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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民政部印发《关于改变社会组织登记证书印制及征订方式的通知》(民函〔2015〕227号),通知明确,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简政放权、职能转移的要求,深化社会组织管理体制改革,此前由民政部统一印制及征订社会组织登记证书的方式,将于2016年1月1日起,改为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自行统一印制征订。 此次所涉及的社会组织登记证书共4种,分别为:《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正、副本);《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基金会分支(代表)机构登记证书》(正、副本)。 为适应当前社会组织登记管理中出现的新情况、新变化,在基本保持登记证书内容、规格、技术要求、防伪标识不变的基础上,对个别内容和版式做了调整,如:根据《国务院关于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3号)要求,将原证书登记证号栏目内容改为“统一代码(登记证号)”,登记证书(正、副本)中凡设有“代码”栏目的相应予以删除。通知同时提出,内蒙古、西藏、新疆3个使用少数民族文字原已自行印制证书的自治区,可按照新印制标准进行相应调整。 通知强调,社会组织登记证书是社会组织经民政部门许可设立的法定证明,各地要高度重视,严格遴选生产厂家,确保证书质量,并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证书印制工作的监督管理。 (据民政部网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