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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公益慈善事业的不断发展,企业家和企业开始广泛开展救助灾害、救孤济困、扶老助残等慈善活动,积极投身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公益事业,已然成为我国公益慈善事业的主体力量。而相关部门也先后出台《关于鼓励支持民营企业积极投身公益慈善事业的意见》、《关于支持中央企业积极投身公益慈善事业的意见》等政策来支持企业做慈善。 基于这样的背景,一些企业家成立了专门的机构来做公益慈善,中国非公募基金会的数量开始迅速增长。然而,企业家在成立基金会的过程中,也会遇到一些问题。比如,企业家自身是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就无法担任所要成立的基金会的法定代表人,因为《基金会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基金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之所以有这样的规定,因为法定代表人与法人组织,是一种法律意义上的代理关系。一个自然人同时作为两个法人组织的法定代表人,属于法律原则禁止的双重代理情形。 同时,作为法定代表人,应当为法人组织的工作尽心尽力,尽量避免外界干扰和工作交叉。如果同时作为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将影响法定代表人履行职责,可能出现一个法人组织的意志通过法定代表人的作用强加于另一个法人组织的情况,难以确保法人组织的独立性。 具体到“基金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的规定,是为了保证该法定代表人对基金会这种公益性强、社会责任大的公益慈善组织尽职尽责,并以其任职不兼不跨而体现独立性,从而有助于维护基金会的公信力,还避免了两法人组织之间产生关联行为,损害基金会公益性的风险。 当然,基金会等公益慈善组织的登记管理部门一直鼓励有善心、有意愿的个人或企业家积极出资设立非公募基金会,更好造福社会、履行社会责任。因此,出资人如为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可在基金会担任副理事长及秘书长等负责人,也可在基金会担任理事、监事,既体现无私回馈社会的善举,又可对基金会进行有效监督管理,确保善心意愿落到实处。 公益时报记者 张雪弢/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