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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中国慈善联合会召开《慈善法(草案)》专题研讨会,全国人大常委、中国人民大学教授郑功成主持会议。中国人民大学非营利组织研究所所长、教授康晓光等专家学者,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副理事长兼秘书长秦国英等公益组织负责人等数十人出席了研讨会。专题研讨会讨论的结果,将以中国慈善联合会的名义,上报全国人大常委会。 禁止个人为公益公募 继10月30日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初次审议后,《慈善法(草案)》从10月31日起在中国人大网上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草案》共11章115条,在根据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状况和创新社会治理体制的要求、适当借鉴国外的有益经验基础上,对慈善组织、慈善募捐、慈善服务、信息公开、促进措施和监督管理等基本内容作出了具体规定。 其中,《慈善法(草案)》第三十一条规定,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采取公开募捐方式开展公开募捐,但可以与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合作开展公开募捐,募得款物由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管理。这一条规定近期被媒体广泛热议,并普遍被解读为:禁止个人网上募捐。 康晓光明确表示,强烈反对《草案》禁止个人公开募捐的规定,一个人遇到困难时有向社会呼救的权利。 郑功成和中国政法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教授王涌均表示,本条实为想表述的是:禁止个人为公益公开募捐,对个人为私益募捐是不禁止的。“,这在任何的国家都不禁止的。”王涌说。 激活慈善信托制度 在《慈善法(草案)》第五章中,专门就慈善信托进行了规定。众所周知,在我国的信托法中,已对公益信托有所规定,为何本法草案还专门设一个章节来对慈善信托进行规定?专家们的解读是,为了能够激活慈善信托制度的落地。这也看到立法者对于慈善信托的重视。 为了和目前已经存在的信托法中对公益信托的规定相衔接,王涌建议,加入一句,慈善信托适宜《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的公益信托等规定。而对于公益信托中已经规定的内容,慈善信托就不要再规定,可以省出更多的条款空间。 除了上述两点内容引起与会人员的重点讨论,与会人员还围绕着具体的条款和细节提出自己的意见:比如“中华慈善日”的设置时间、社会服务机构是不是等同于民办非企业、慈善组织的捐赠财产是不是已经涵盖了创始财产、慈善组织为财产进行投资需经决策机构组成人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是否可行等。 (徐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