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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环保联合会在2014年民间组织可持续发展年会上公布环境公益诉讼成绩单显示,2014年中华环保联合会共提起8起环境公益诉讼,4起立案,2起当庭胜诉,2起通过调解圆满解决。而2013年共提起8起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均未获法院立案。 ” ■ 本报记者 张明敏 2015年1月1日,随着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正式生效实施,论证多时的“环境公益诉讼”被以法条的形式明确。之前,由于环境存在的公共产品属性,即污染对于直接受害人不好明确的现状,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屡屡被拒之司法大门外。 当天,由两家民间组织北京自然之友和福建绿家园作为共同原告提起的福建南平市延平区葫芦山非法开采山石,倾倒废弃石料,造成植被严重毁坏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被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这是新修订《环保法》正式实施后立案的第一例由社会组织提起的生态破坏类环境公益诉讼案件。 1月10日,作为环保部民间环保枢纽组织,中华环保联合会在2014年民间组织可持续发展年会上公布环境公益诉讼成绩单显示,2014年中华环保联合会共提起8起环境公益诉讼,4起立案,2起当庭胜诉,2起通过调解圆满解决。而2013年共提起8起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均未获法院立案。 随着新修订的《环保法》实施,据估计,全国约有700家环保NGO符合环境公益诉讼主体资格,环境公益诉讼长期受司法排斥的现象悄然发生着改变。 获诉讼资格 环保NGO超700家 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符合下列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是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二是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符合前款规定的社会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提起诉讼的社会组织不得通过诉讼牟取经济利益。 记者通过查询得知,福建绿家园是1996年注册在福建省福州市民政局的一家市级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至今从事环境保护工作期限已超18年;自然之友是1993年注册于北京市朝阳区民政局的一家专业从事固体废弃处理技术研究的民办非企业机构,从业期限超21年。 此案代理律师之一,中国政法大学环境资源法研究和服务中心律师吴安心在接受《公益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福建绿家园注册业务范围就是环保,自然之友注册业务范围固体废弃物处理又正好符合该案非法开采矿石属固体废弃物的特性,当前已经得到法院立案,证明提起诉讼两家民间NGO主体资格是没有问题的。” 就在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正式实施后第6天,1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对环境公益诉讼的社会组织资格做出详细司法解释。 《解释》规定,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基金会等,属于“社会组织”,这些组织可以提起环境公益诉讼。《解释》同时明确,社会组织章程确定的宗旨和主要业务范围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且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的,可以认定为“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 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副局长廖鸿表示,“截至2014年第三季度末,在各级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组织是56.9万,其中,生态环保类的社会组织约有7000个。其中,符合《环保法》及其《司法解释》的,根据去年的调查推算,大约700多个,也就是1/10。这些组织基本分布在野生动植物保护、水资源保护、湿地保护、江河湖泊海洋保护、沙漠化治理、环境污染治理、节能和清洁能源治理等方面。比如中华环保联合会、中国绿化基金会、中国治理荒漠化基金会、青海省三江源生态环境保护协会、北京市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协会等。” 公益诉讼并非想提就提 根据民政部提供的数据,符合《环保法》及《解释》的约有700多个,如此庞大的符合诉讼的主体资格数量,会不会出现大规模的环境公益诉讼? 中国政法大学环境资源法研究和服务中心诉讼部部长刘湘对《公益时报》记者表示:“大规模公益诉讼的情况不大可能出现。” 一个民间环保NGO要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即便是你具备了诉讼主体资格,要想进入到诉讼环节也并不容易。资金、专业性、时间这都是主要问题。 就目前来看,大部分环保NGO都是靠着操作环保项目的经费来保证机构自身运转,而受资助的环保项目又有着固定年限,大多以一年为期,一旦投入到环境公益诉讼中,在前期调研取证阶段就需要投入大量的财力、物力、人力和精力,而在诉讼过程中,从立案到判决再到执行阶段的参与都需要大量的时间和精力,这并不是一个民间环保NGO所能够承受的。 有着多年从事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经验的中华环保联合会法律诉讼部部长马勇也表示,“环境公益诉讼成为常态不够乐观,不要对公益诉讼期待太高,这只是一种法律手段,需要很大的资金和时间成本,想通过司法程序去解决环境问题成本是很高的,目前最低成本的还是行政诉讼。所以我们对公益诉讼还是要保持一种理性的态度。但公益诉讼肯定会对污染企业起到很大的威慑力,尤其是大的污染企业。” 两家民间NGO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目前由福建省南平市人民检察院、中国政法大学环境资源法研究和服务中心作为该案的支持起诉单位提供法律援助。 环保NGO应参与判决执行 以往民间环保NGO在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后,要么因为主体资格不符不被立案,要么被法庭先立案后驳回。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立案难成为民间环保NGO在环境公益诉讼中难以跨越的门槛。 一旦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立案并判决生效后,就进入到案件执行阶段,环境修复费用和服务功能损失等款项应如何使用,是由被告自身执行,还是由原告社会组织参与判决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庭长郑学林在1月6日的新闻发布会中表示,“各地法院现在正在探索,贵州省贵阳市探索设立了生态修复基金专户和生态文明建设基金,法院判决的钱打到这个基金或者是专户里,并保证该笔资金专款专用。江苏省无锡市设立了财政专户,专门用于环境修复,原告起诉的诉讼费用如果交纳困难的话也可以从上述专户中支出。另外,法院对环境修复费用和服务功能损失等款项也不是一判了之,判决之后对这笔资金的使用有监督和跟踪的责任。” (下转09版) |