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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政府签署并经全国人大批准的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第八条规定,应在室内工作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室内公共场所实行100%禁烟。北京市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北京市控制吸烟条例》也明确规定:公共场所、工作场所的室内区域以及公共交通工具内禁止吸烟。这一《条例》将于今年6月1日正式实施。而在推行控烟、拒绝二手烟的行动中,比尔及梅琳达盖茨基金会、北京新探健康发展研究中心、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等社会组织起到了积极影响和作用。 为什么要控烟?中国是世界上最大的烟草生产国和消费国,全国吸烟人数超过3亿,遭受二手烟危害的不吸烟者达7.4亿。怎么才能使这7亿多人免遭危害?唯一的办法就是实施公共场所全面禁烟。 一、烟草使用情况:成人现在吸烟率为23.4%,由此推算,全市有419万吸烟者。其中,男性吸烟率为43.2%、女性2.4%,男性是女性的18倍。农村27.7%、城市22.3%。现在,每日吸卷烟者平均每天吸烟14.6支,男性14.7支,女性12.2支。 二、戒烟情况:22.3%的现在吸烟者在过去12个月内至少尝试过一次戒烟。11.6%的现在吸烟者计划在未来12个月内戒烟。女性21.2%大于男性11.1%。58.9%的现在吸烟者在过去12个月内被医生建议戒烟。14.9%吸过烟的人成功戒烟。 三、 二手烟暴露:从事室内场所工作的成人在工作场所二手烟的暴露率为35.7%。成人在各类场所二手烟暴露率由高到低的顺序依次是:酒吧和夜总会89.5%、餐馆65.7%、家庭39.8%、中小学校32.8%、机关大楼19.7%、医疗机构12.8%、公共交通工具3.9%。 四、烟草消费:北京市成人现在吸烟者购买20支卷烟的平均费用为9.7元。每月购买卷烟平均花费159.5元。城乡差别不明显。 五、媒体烟草信息:10.9%的成人在销售卷烟的商店看到过烟草广告。7.3%的成人看到过卷烟促销信息。39.6%的成人在报纸和杂志上看到过控烟信息。58.7%的成人在电视上看到过控烟信息。26.4%的成人吸烟者因烟草包装警示考虑戒烟。 六、知识、态度和认知:成人对吸烟引起肺癌、心肌梗塞、中风的正确认知水平依次为93.9%、65.3%、50.8%。34.8%的成人错误地认为低焦油卷烟比普通卷烟危害小。成人对二手烟危害的正确认知依次是:成人肺癌89.2%、儿童肺部疾病83.6%和成人心脏病64.4%。非吸烟者比吸烟者的认知水平略高。 七、室内场所重点区域发现烟头的比例由高到低依次是:对外办公或服务场所13.4%、男厕所11.7%、楼梯间9.3%、走廊7.7%和办公室6.6%。 八、对323个公共场所、111个工作场所和16个公共交通工具室内PM2.5浓度进行了测定,在校正了室外空气质量混杂影响后,公共交通工具内PM2.5浓度含量较低,为35.95ug/km3;其次是工作场所,为55.13ug/km3;公共场所含量最高,为55.43ug/km3,说明公共交通工具的无烟环境建设效果较公共场所和工作场所好。 九、目前,已有26.4%的中式餐馆已经实行了室内全面禁烟或者设置了吸烟区。 十、在全面禁烟餐馆中吸烟现象发生率为10.1%,明显低于部分禁烟(78.6%)和未禁烟的餐馆(58.0%);全面禁烟餐馆中87.0%的服务员会主动劝阻吸烟行为,远高于未禁烟餐馆21.6%;全面禁烟餐馆综合评分达标率为92.8%,明显高于部分禁烟餐馆(21.4%)和未禁烟餐馆(3.5%)。 十一、全面禁烟餐馆卫生间吸烟现象发生率与部分禁烟餐馆和不禁烟餐馆没差异,这说明餐馆实行全面禁烟后,卫生间成为主要吸烟场所,也提示控烟立法实施后,卫生间应作为监管重点。 十二、只有11.1%的餐馆在入口处设立禁止吸烟标识/提示,40.8%的餐馆在大堂设有禁止吸烟标识/提示。 数据来源: 为了解北京市烟草流行及控烟工作现状,给《北京市控制吸烟条例》实施效果评估提供基础数据,从2014年5月到12月,受北京市爱卫会的委托,在北京新探健康发展研究中心的支持下,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首都医科大学先后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了北京市成人烟草流行调查、禁烟场所吸烟情况调查和以餐馆为代表的控烟法律遵守情况调查。其中,成人烟草调查采用全球成人烟草调查(TQS)统一问卷以及统一的调查操作程序,涉及全市16个区县、100个村/居委会,有效问卷8484份;场所调查抽查了2548个公共场所和工作场所,以暗访形式对全市中式餐馆进行了调查。 史上最严控烟条例都有什么? 第十条 下列公共场所、工作场所的室外区域禁止吸烟: (一)幼儿园、中小学校、少年宫、儿童福利机构等以未成年人为主要活动人群的场所; (二)对社会开放的文物保护单位; (三)体育场、健身场的比赛区和坐席区; (四)妇幼保健机构、儿童医院。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举办大型活动的需要,临时划定禁止吸烟的室外区域。 第十一条 除本条例第十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公共场所、工作场所的室外区域,可以划定吸烟区。 第十五条 个人在禁止吸烟场所内发现吸烟行为的,可以行使下列权利: (一)劝阻吸烟者停止吸烟; (二)要求该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劝阻吸烟者停止吸烟; (三)向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投诉举报。 第十九条 学校应当采取措施预防学生吸烟,对学生开展吸烟有害健康的宣传教育,帮助吸烟的学生戒烟。教师不得在中小学生面前吸烟。 第二十条 烟草制品销售者应当在销售场所的显著位置设置吸烟有害健康和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草制品的明显标识。 第二十五条 个人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在禁止吸烟场所或者排队等候队伍中吸烟的,由市或者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0元罚款;拒不改正的,处200元罚款。 个人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乱扔烟头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按照市容环境管理的相关法规予以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