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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公益组织上诉被驳 因“无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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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内容
2015年09月01日 星期二上一期下一期
宁夏:公益组织上诉被驳 因“无资格”

    8月27日,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绿发会”)就腾格里沙漠污染事件向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正式提起上诉,请求依法撤销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裁定书,并依法受理其起诉宁夏8家企业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一案。

    但就在上诉的前一天,绿发会公益诉讼组组长王文勇等人还在发愁:“该怎么证明我们是环保组织?”“该怎么说明生物多样性保护是环境保护的一部分?”

    一周前,绿发会向中卫中院提起的腾格里沙漠污染公益诉讼未被受理,理由是“主体资格不适格”。法院方面认为,绿发会的宗旨与业务范围虽然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但其章程中并未确定该基金会同时具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规定的“从事环境保护的业务”,其业务范围也未写明包括从事环境保护的业务,因此不符合原告资格。

    这让绿发会负责人感到很困惑:“我们都做了30年环保了,这还用证明吗?”

    因“不符合原告资格”

    被驳回

    公开资料显示,绿发会是经中国科学技术协会批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登记注册的全国性公募基金会,独立社会团体法人,是专门从事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事业的民间非营利性公益组织。

    8月13日,该组织向中卫中院递交诉状,对污染腾格里沙漠的8家企业提起环境公益诉讼。诉讼请求包括: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承担停止侵权、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这是自去年腾格里沙漠污染事件曝光以来,出现的首起民间组织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

    绿发会方面表示,之所以对此事提起公益诉讼,是因为排污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涉污染企业并未承担相关责任,因此需要通过司法程序使其承担相应的责任。

    此外,绿发会认为,从他们掌握的情况看,目前有涉污染企业觊觎政府公共资金来对污染场地进行修复,这违背了“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因此希望通过司法途径促成涉事企业来承担修复责任。同时,绿发会也希望借此发挥环境公益诉讼的示范效应。

    然而,令绿发会没想到的是,他们等来的结果却是法院“不予受理”。

    依据新环保法第58条规定,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社会组织必须满足以下两个条件:一是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二是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规定,“社会组织章程确定的宗旨和主要业务范围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且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的”,可以认定为“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

    中卫中院据此裁定,绿发会的宗旨与业务范围虽然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但其章程中并未确定该基金会同时具备前述司法解释第4条规定的“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且该基金会的登记证书确定的业务范围也没有从事环境保护的业务。因此,认定绿发会“主体资格不适格”,不予受理。

    绿发会表示不服,于8月27日分别向宁夏高院和中卫中院寄送了上诉状,正式提起上诉。

    在上诉状中,绿发会强调,生物多样性保护属于环境保护的一部分。从绿发会实际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来看,也印证了其章程所确定的“环境保护公益活动”的宗旨和业务范围。绿发会认为,法院应依法受理本案。

    绿发会还在上诉状中表示,鉴于一审法院没有审理环境诉讼的经验,且表现出拒绝受理环境公益诉讼的态度,希望宁夏高院能直接受理本案,或指定具有环境案件审理经验的其他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本案。

    8月27日、28日,中国青年报记者致电宁夏高院和中卫中院,截至记者发稿时,两法院工作人员均表示尚未收到上诉材料。中卫中院立案庭工作人员表示,收到上诉材料后,将连同卷宗一并移交给宁夏高院处理,并以不接受电话采访为由拒绝接受其他问题的采访。

    从事环保30年

    遭遇“证明”尴尬

    提起环境公益诉讼被“卡”,也让这家成立于1985年的基金会面临一个尴尬:该怎么证明自己具备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资格。

    根据相关规定,绿发会等社会组织由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管辖,但民间组织管理局的工作人员表示,他们也没有遇到过这种情况,只能建议绿发会到档案馆复印基金会章程交给律师。该工作人员还表示,民政部不会专门为社会组织的身份开出证明。

    而针对裁定书中认定“该基金会的登记证书确定的业务范围没有从事环境保护的业务”的内容,绿发会负责人的理解是,“法院认为我们没有从事环境保护的业务”,但绿发会多年来一直从事的生物多样性保护正是环境保护的一部分。

    中国政法大学环境资源法研究和服务中心主任王灿发也认为,生物多样性保护属于环境保护的范围。“这是常识,在理论上没有太多争议”。王灿发分析,法院之所以不认同,一方面可能是因为法官确实不懂环境保护以及环境保护的范围。此外,可能还存在其他原因导致法院不愿受理此案。

    而为了证明自己,在上诉状中,绿发会还列举了该基金会的各个环境保护专项基金和学术研讨会。其中,还特别提到了专门针对沙漠环境保护的“促进沙产业发展专项基金”。

    环境法专家、北京工业大学副教授谭柏平认为,绿发会从事的这些活动,其实就是最好的证明。“法律条文规定的‘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关键的地方是‘活动的内容与范围’,而不是章程上要写上那几个字”。

    王灿发则提出,也可以由专家作出论证,证明绿发会的“生物多样性保护和绿色发展”属于环境保护的范围。另外,他指出,环保法中也有“保护生物多样性”的字眼,这也可以作为依据。

    “生物多样性保护属于生态保护,生态保护属于广义的环境保护,本来以为这是个科学常识问题。”北京林业大学生态研究中心副主任杨朝霞说,现在却要证明生物多样性保护属于环境保护,就好像此前出现的须证明“我是我”“我妈是我妈”这类奇葩证明一样。“环境公益诉讼有法律依据、有司法解释,但我们认为不是问题的问题却出现了。”

    (据《中国青年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