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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张明敏 2015年6月初,患“脊索瘤”罕见病的南京4岁女孩柯蕾通过媒体报道,短短20余天内筹到646万元善款,专业公益组织博爱之家南京爱心妈妈群接管失败后,却被爆善款遭遇挪用,捐款者报案。 2014年6月间,广西男孩杨六斤的坎坷身世经媒体报道后,一周内,杨六斤个人账户就收到500万元善款,随后善款如何使用成为热议话题,有人则质疑有可能被他人侵占。 而由中国扶贫基金会等5家专业公益组织,于2014年6月25日在腾讯乐捐上联合发起的“救助5·12抗震英雄沈远奎”的公益筹款行动,仅一天时间已接收社会爱心善款233916.48元。虽然第二天因为患者离世终止行动,但是由于募款和使用善款流程公开透明,公众并没有产生太多质疑。 面对互联网平台点对点捐赠完成的小则数万元、大则几百万的个人募捐善款,显然有无专业公益组织参与,结果大为不同。 “互联网+”时代,各种网络社区、众筹平台的募捐活动风生水起,救助贴、劝募贴比比皆是。一方面,受助人通过互联网募款有机会迅速得到帮助;另一方面,“骗捐”“诈捐”等被质疑声音又时常出现。 尤其是面对以个人账号发起的募款,你知道该如何规避风险吗?捐赠一旦完成你还有权干涉善款用途吗?如果证实是诈捐咋办? 个人募款不违法 根据1999年9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公益性社会社团、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接受捐赠的单位。但在目前的求助或者劝募项目中,有很大一部分是个人发起,通过网络公布个人账户进行募款。 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公益性社会团体、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可以作为捐款接受单位,但并未规定个人账户发起募款不可以接受善款。 按照大陆法系“法无禁止即自由”的原则,个人公布账号募捐并不违法。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副主任袁曙宏在2014年11月6日国新办发布会上对此做出过解释,“人民是权力的本体,人民通过立法机关制定法律,法律没有禁止的就可以做。对政府而言,政府法定职责必须为,政府法无授权不可为。”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副教授赵廉慧也表示,“目前,我国没有以劝募行为作为统一调整对象的法律。对于某个特定主体,比如患病者、不幸事件的受害者等进行捐赠,是否适用《公益事业捐赠法》值得探讨。目前并没有明确法律规定以外的主体不能接受捐赠。” 个人账户捐款属“赠与”行为 北京京都律师事务所法律专家刘哲表示,个人通过网络募捐进行的捐赠,受益对象往往是某个人,这应属于《合同法》和《民法通则》中规定的赠与行为。 《民法通则》规定,“赠与”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的一种行为。这种行为的实质是财产所有权的转移。赠与行为一般要通过法律程序来完成,即签订赠与合同(也有口头合同和其他形式)。法律术语称这种合同为诺成性合同,顾名思义就是只要“承诺”就可以“成立”。基于该合同的诺成性,赠与人做出意思表示时虽未实际取得但将来可以取得的财产,也可成为赠与合同的“标的”。 赠与,是指既不需要付息也不需要还本,是“标的”单方面转移。 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贾西津也认为,“与组织机构募捐不同,个人网络募捐实际上是一种赠与关系,即捐赠者将自己的钱直接赠与募捐者。” 捐赠者能否干涉 个人捐款用途? 那么如果由个人发起的募款,捐赠者一旦通过互联网发生了捐赠行为,是否还能干涉捐款用途呢? 刘哲表示,“从捐赠者的角度说,捐款行为本身就是自愿的,在对募捐者及相关的募捐信息没有异议的情况下进行捐款,就是许可或默认了受赠人对款项的处置”。 贾西津同样认为,“募捐者拿到钱后如何使用是不受法律约束的,捐赠者也没有权利要求其进行公开,这也是个人募捐屡受质疑的根本原因。”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副教授赵廉慧则表示,捐赠行为发生后,如果受赠人未将善款用于原定目的,可视为受赠人违背了赠与合同所附的义务。可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捐赠者可撤销该赠与,要求退回捐款。 募捐行为如果被证实是诈捐,刘哲建议,对于数额较大的捐赠,捐赠者在捐赠之初可与受赠人签订赠与合同,或附条件捐赠。一旦对方违背了合同或条件中的规定,捐赠人可以要求返还或提起诉讼。不过,刘哲也表示,所附条件或者规定不能过细,否则不利于捐赠活动的展开,同时也违背了捐款的初衷。 刘哲指出,对于网络募捐信息的发布者,相关的募捐平台也有核实的义务。 国务院《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广播、电视、报刊及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电信运营商,应当对利用其平台发起募捐活动的慈善组织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包括查验登记证书、募捐主体资格证明材料。 呼唤专业慈善组织 7月10日,中国青年报社会调查中心通过民意中国网和益派咨询对1737人进行的一项调查结果显示,虽然47.4%的受访者曾通过网络平台参与过捐款,但仅28.5%的受访者信任网络捐款中的慈善组织或募捐个人,62.4%的受访者担忧在网络募捐中存在诈捐、骗捐的潜在风险。 对于规范网络募捐,67.5%的受访者呼吁募捐方案与善款使用公开透明化,52.3%的受访者认为个人募捐应由有资质的慈善组织托管,51.8%的受访者呼吁网友积极举报虚假募捐信息,51.0%的受访者认为应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慈善组织的介入开始被越来越多的公众接受。“救助5·12抗震英雄沈远奎”的募款及处理就显示出公益组织的公信力。沈远奎去世后,中国扶贫基金会在当年6月27日公布了其善款使用流向,并将余款向社会公示,征得捐赠人同意,计划将其中“15万元用于沈远奎3岁孩子至18岁的抚养费”,其余善款根据谢龙梅本人意愿设立“沈远奎爱心基金”用于帮助其他有需要的人。 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博士后褚蓥认为,“我国公益慈善行业未来的发展方向是现代公益下的募捐行为,现代公益下的募捐行为不针对个人,而是针对某一类社会问题,这种募捐是市场化的募捐,运用多种商业化传播与营销方式,推动募捐效果的增长。目前,这种募捐方式正逐渐成为我国劝募市场的主流。” “个人出于爱心做这件事情是高尚的行为,但实际上会留下很大的制度真空。个人募捐行为与我国公益慈善行业总的发展方向相左,国外的公益慈善行业已经完成了转型。”褚蓥补充道。 柯蕾善款事件简介 南京4岁女童柯蕾患上罕见的脊索瘤,生命垂危,家人在网上求助。当时知情者描述说:“一个蛋黄大小的肿瘤,长在柯蕾的大脑里,并正在向脑部最重要的神经蔓延。手术初期费用要200万,孩子的家人已经准备卖房了。”人们闻讯纷纷慷慨解囊,不到一个月柯家就筹集捐款646万元。然而柯家没有按承诺公开善款使用明细,遭到网友及捐款者的质疑。随后,网络爆料柯家有四套房还到处募集善款,民间公益组织“南京爱心妈妈群”因捐款使用不透明,退出第三方监管。7月16日,十几名网友代表以“诈捐”为由,集体向公安机关报案。 北京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哲 网络募捐应该有格式协议——“网络募捐”可以对所有公民、团体开放,但应该规定相应格式协议,包括募捐的事由、数额、用途以及余款的处置等,都应该有明确的协议,这为追究违约责任打下基础。 强制网络募捐的中介监管——面向特定对象的募捐活动,都应该禁止私人账号募捐。政府可以指定中介机构或者设立中介机构,对接网络募捐提供免费服务,这其中就包括募捐格式协议的合法性审查、事由的真实性调查、募集资金管理与使用处置的信息公开等,从而避免募集资金任由募捐资助人决定。 扶持网络募捐平台建设——避免网络募捐平台杂乱无章,对各种网络平台,应该实行网络募捐资质认证,从而保证所有网络平台都可以发布募捐消息,但捐款接口必须统一到中介账户,各地方政府应自建,或者资助公益组织建设正规的、有影响力的网络募捐平台,方便各种网络募捐活动的高效开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