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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接08版) 而在吴安心看来,环保NGO参与判决执行很有必要。 “如果判决恢复生态需要被告做100分,被告只做了80分,原告还不能参与实际监督,完全由法院说了算,这样一判了之的判决对于生态恢复有何意义,这将给被告违法成本留下很大空间。”吴安心说。 目前,新《环保法》实施后首例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尚未判决,若判决胜诉并生效后,环保NGO能否参与判决执行成为关注焦点。 支持基金启动 从2006年起,已连续举办8届的中华环保联合会民间组织可持续发展2014年年会1月10日在北京召开,以“发挥环保民间组织作用,推动公众参与环境保护”为主题的年会上,中山大学中国公益慈善研究院公布的中国环境保护基金会数量显示,环保类基金会在国内基金会总量中所占比例较低。 截至2013年8月27日实时数据,环境基金会数量107家,占基金会数量的3.2%,其中非公募占51.4%,公募占48.6%。而非环境基金会3195家,占基金会数量的96.8%。 根据《中国基金会发展独立研究报告(2013)》数据显示,环境领域并非国内基金会关注的主要领域。2011年全国基金会关注领域前10位也不含有环境。 老牌环保NGO自然之友宣布,鉴于目前关注环境领域基金会并不多,自然之友将在北京自然之友公益基金会中设立“环境公益诉讼支持基金”专项基金,用于符合环境公益诉讼主体资质的民间环保NGO在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前期阶段所需的调查、取证、聘请专家等费用。 据了解,环境公益诉讼支持基金将采用滚动支持模式,如果由该基金支持的环保公益诉讼案例立案判决获得胜诉后,并被判获得相应的办案成本补偿的,基金支持的办案成本部分应回流至该项基金,用于滚动支持下一个公益诉讼个案。 目前,“环境公益诉讼支持基金”的首批资金是由阿里巴巴基金会捐资的30万元,并准备进行多渠道筹资。 “即便成立环境公益诉讼支持基金资助民间环保NGO进行环境公益诉讼,但力度还很有限,资金池的量也不多,但希望有环保NGO和环境公益诉讼案例能够找到基金,同时也希望搭建环境公益诉讼行动网络的这样一个平台。”自然之友秘书长张伯驹对《公益时报》记者表示。 对话 环境保护部政策法规司 法规处副处长李静云 《公益时报》:环境公益诉讼的发端是? 李静云:环境公益诉讼发端于美国。早期的美国国家环境与目前的中国国家环境十分类似,基本都是在牺牲环境发展经济,基于此背景公众对于环境生存的期盼值越来越高,最终公众选择拿起法律武器,这样出现了环境公益诉讼。 《公益时报》:中国为何要提环境公益诉讼? 李静云:推出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并不是为了告状,面对此起彼伏的环境违法,政府不可能面面俱到,政府的执法能力也无法监管到每个角落。 环境公益诉讼主要是解决公众环境问题,走的是群众路线。对于环境执法部门监督渠道也是一个有效补充。目前,全国环境执法机关的力量约在8万人左右,但现存在的工业企业全国有150万家,这其中出现的环境违法事件远远超出执法部门能力范畴,通过社会组织参与到环境公益诉讼中,将增大环境部门执法的威慑力,对违规企业也形成监督压力。 《公益时报》:环境公益诉讼的目的何在? 李静云:最主要的目的就是要监督和遏制环境违法行为,现在我们总在提环境污染企业违法成本很低,达不到惩罚目地,希望提高违法成本。如果违法成本是靠处罚来实现的话,永远都是低的,也达不到威慑作用,但通过环境公益诉讼会使得公众利益在企业违法成本中得以体现,对企业环境违法进行制约,同时还能使公民个人的私意环境诉讼也可能搭上公益诉讼的快车。 《公益时报》:对首个环境公益诉讼案例有何期待? 李静云:不管判决如何,都对这个案子充满期待,希望此案能成为新《环保法》实施后环境公益诉讼的标准案例,让今后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社会组织能参考,也让环保部门能够更有力地推动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张明敏) 声音 中国环境新闻工作者协会委员、《中国环境观察》副总编陈文俊: 新《环保法》明确强调了地方政府的角色定位,其需要执政理念的转变以及法制观念的树立。地方政府对企业要有断奶意识,不能再大包大揽。以往,一些企业出现环境违法问题,特别是被环保部门发现后,通常会找到当地政府,请政府出面协调,以逃避处罚。如一些企业以设施检修等为名逃避处罚等。新《环保法》实施后,凡此种种已不是借口,只要排放不达标,法律规定环保部门就可处罚。 中华环保联合会法律中心副主任兼督查诉讼部部长马勇: 公益诉讼入法经历了一个很长的时间,这也是决策者担心的问题。现在担心的不是泛滥成灾,而是谁会提起公益诉讼,谁敢提?首先是资金,谁能拿出一大笔钱为公益打一场诉讼?其次,很多环保组织都是在当地的,要考虑自身生存,如果地方公益组织敢在地方提起公益诉讼,需要很强的抗压能力。 不要对公益诉讼期待太高,这只是一种法律手段,需要很大的资金和时间成本,想通过司法程序去解决环境问题成本是很高的,目前最低成本的还是行政过程。所以对公益诉讼还是要保持一种理性的态度。但公益诉讼肯定会对污染企业起到很大的威慑力,尤其是大的污染企业。 清华大学NGO研究所副教授贾西津: 民间环保组织在公益诉讼中要发挥作用。 首先,这是一种联合,一种在组织、资源、专业力量的联合。其次,是一种专业性。首先是环境相关知识的专业性,还有一种专业性就是法律知识的专业性。再次,是一种法治性,公益诉讼是法律的专业事件,不是一个政治事件,也不是越敏感越好,以一种理性的方式,以去敏感化的方式实现理性诉求。 作为一个法治事件,提出合法诉求,同时自身的行为也要合法。这不是一个正义或非正义的博弈,而是需要基于法律的理性。这也是一种价值倡导性,环境看似是一个污染事件,其实是一个发展问题。在温饱没有解决的时候,环境问题就无足轻重了。现在大家关注环境问题,开始反思发展,反思这是我们需要的发展吗?也开始反思人和自然的关系,反思背后具有很深的价值关怀。 自然之友公益基金会理事长李楯: 环境法庭的法官是不是要学环境?司法专业的水平和环境专业水平是不一样的,关键是司法专业的水平,而这是我们国家法官普遍欠缺的。另一方面是制度建设和改进,关于资质的问题,这是中国特有的,是计划经济的遗留,鉴定机构的资质,原告的资质,这些所谓的资质限定都不应该有。 (据公开资料整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