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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王勇 社区是社会的基本单元,当社区产生矛盾、问题时该如何解决、谁来决策? 大量的社区社会组织在其中可以发挥怎样的作用?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城乡社区协商的意见》明确,社区社会组织可以作为协商主体。 《意见》指出,当前,随着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的深入推进,我国经济社会发生深刻变化,利益主体日益多元,利益诉求更加多样。社区是社会的基本单元,加强城乡社区协商,有利于解决群众的实际困难和问题,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有利于在基层群众中宣传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努力形成共识,汇聚力量,推动各项政策落实;有利于找到群众意愿和要求的最大公约数,促进基层民主健康发展。 华中师范大学农村综合改革协同创新研究中心主任项继权表示:“城乡社区协商,可以充分动员和鼓励城乡居民参与社区政治生活,不断强化城乡居民的公共责任意识和社区认同感。” 协商什么?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涉及人民群众利益的大量决策和工作主要发生在基层,大力发展基层协商民主,重点在基层群众中开展协商。 《意见》明确要按照协商于民、协商为民的要求,以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中涉及城乡居民利益的公共事务、公益事业为重点协商内容,切实解决城乡居民生产生活中的实际困难和问题。 具体包括: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中涉及当地居民切身利益的公共事务、公益事业;当地居民反映强烈、迫切要求解决的实际困难问题和矛盾纠纷;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重点工作部署在城乡社区的落实;法律法规和政策明确要求协商的事项;各类协商主体提出协商需求的事项。 民政部部长李立国对此强调,要坚持和完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尊重城乡居民在协商中的主体地位,引导城乡居民广泛参与协商、自由表达真实意见,充分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 谁来协商? 《意见》确定的协商主体包括:基层政府及其派出机关、村(社区)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村(居)务监督委员会、村(居)民小组、驻村(社区)单位、社区社会组织、业主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合作组织、物业服务企业和当地户籍居民、非户籍居民代表以及其他利益相关方。 此外,《意见》还强调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项,可以邀请相关专家学者、专业技术人员、第三方机构等进行论证评估。 协商中应当重视吸纳威望高、办事公道的老党员、老干部、群众代表,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基层群团组织负责人、社会工作者参与。 怎么协商? 第一,协商的一般程序是:村(社区)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在充分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研究提出协商议题,确定参与协商的各类主体; 通过多种方式,向参与协商的各类主体提前通报协商内容和相关信息; 组织开展协商,确保各类主体充分发表意见建议,形成协商意见;组织实施协商成果,向协商主体、利益相关方和居民反馈落实情况等。 对于涉及面广、关注度高的事项,要经过专题议事会、民主听证会等程序进行协商。 通过协商无法解决或存在较大争议的问题或事项,应当提交村(居)民会议或村(居)民代表会议决定。 跨村(社区)协商的协商程序,由乡镇、街道党委(党工委)研究确定。 第二,在协商形式上,坚持村(居)民会议、村(居)民代表会议制度,规范议事规程。 结合参与主体情况和具体协商事项,可以采取村(居)民议事会、村(居)民理事会、小区协商、业主协商、村(居)民决策听证、民主评议等形式,以民情恳谈日、社区(驻村)警务室开放日、村(居)民论坛、妇女之家等为平台,开展灵活多样的协商活动。 推进城乡社区信息化建设,开辟社情民意网络征集渠道,为城乡居民搭建网络协商平台。 华中师范大学城市社区建设研究中心主任陈伟东表示:“城乡社区协商要贯穿于决策之前和决策实施之中。决定做出后征求群众意见不是真协商,决定实施后听取群众的评价也不是真协商。集体决定的科学性和实效性在于它为人们所认同而可实施。” 学会协商 有了协商机制,还要具有协商的能力。 《意见》强调要提升城乡居民参与协商的能力。 倡导协商精神、培育协商文化,引导群众依法表达意见,积极参与协商。 华中师范大学政治学研究院院长唐鸣强调:“城乡社区协商必须走法治化的轨道。城乡社区协商最主要的是人民群众按程序规范,充分表达自己的权益,沟通和协调不同的利益和观点,通过适当的机制达成共识,形成决议并加以实施。” 《意见》要求开展基层干部和行政村、社区工作者专题培训,提高组织开展协商工作的能力和水平。 广泛开展政策宣传,普及法律知识,帮助城乡居民掌握并有效运用协商的方法和程序,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参与城乡社区协商的良好氛围。 发挥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密切联系群众的积极作用,引导基层群众开展协商活动。 开展城乡社区协商示范点建设,充分发挥引领带动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