上面笔者曾提到过认为中国目前的社会企业不会超过500家,而笔者曾很多次地听到有人回应说中国的社会企业多达数万家,乃至几十万家,那些福利企业难道不都是标准的社会企业嘛!好吧,纵然这些企业都真的是为了实现社会效益(其实未必,但那是另一个话题了),可社会企业的标准却不是只有实现社会效益这一条啊!看来,与其现在就去推出巨细无遗的社企认证标准,不如在大量的探索实践中先就社会企业的根本特征逐渐形成共识。而现阶段政府对推动社会企业发展所能做的最有价值的事情,也并不在于通过认证来给予被认证的机构直接的支持,而在于帮助在社会上培育一种广泛的社会创业家精神,以及对于社会创新和社会创业理念与实践的普及。 社会企业与其说是一种实体形式,不如说是一种“精神状态” 最后一点,我们需要问自己一个问题,假设真的有了一个认证(显然,这个认证最有可能是由政府制定的),那么最有可能获益的会是谁?但凡对中国的公益圈和国情有所了解的,恐怕都不难回答这个问题。而这个答案是我们推动社企认证所期望的结果吗? 总而言之,判定社会企业的是它的本质——以商业的手段更有效地解决社会问题,而不是它的身份。社会企业与其说是一种实体形式,不如说是一种“精神状态”(state of mind)。在这种精神状态尚未充分发育之时,社企认证应该缓行。 (据《社会创业家》,作者为AHA社会创新中心主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