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本报记者 王会贤 10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草案)》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10月31日,草案全文在中国人大网公开,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这是我国首部慈善领域的专门法律,对于推动我国慈善事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草案一经公布便引起社会各界热议。 多场研讨会迅速展开,公益慈善行业、学界、法律界人士纷纷从不同角度对草案进行解读,并提出修改建议。 本报将这些来自不同领域、不同场合的意见进行了汇总,力图为读者朋友呈现出多角度、多元化的解读场景。 11月5日,由北师大中国公益研究院主办的《慈善法(草案)》专家研讨会在京举行。 中国公益研究院助理院长章高荣首先介绍了《慈善法》草案起草的立法背景。他认为,草案确定的慈善组织直接登记制度、对管理成本限制可依约定突破、慈善组织运行两年后向民政部门申请获得公募资格等问题相较于现有制度都有很大进步。但他同时表示,目前仍存在一些值得探讨的问题: 第一,慈善组织的门槛已经降低,但后续的配套措施不足,包括税收待遇和募捐方面;第二,慈善信托的制度设置很宽松,会不会导致慈善信托的名义被滥用;第三,对于募捐的区域限制、网络募捐的注册层级限制以及对个人公开募捐的限制是否合理。 专家认为,此次《慈善法》的立法过程是中国开门立法的典范,现有的草案内容反映了之前起草论证过程中提到的一些建议,慈善组织准入条件、募捐资格和信息公开等相关规定也有了很大的进步,草案对社会实践中出现的问题也有所回应。而相关问题所引发的讨论也对普及慈善产生了积极影响。 但也有专家表示,法律条文的表述中还有很多模糊不清的地方,比如草案中出现的“城乡社区组织”等一些法律概念并没有清晰界定。此外草案还有一些前后条文不一致的地方,如第25条将慈善募捐界定为慈善组织进行的活动,但后面又对个人的募捐行为进行规定,而类似“投资方案应当经决策机构组成人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在现实中缺乏可操作性。 对于目前各方讨论较多的公募权问题,大部分专家认为对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的权利不应该进行地域上的限制,应该有市场竞争的思维,有能力募到款项的组织就应该允许其募捐,对网络募捐的限制也落后于现实。 对于慈善募捐的受益人是否需要限定为不特定的人,一些专家认为应该考虑中国的现实,将为特定人发起的募捐也纳入到慈善募捐的范畴。专家表示,慈善组织应该具有公益性,为公共利益服务、符合公益性的才享有慈善冠名权、公募权和税收优惠。对于慈善法能否禁止个人公开募捐,多数专家认为慈善法不应过多地介入私人领域,不应因为存在个别的欺诈行为就一律禁止个人募捐。 对于慈善组织普遍关心的税收减免问题,与会专家也讨论了在税收法定原则下,《慈善法》如何更好地明确慈善组织享受税收优惠的权利。多数专家认为,慈善组织的税收待遇问题应由税法统一规定,但相关制度在制定过程中不应仅由财政和税务部门主导,《慈善法》对慈善组织享受税收优惠待遇的权利应该更加明确。 对于实践中很多慈善组织难以领取公益事业捐赠票据的问题,法学专家表示,法律不仅需要明确慈善组织开具捐赠票据的义务,也需要明确规定其领取捐赠票据的权利,从而为慈善组织提供主张该项权利的依据。 目前,社会上关于该草案最大的争议点在于第三十一条“禁止个人公开募捐”。有观点认为这一条款剥夺了个人自救的权利,但也有人认为个人自救的公募不属于慈善募捐,因而并不受慈善法管辖。 对此,中国公益研究院慈善法律中心副主任黎颖露撰文称,该争议主要源于草案中未予以清晰界定的“慈善募捐”的概念,即是否必须以“不特定人”受益为目的。她认为,从国际经验来看,比如英国和美国都在法律中明确提到只有以不特定受益人为目标才能被认定为慈善募捐,而有特定受益人只能被认定为普通赠与。按此标准,慈善募捐自然是以不特定人的利益开展的募捐,个人自救显然不在其列。 11月6日下午,清华大学公益慈善研究院召集了三十余位专家学者、公益从业者、立法工作者,对《慈善法》草案进行研讨。 研讨会上,来自学界的多位专家对草案予以了肯定。清华大学公益慈善研究院院长、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NGO所所长王名表示:“此前希望达到的三个要求:解决问题、有战略高度、整体上为其他立法留有余地,基本上都实现了。” 北京大学非营利组织法研究中心执行主任金锦萍也认为草案亮点颇多,回应了现实需要和公众期待。 此外,来自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内务室的杜榕回应了对第三十一条关于个人募捐的争议条文。杜榕认为这一条其实是限制了个人进行公开的公益募捐。没有法人形式的情况下,公开向社会做公益募捐,无法区分财产性质,使用也完全靠一个人的良心,而不是制度。但个人的求助行为不在此列,是不受限定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