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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同心温暖工程基金会(2014)年度工作报告摘要
社会力量参与救灾工作重点范围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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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内容
2015年10月13日 星期二上一期下一期
民政部多举措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救灾工作
社会力量参与救灾工作重点范围确定

    针对社会力量参与救灾工作的政策法规、协调机制、服务平台尚不健全,社会力量参与救灾依然存在信息不对称、供需不匹配、活动不规范等问题,10月8日,民政部发布《关于支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救灾工作的指导意见》。

    《意见》要求根据救灾工作不同阶段的任务和特点,支持和引导社会力量充分发挥优势,并确定了不同阶段的重点范围。

    不同救灾阶段各有重点

    《意见》明确了在常态救灾、紧急救援、过渡安置、恢复重建等不同阶段,社会力量参与救灾工作的重点范围。

    常态减灾阶段:积极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日常减灾各项工作,注重发挥社会力量在人力、技术、资金、装备等方面的优势,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或组织面向社会公众尤其是在中小学校、城乡社区、工矿企业开展防灾减灾知识宣传教育和技能培训,协助做好灾害隐患点的排查和治理,参与社区灾害风险评估、编制灾害风险隐患分布图、制订救灾应急预案,协同开展形式多样的救灾应急演练,着力提升基层单位、城乡社区的综合减灾能力和公众防灾减灾意识及自救互救技能。

    紧急救援阶段:突出救援效率,统筹引导具有救援专业设备和技能的社会力量有序参与,注重发挥灾区当地社会力量的作用,协同开展人员搜救、伤病员紧急运送与救治、紧急救援物资运输、受灾人员紧急转移安置、救灾物资接收发放、灾害现场清理、疫病防控、紧急救援人员后勤服务保障等工作。不提倡其他社会力量在紧急救援阶段自行进入灾区。

    过渡安置阶段:有序引导社会力量进入灾区,注重支持社会力量协助灾区政府开展受灾群众安置、伤病员照料、救灾物资发放、特殊困难人员扶助、受灾群众心理抚慰、环境清理、卫生防疫等工作,扶助受灾群众恢复生产生活,帮助灾区逐步恢复正常社会秩序。

    恢复重建阶段:帮助社会力量及时了解灾区恢复重建需求,支持社会力量参与重建工作,重点是参与居民住房、学校、医院等民生重建项目,以及参与社区重建、生计恢复、心理康复和防灾减灾等领域的恢复重建工作。

    同时,各地民政部门要按照《民政部关于完善救灾捐赠导向机制的通知》要求,加快建立完善救灾捐赠导向机制,鼓励和引导具有救灾宗旨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社会组织以及爱心企业、社会公众,根据灾区需求参与救灾捐赠活动,倡导以捐赠资金为主,募集资金主要用于帮助灾区做好抢险救灾、灾后恢复重建等工作。

    政府主导 自愿参与

    在明确重点范围的同时,《意见》也对参与救灾时社会力量与政府之间的关系进行了原则性的说明。

    《意见》要求支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救灾应坚持以下原则:

    政府主导,统筹协调。政府作为救灾责任主体,履行统一指挥、综合协调的职责,提供主要救援力量和救灾保障,统筹灾区需求和救灾资源,实现各救灾主体协调配合和各种资源与需求有效对接。引导社会力量与政府有关部门加强联系,在政府统一指挥和统筹协调下有序参与救灾工作。

    鼓励支持,引导规范。通过政策保障、资金支持、完善服务、激励表彰等方式,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救灾工作。加强信息公开,及时发布救灾工作和灾区需求情况,强化对社会力量参与救灾的业务指导、协调服务、监督管理,引导和规范社会力量有序参与救灾工作。

    效率优先,就近就便。根据灾区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和救灾需求,充分考虑社会力量参与救灾工作的能力和特长,引导支持社会力量尤其是紧急救援专业力量因地制宜、因时制宜、量力而行、就近就便参与救灾工作,特别是重视培育当地社会力量并发挥他们参与救灾工作的便利条件和优势。

    自愿参与,自助为主。鼓励社会力量自愿参与救灾工作,不摊派任务。参与救灾工作的社会力量应具备一定的专业能力和自我保障能力,所需资源和条件以自我提供为主,民政部门可给予必要的帮助或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给予一定的支持。倡导个人志愿者通过相关组织机构有序参与救灾工作。

    提供服务平台等保障措施

    为支持引导社会力量有序、高效参与救灾工作,《意见》同时对民政部门提出了保障要求。

    第一,完善政策体系。结合本地救灾工作实际,进一步明确社会力量参与救灾的协调机制、功能作用,综合考虑灾区需求以及社会力量参与救灾的重点范围,研究制定社会力量参与救灾的有关政策法规、支持措施、监督办法,制定社会力量参与救灾的工作预案和操作规程,健全救灾需求评估、信息发布和资源对接机制,探索建立紧急征用、救灾补偿制度,支持引导社会力量依法依规有序参与救灾工作。

    第二,搭建服务平台。发挥救灾综合协调职能作用,争取建立常设的社会力量参与救灾协调机构或服务平台,为灾区政府、社会力量、受灾群众、社会公众、媒体等相关各方搭建沟通服务的桥梁。在日常工作中,加强与有关社会力量的联络互动,做好政策咨询、业务指导、项目对接、跟踪检查等工作。

    第三,加大支持力度。积极协调本地财政等有关部门将社会力量参与救灾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明确购买服务的项目、内容和标准,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救灾工作。对社会力量参与救灾工作发生的物资及装备损耗、人身保险等费用,可视情给予适当补助。

    第四,强化信息导向。探索开展社会力量参与救灾行动评估,建设社会力量参与救灾工作信息化平台,加强信息公开,及时公开参与救灾的社会力量名录及其救灾工作情况,支持引导社会力量在救灾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第五,加强监督管理。严格落实救灾捐赠信息公开制度,督促社会组织及时公开款物接收数量、款物使用计划、项目实施进展等信息,自觉接受捐赠人和社会公众监督。(王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