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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王勇 在013年四类社会组织放开登记的基础上,以社会组织为主体的公益慈善行业,在2014年迎来了一个大发展的浪潮。法律、法规、政策方面的利好频出即是其中的突出表现。 作为公益慈善行业媒体,我们一直以传递最新最权威的行业政策为己任。回顾2014,我们在政策领域的报道或许不够深刻,但我们从未缺席。我们和行业同仁一起见证了国家顶层对慈善事业的重视、多个社会治理领域对社会力量的呼唤、社会组织管理与服务观念的转变。 顶层关注力度加大 与2013年相比,2014年公益慈善行业得到了中央政府和国家领导的更多关注。 10月29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发展慈善事业措施。要求增强慈善组织公信力,把慈善事业做成人人信任的“透明口袋”。这是2014年政府领导就公益慈善事业发出的最强音。 11月27日,国务院印发了《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确定鼓励和规范慈善事业发展的一系列重大政策措施。《意见》肯定了慈善组织在慈善事业中的重要性,要求大力发展各类慈善组织,规范慈善组织行为、确保慈善活动公开透明,为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提供有效保证。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个以中央政府名义出台的指导、规范和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的文件。 《公益时报》特别制作了解读《意见》的封面报道,在传递国务院、民政部权威声音的同时,还记录了从业者的切身体会,图文并茂地展示了慈善事业受到的特别重视。 在全国人大立法层面,2014年慈善行业同样取得了突破。5月13日,《9年后慈善法重拟草案》为大家回顾了慈善法的9年立法历程,同时指出,2014年2月24日,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召开慈善事业立法领导小组第一次全体会议,列出了立法时间表和路线图。这一举措表明慈善法终于在2014年迎来了一个重要的转折点。 社会力量进入更多领域 与受到顶层关注会产生深远影响不同,中央政府各部门推出的一系列具体政策对公益慈善行业具有更加实际的操作意义。2014年,“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成为部委文件中的高频词。见诸我们报道的就涉及了十多个部委的多个工作领域。 环境公益诉讼领域,新环保法在全国人大获得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更多环保社会组织获得了环境公益诉讼资格。 养老领域,财政部、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全国老龄办联合下发《关于做好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工作的通知》要求到2020年,基本建立比较完善的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制度。 残疾人服务方面,《关于做好政府购买残疾人服务试点工作的意见》提出力争到2020年,在全国基本建立比较完善的政府购买残疾人服务机制。 儿童福利方面,民政部发布了《民政部关于建立儿童福利领域慈善行为导向机制的意见》,要求各级民政部门要抓紧建立儿童福利领域慈善行为导向机制。 扶贫方面,10月17日被设立为“扶贫日”。《关于进一步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扶贫开发的意见》要求支持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各类组织积极从事扶贫开发事业。 禁毒工作方面,《关于加强禁毒工作的意见》强调,要积极引导全社会力量参与禁毒工作,发挥中国禁毒基金会等禁毒社会组织作用。 此外,《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对社会力量参与做了专章规定。民政部和全国工商联联合下发了《关于鼓励支持民营企业积极投身公益慈善事业的意见》,为民营企业投身公益慈善事业指明了路径与方向。 包含社会组织在内的社会力量正在被鼓励进入越来越多的社会公共服务领域。 社会组织管理放权与监督并重 政府治理思维的转变,为社会组织提供了更加广大的活动空间,但并不意味着社会组织自身建设就可以迅速完善。通过报道,我们观察到在社会组织管理方面,管理部门在延续2013年逐步放开的基础上,正在加强监管。 登记注册方面,民政部官方网站发布的《关于促进助残社会组织发展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将助残社会组织纳入公益慈善类等社会组织范畴,实行直接登记制度。 人才建设方面,《关于做好2014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首次对社会组织吸纳大学生就业落户和专业技术职称评定工作作出明确规定。 内部治理方面,《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取消全国性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出台,使社会团体拥有了对分支机构的自主管理权。与此同时,《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反腐倡廉工作的意见》从健全社会组织民主机制、加强社会组织财务管理、规范社会组织商业行为、实行社会组织信息公开制度、强化社会组织审计和执法监督、加强社会组织廉洁自律教育等六个方面对社会组织反腐倡廉工作进行了规定。 报道回顾 1 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儿童福利事业 《民政部关于建立儿童福利领域慈善行为导向机制的意见》要求各级民政部门要抓紧建立儿童福利领域慈善行为导向机制,引导社会力量确定服务对象,指导社会力量界定工作内容,鼓励社会力量从事医疗救助,协助社会力量争取资源支持,并将有关工作经验及时提升为政策法规,做好信息公开和宣传表彰工作。 2 社会组织环境公益诉讼资格进一步明确 新《环境保护法》第58条规定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征求意见稿》对上述已有规定做了细化的司法解释。社会组织成立五年以上,章程确定的宗旨和主要业务范围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且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的,可以认定为“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社会组织提起的诉讼涉及的社会公共利益,应与其宗旨和业务范围具有关联性。 3 社会组织财务收支不得使用其他单位或个人的银行账户 《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反腐倡廉工作的意见》从健全社会组织民主机制、加强社会组织财务管理、规范社会组织商业行为、实行社会组织信息公开制度、强化社会组织审计和执法监督、加强社会组织廉洁自律教育等六个方面对社会组织反腐倡廉工作进行了规定。 4 9年后慈善法重拟草案 慈善法被大家调侃为“难产近十年”,终于在2014年迎来了一个重要的转折点——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已经为慈善法出台定出了时间表。 我们通过对几位亲历慈善法从草案到重拟草案的专家学者的观点的梳理,展示了关于慈善法的种种纷扰。 5 解读国务院《关于促进慈善事业 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 国务院印发了《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这是我国慈善领域第一个以国务院名义印发的规范性、纲领性文件。 《意见》发布后,迅速成为公益圈热议话题,社会各界纷纷就《意见》对慈善事业发展的重要意义展开讨论。本报编辑部通过采访、整理,将这些意见为读者朋友们一一呈现,力图多角度展现《意见》为公益慈善事业带来的影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