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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八成网友认为
应对拾金不昧者进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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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内容
2015年10月20日 星期二上一期下一期
超八成网友认为
应对拾金不昧者进行奖励

    ■ 本报记者 王勇

    近日,广州市审议通过《广州市拾遗物品管理规定》,其中明确规定,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处理无人认领的物品后,公安部门按拾获财物价值10%的金额对拾得人给予奖励。这一规定迅速引起社会热议。

    据介绍,这一规定并不是刚刚提出。2012年,广州市公安局起草《广州市拾遗物品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其中就提出“失主领回失物时,可以自愿按遗失物品价值10%的金额奖励拾遗者;对无主的失物,政府予以拍卖,按拍卖款10%给予拾遗者”。

    2012年,当《征求意见稿》挂上广东省公安厅官网之后,立即引起围观。制度安排物质奖励,对于视拾金不昧为天经地义者,其颠覆性不啻于价值观再造。即使经过3年多的民意准备,如今出台,争议一样有。

    赞同者认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完全靠道德舆论的力量维持拾金不昧的善行并不太现实,有偿失物招领也不失为一种次优选择。反对者则表示,当拾金不昧需要有偿的时候,它就标志着道德正在沦陷,且有可能被不法分子利用。

    尽管备受争议,但此次最终通过的该规定中还是保留了“拾金不昧奖10%”相关条款。

    对此,广州市公安局副局长骆振辉表示:“从政府层面进行奖励,是因为根据这些年制定出台规定之后的情况,有一些人拾获了物品千方百计找到失主,既然这么主动、这么积极去找到物品的失主,我们也想通过这个方式给予一些奖励。对于拾遗物品的估价,要聘请有资质的公司进行估价。”

    拾到失物给予相应的感谢费,这不是只在广州才有的事情。在中国台湾,拾得人对于所有人,可以请求实物价值十分之三之报酬。在英国,付酬是该项遗失物的10%。而日本《遗失物法》和德国《民法典》也都规定,拾遗者有权向失主请求报酬,并规定了最高限额。

    这条规定,究竟合不合适、可不可行呢?《公益时报》联合新浪公益、问卷网和凤凰公益推出本期“益调查”:广州拟奖励拾金不昧者拾获财物价值10%金额,你怎么看?

    本期调查从2015年10月15日14时发起,至10月18日19时,共1140名网友参与填写问卷。调查显示,超八成(81.39%)网友赞成对好人好事进行奖励,认为“拾金不昧者付出了时间、资金等成本”,仅11.76%的网友认为会起到相反效果。超七成网友认为,这一规定的实施能促进更多拾金不昧行为的产生,理由是“回报会带来更多的动力支持”;反对者仅有14.31%,他们认为“物质回报会让拾金不昧不再纯粹”。

    当被问及提升人们的公益、道德水准采用哪种方式更有效时,近四成(39.33%)的网友选择了“物质激励”;有超三成网友(32.57%)认为应为拾金不昧者“解决后顾之忧”;另有17.82%和10.27的网友分别认为“精神鼓励”和“宣传教育”才是正确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