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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9日,民政部举行例行新闻发布会,通报2015年上半年民政重点业务工作进展及下半年相关工作安排,介绍完善慈善表彰奖励制度及第九届“中华慈善奖”评选表彰活动相关情况。 民政部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司副司长孟志强强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慈善评选表彰活动,要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和财务规定,举办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参评单位和个人收取费用或者变相收费。 推动形成覆盖全国的慈善表彰奖励体系 在新闻发布会上,孟志强介绍了《民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建立和完善慈善表彰奖励制度的指导意见》的相关情况。 自2011年以来,全国已有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以省级政府或民政部门等名义,开展了针对慈善事业的评选表彰活动。与此同时,有些地区尚未建立慈善表彰奖励制度,个别政府性慈善评选表彰工作不够规范、宣传报道不够充分,社会参与度和影响力有待提升。 因此,指导意见提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建立和完善慈善表彰奖励制度的重要性,加强慈善表彰奖励工作,推动形成覆盖全国、层级明确、各具特色的慈善表彰奖励体系。 “目前全国近二十个省区市以当地政府名义开展过相关慈善奖励表彰活动,一般都是由民政部门具体组织,个别地方还与党委宣传部门联办,均取得了很好的效果。今年,在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过程中,目前已有十余个省份以政府名义制发了当地促进慈善事业的意见,均在其中设立或者说再次强调了当地的政府慈善表彰制度,比如‘首都慈善奖’‘江苏慈善奖’‘八闽慈善奖’等等。还有许多地市也建立了相应的表彰奖励制度。相信随着这些制度的不断完善,会激发社会各界更好地践行慈善、关爱他人。”孟志强表示。 可与社会组织、新闻媒体合作开展 对于具体如何开展慈善表彰奖励活动,指导意见进行了明确规定。 慈善表彰奖励项目应统一为“慈善奖”,并冠以本省份或具有地方特色的名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表彰奖励对象的不同特点,在“慈善奖”下设若干奖项。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要突出对扶贫济困类慈善行为的表彰,引导和鼓励社会力量以帮扶困难群体为重点开展慈善活动。 组织实施慈善评选表彰活动,应坚持公正评审、严格把关,特别要坚持过程公开、社会参与,要设立公众参与渠道,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切实提高活动的参与度、透明度和公信力。 评选表彰活动可以由省级民政部门举办,也可以由民政部门会同其他相关部门联合举办。举办单位可以选择与公信力强、工作水平突出的社会组织以及富有广泛影响力的新闻媒体开展合作,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交由相关社会组织承担具体事务性工作。 完善奖励政策 严肃评选纪律 指导意见明确举办单位应采取适当形式对获奖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对受表彰的单位和个人,可颁发奖牌、奖状和证书。 有条件的省份应建立完善奖励政策,将获奖情况与政府购买慈善组织服务、企业履行社会责任评价、慈善组织等级评定、居民社会优待等挂钩。 还可以联合当地电视广播、主要报刊和大型网站,充分利用各种媒体特别是微信、微博等新媒体,以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重点报道获奖单位和个人的慈行善举。 完善奖励政策的同时,严肃评选纪律被提到了同样的高度。 开展慈善评选表彰活动,应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和财务规定,举办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参评单位和个人收取费用或者变相收费。 对违反评选纪律的参评单位和个人实行“黑名单”制度,一经核实,6年内不得再行申报。获奖单位和个人出现严重违法违纪行为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要对其已获奖项予以撤销。 ■ 本报记者 王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