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7月下旬,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接到青岛海事法院的立案通知书,以该基金会为原告、康菲石油和中海油为被告的“康菲溢油案”环境公益诉讼正式立案,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使渤海湾生态环境恢复到事故发生前的状态。这是围绕4年前这起重大事故的首个正式立案的环境公益诉讼,也是我国第一个由社会组织提起并得到受理的海洋环境类公益诉讼案件。 过去四年围绕该事故的官司 始终未断 2011年,中海油与美国康菲公司合作开发的渤海蓬莱19-3油田发生重大溢油事故,溢油油污沉积物污染面积达到1600平方公里,影响范围涉及辽宁、河北、天津、山东三省一市,这起事故被国务院调查组定性为中国迄今最严重的海洋生态事故和漏油事故。 过去的四年中,围绕康菲溢油事故的官司始终未断,但并未有哪个社会组织成功以环境公益诉讼的名义起诉康菲公司并得到立案。 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在今年6月以康菲石油与中海油两家公司为被告,向青岛海事法院提起公益诉讼。 绿发会方面表示,事故发生至今已四年,但因事故造成的海洋生态环境修复依然没有做,而此前虽然康菲公司向国家海洋局支付了近17亿元的补偿,但国家海洋局是作为国家机关索赔的,而溢油事故造成的更多的是社会公共利益的影响,并未对此追究相应的责任。 据了解,绿发会是中国科协批准的专门从事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事业的民间非营利性公益组织,此案是其在“甘肃水源污染案”和“海南红树林案”后第三起获得立案的环境公益案件。 绿发会并未提出 具体索赔金额 据悉,在发起此次诉讼之前,绿发会曾向国家海洋局申请信息公开,要求获知康菲公司损害赔偿补偿的使用情况,以及事发后受污染海域的海洋生态现状。根据国家海洋局的回复,康菲公司向国家海洋局支付的近17亿元海洋生态损害赔偿补偿已足额到位,拨付给环渤海受影响的各省市(包括天津)。 对于被事故污染的海域现状,国家海洋局在给绿发会的回复中称,海水石油类浓度符合一类海水水质标准,个别站位的石油类含量超三类海洋沉积物质量标准。浮游生物群落结构逐渐恢复,但鱼卵、仔鱼数量依然较低,甲壳类体内石油烃含量略高于事故前水平。 “至今,渤海湾溢油事故发生已有四年,被告一直未采取任何措施用于渤海海洋环境修复,生态污染仍在持续,导致溢油污染更加向海洋的深度、广度扩散,严重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绿发会在诉状中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对损害的渤海生态环境进行修复,使之恢复到溢油事故发生以前的状态。 绿发会并未提出具体的索赔金额,其对《新京报》记者解释,如果要提出具体索赔金额和修复费用,就需要对污染损害进行量化评估,难度相对较大,因此主要提出要求其恢复生态环境的诉讼请求。 “康菲案”可促进公益诉讼 制度规范化 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司法理论研究基地研究员马勇认为,这次绿发会起诉康菲和中海油,且得到受理,意味着全国首个社会组织提起的海洋污染类公益诉讼正式受理,有很强的标志性意义。这也是我国海事法院受理的第一起社会组织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案,“如果海事法院也向社会组织提起公益诉讼打开大门,全国能受理环境公益诉讼的法院范围就很大了,由陆源排放造成海域污染的也可以去起诉了,这或许就可以突破地方保护了。” 马勇说,绿发会之前做过水源污染和物种受侵的环境公益案件,而这次的康菲案与海洋污染有关,切合这个组织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的宗旨。 山东大学威海分校的海洋学家王亚民也认为,此次案件意义十分重大,可以促进很多法律法规的建设,可以通过这起案件解决许多公益诉讼上具体的问题,“案子谁输谁赢并不重要,重要的是通过这起案子促进司法系统进一步细化资源环境类案件的很多问题。” 王亚民还表示,现在资源环境类的案子,特别是公益诉讼方面,还有很多程序性的问题尚不清楚,需要进一步通过司法解释进行规范、细化。 “官司难度大, 原告需要提供更多证据” 中国政法大学环境法学家王灿发认为,将康菲石油送上被告席,的确有较大的法律实践意义。 “之前,有很多社会组织都想提起公益诉讼,结果都没受理,这次能够受理,说明海洋环境类的公益诉讼最起码在立案上取得了一定的突破。”他说,如果诉讼主体最终能够获得法院支持的话,对今后的海洋环境公益诉讼会起到一定的示范作用。 但他也提醒,这个官司真要打起来有不少难度和挑战。其中一点是,康菲溢油事故已经过去四年,或许需要从环境损害赔偿的角度判断其是否已经过了时效,如果已经过了诉讼时效,原告可能会失去胜诉权。 他还表示,虽然原告并未做出具体的赔偿损害金额的请求,但依然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康菲溢油事故发生后被告是否做了修复、环境是否得到恢复,这仅仅靠国家海洋局的信息公开内容肯定是不够的,原告需要提供更多的证据。(据《新京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